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如何运用“对开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

举例说明如何运用“对开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
齐明松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7:25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8:30最佳答案

1) 买卖双方经过磋商,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2) 进口方向开证行递交开证申请书,约定信用证内容,并支付押金或提供保证人;

3) 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正本寄给通知行,指示其转递或通知出口方;

4) 由通知行转递信用证或通知出口方信用证已到。通知行在开证行要求或授权下对信用证加以保兑;

5) 出口方认真核对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果不符,可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待信用证无误后,出口商根据信用证备货、装运、开立汇票并缮制各类单据,船运公司将装船的提单交予出口商;

6) 出口商将单据和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交予通知行;

7) 通知行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后接受单据并付款,若单证不付,可以拒付;

8) 通知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向其索偿;

9)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核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如正确无误,即应偿付通知行代垫款项,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10) 进口方付款赎单,如发现不符,可拒付款项并退单。进口人发现单证不符,也可拒绝赎单;

11) 开证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

12) 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2 齐晓彬 客户经理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的各种贸易方式中都被广泛采用,其中一般贸易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贸易方式,所以信用证当然也是被广泛采用。
  • 2021-12-23 18:25 辛培军 客户经理

    1、出口商向银行提交账单后,如果文件之间或文件与信用证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应及时更换或修改。

    2、外汇结算收到外国付款后,按照国家外交政策办理。

    3、开证行对错误的文件进行核实后,应按照事先商定的格式,按照信用证偿还已经支付,接受或协商的银行。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支付账单,然后买方收取账单。银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出口商从开证行收到信用证,包括发卡信息,收到订单,检查订单,发出订单,支付押金。

    扩展资料

    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8:20 齐景宪 客户经理

    问1:如何理解合同的支付条款?
    信用证,见海运单据后,全额付款
    问2:银行有没有失误?客户做法有无道理(拒付利息,改成D/P45天)?
    个人认为银行在没有收到利息的情况下,不应该让进口商付款赎单,最终的结果导致货物被提走.
    总结,整个过程都没有按照合同来走,当然是客户那边的问题!
  • 2021-12-23 18:13 龚富贵 客户经理

