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以前年度的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是否可...

查补以前年度的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作为哪一年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辛国海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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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3最佳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一,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单位不是纳税义务人。单位以工资、奖金、实物等方式想雇员支付所得,实际上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资计入成本、费用、福利费等),个人取得工资奖金以及实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包括在工资奖金或实物之内,通俗的说,个人取得工资奖金或实物超过规定的标准,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奖金及实物减除个人所得税后,才是个人应得的;

第二,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单位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代扣代缴,税务部门检查补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第三,个人所得税本身是由个人承担纳税义务,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无关,所以,查补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5 齐景娥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当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补交以前年度的房产税,不能在补交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缴税费——房产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闪调整
    借:应缴税费——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 2021-12-23 18:25 齐星星 客户经理

    土地使用税和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由于是补缴,满足以下条件也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4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即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二、必须是实际发生,即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三、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四、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 2021-12-23 18:20 梅金莉 客户经理

    问 : 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 , 可否在当年的所得税前扣除 ? 答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 , 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 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 , 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卫生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 , 企业每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减除当年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 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期的费用 ,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 , 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 , 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 , 不能在补缴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
  • 2021-12-23 18:13 樊振玲 客户经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 2021-12-23 18:00 赵颐轩 客户经理

    补缴以前年度印花税,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当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补缴以前年度的印花税,不能在补缴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
    对于补缴以前年度的印花税,能否在该税款所属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以下地方文件请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一、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因此,对自查以前年度的印花税能否在其税款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定。
  • 2021-12-23 17:53 龚安静 客户经理

    答:1、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税费,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 2021-12-23 17:21 黄盛毅 客户经理

    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办法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3、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且未单独作为管理费列支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情形下,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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