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纳税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关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黄真敏 来自: 网页 2022-02-17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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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08:56最佳答案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划分依据有(A、D )。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具体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属地原则纳税的税种。以下两种人,需就其来自全球范围的收入纳税:在中国境内定居的自然人或是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自然人(其后通过的附加细则实际上又对这条规则进行了修订,从而使得非中国公民仅在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五年的条件之后才就其全球范围的收入纳税)。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17 09:14 齐显峰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 2022-02-17 09:11 连丽萍 客户经理

    ABC正确 D.中居民的纳税义务人有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才是只对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22-02-17 09:08 齐昆明 客户经理

    这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属于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纳税人。
    欢迎追问,望采纳~
  • 2022-02-17 09:05 赵驻军 客户经理

    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没有住所而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根据国际惯例,我国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各国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依据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住所又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个人所得税法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可见,我国采用的住所标准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管理范围,但由于其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不在中国境内,故通常不视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习惯性住所: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埋藏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住所。
    2、居住时间标准: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天数。我国规定的时间标准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达到这一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对居住时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天数,连续计算。
  • 2022-02-17 09:02 龙小艳 客户经理

    A选项,虽然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9月1日够一年,但是,单从2001年来看是不够一年的,同样单从2002年来看也不够一年,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一年是从一个纳税年度来看的,即某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才算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即:第一年的下半年和第二年的上半年拚凑起来的一年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而应视为二个纳税年度,即每个纳税年度为都是半年。
    B选项,有住所,时间上也超了一年,是居民纳税人,时间和住所只要符合一条就可以。
    C选项,在国外进修半年的我国职员,是我国的居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标准一是住所,二是居住时间。A选项说明它在中国有住所,符合第一条标准,所以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D选项,无住所,时间条件也不具备,是非居民纳税人。但无论居民还是非居民,只要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就负有纳税义务,但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一定必须是居民。所以,D选项,出租收入要交个税,但他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所以综上,正确答案是 BC
  • 2022-02-17 08:59 辛培军 客户经理

    第一题,正确答案应该是600元和280元。

    一、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政策法均规: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因李某分得3800元,刘某分得2200元,都没有超过4000元,所以:
    李某应纳税所得额为3800-800=3000
    刘某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800=1400

    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的政策法规依据:
    1、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分析:因李某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 刘某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都没有超过2万元,所以不需要加成征收,而直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20%计算。
    结果: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3000×20%=6000
    刘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400×20%=2800

    原因是你的提问的题目错了,参见正确题的网址:
    第二题:正确答案为 A.25.5
    一、 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政策法规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分析:张某于2012年2月份将其自有的房屋出租给一个体业主作为商店,租期2年,年租金18000。那么张某每月取得财产租赁收入为18000÷12=1500元。因张某是从2012年2开始出租房屋的,那么从2012年月份张某就开始具备了纳税义务。
    但张某因2月财产租赁收入为1500元,减去就应纳营业税1500×3%=45元,法定扣除费用800元,按(国税发〔1994〕089号)可扣除装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1500×3%-800-800=-145。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也就是说2月份没有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个人所。
    在计算3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3月财产租赁收入为1500元,减去就应纳营业税1500×3%=45元,法定扣除费用800元,按(国税发〔1994〕089号)可扣除装修费用只剩400元。
    那么3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500-1500×3%-800-400=255元。
    二、个人出租住房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重申: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张某将其自有的房屋出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255×10%=25.5
    张某3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25.5元
    通过上述解释,应该明白了原因了吧。
  • 2022-02-17 08:53 黎皇兴 客户经理

    下列关于所得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B,C.
    D,是错误的:
    因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因此,对该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其应纳税额中可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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