    信用证的性质
    采用信用证方式,只要出口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和汇票,银行保证付款,所以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容易被出口人接受,有利于交易达成;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进口人办理了开立信用证手续,并不是对外付款,如果开证行倒闭失去支付能力或信用证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造成拒付,进口人还须采取其他方式付款,所以,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是出口人得到的商业信用保证之外的银行信用保证。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对出口人、进口人、银行等当事人都有好处。
    1.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向指定银行提交清结、齐全、完整的单据,收取货款就有保障,而且在装运之前和装运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可以向银行融通资金。
    2.对进口人来说,申请开证时只需缴纳少量保证金或不交保证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减少资金占用。如果是远期信用证,还可出具信托收据凭以向开证行借单先行提货出售或使用,汇票到期再向银行付款。进口人可以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控制出口人交货时间、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3.对银行来说,开证行只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它保证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当受益人或议付行交来汇票和单据之时,银行控制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又加上开证申请人交付一定保证金,对银行来说没有太大风险。银行可以获得开证申请人的保证金利息和押汇利息以及各种手续费等。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的特点
    一 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二 信用证是独立自主文件
    三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证业务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为国际贸易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商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一)对出口商的作用
    1、凭单取款。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信用证支付为出口商收取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2、外汇保证。在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严格的国家,进口商要向本国申请外汇得到批准后,方能向银行申请开证,出口商如能按时收到信用证,说明进口商已得到本国外汇管理当局使用外汇的批准,因而可以保证出口商履约交货后,按时收取外汇。
    3、资金融通。出口商在交货前,可凭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作抵押,向出口地银行借取打包贷款,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和打包装船;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办理货物出运,并提交汇票和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叙作押汇取得货款。这是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从而有利于资金周转,扩大出口。
    (二)对进口商的作用
    1、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的付款及议付行的议付货款都要求做到单证相符。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因此,可以保证进口商收到的是代表货物的单据,特别是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2、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交货的时间、交货的品质和数量,如在信用证中规定最迟的装运期限以及要求出口商提交由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证书等,以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3、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通常要交纳一定的押金,如开证行认为进口商资信较好,进口商就有可能在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的情况下履行开证义务。如采用远期信用证,进口商还可以凭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先行提货、转售,到期再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三)对银行的作用
    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保证。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押金或担保品,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每做一项服务均可取得各种收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等各种费用。因此,承办信用证业务是各银行的业务项目之一。
  • 2021-12-23 18:01 齐晓怡 客户经理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结算 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是以物品交易、货钱两清为基础的有形 贸易结算。 结算票据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使用汇票为主。 汇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要求对 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 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 种: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 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 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na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 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 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 能进行付款的汇,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经常 使用。 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 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 特定日期付款。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 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 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 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 汇票。 按承兑人──商号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号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 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 远期汇票。 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在可以预料的将来 时间,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 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为一般本票。商业本票可分为即期和 远期的商业本票一般不具备再贴现条件,特别是中小企业或个 人开出的远期本票,因信用保证不高,因此很难流通。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多是银行本票。 支票 是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具体说就是出票人(银行 存款人)对银行(受票人)签发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付款 的票据。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抵于票面金额 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会遭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 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支票可分为: 记名支票 是出票人在收款人栏中注明“付给某人”,“付给 某人或其指定人”。这种支票转让流通时,须由持票人背书, 取款时须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不记名支票 又称空白支票,抬头一栏注明“付给来人”。这 种支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 在支票的票面上划两条平行的横向线条,此种支票 的持票人不能提取现金,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帐。 保付支票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 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印记,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 到银行付款。 转帐支票 发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票上载明“转帐支付”, 以对付款银行在支付上加以限制。 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银行保证函、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A、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 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 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 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 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 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 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 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 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 保证书。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B、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 汇付和托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货款结算方式。 a、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 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顺汇法。 汇付业务涉及的当事人有四个:付款人(汇款人 remmitter)、收款人(payee或beneficiary)、汇出行 (remittingbank)和汇入行(payingbank)。其中付款人 (通常为进口人)与汇出行(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之间订有 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之间订有代理 合约关系。 在办理汇付业务时,需要由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 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 入行收到会计示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通常为出口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不承担责任,而且汇出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 b、托收(collection) 托收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进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principal),即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也称为出票人(drawer),通常为出口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即接受出口人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付款人收取货款的进口地银行;付款人(payer或drawee),汇票上的付款人即托收的付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上述当事人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与代收行之间则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付款人是根据买卖合同付款的。所以,委托人能否收到货款,完全视进口人的信誉好坏,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责任。 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委托人要向托收行递交一份托收委托书,在该委托书中人出各种指示,托收行以至代收行均按照委托的指示向付款人代收货款。 C、银行保证函 银行保证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简写为L/G),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保函、或简称保函,它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凭证,保证申请人按规定履行合同,否则由银行负责偿付债款。 D、各种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常见的不同结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证与汇付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a、信用证与汇付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c、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结和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那一种结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 2021-12-23 17:54 齐晓强 客户经理

    信用证的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货物说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建议看该网
    希望采纳
  • 2021-12-23 17:34 齐智善 客户经理

    “对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常见于加工贸易和易货贸易。举例说明如下:
    就加工贸易而言,其中的进料加工最为典型:委托方向加工方开具一个购买加工方加工后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信用证,同时加工方向委托方开具一个购买其供应的、用于加工其委托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所需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信用证,这就是“对开信用证”案例。如果用具体数据来叙述的话,是这样的:委托方A 向加工方B 开立一个100万美元的购买委托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信用证,同时或在收到A开出的信用证后,B 向A 开出一个95万美元的购买加工所需原材料或零部件的信用证。
    就易货贸易而言,如果双方以现汇方式交易(非记账交易),那么也可以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方式结算,具体的就是:C公司需要D公司所在国生产的产品M,同时,D公司需要C公司所在国生产的产品N,C公司于D公司达成交易,彼此同时开立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也属于“对开信用证”的范畴。

相关百科精选

  • 太平洋汽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安保险公司”)于2011年8月3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监发改[2011]1248号),历经10个月的紧张筹备后,于2012年6月15日正式成立。鑫安保险公司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旗下的一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