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人员早期下海,据政策在本市补...

本人1981年开始在事业单位工作,2005年辞职。根据政策个人一次性补缴养老基金,共补缴了15年19811996。不知何故,他们分段算出的本金共三万多,而利息竟然要补缴二万多,这比例也太高的吓人了。虽然下海了,但也没挣到什么钱,颇为纠结。敬请高人帮忙分析个中疑惑。万分感谢.
齐晓娜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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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20最佳答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O.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l/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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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07 黄益汉 客户经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

    深圳补交社保相关规定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根据此前公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补缴标准拟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补缴本金+滞纳金;补缴本金=缴费基数×18%。其中,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或者本人工资总额与已缴费基数的差额,本人工资总额超过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补缴相应月份上年度市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深圳补交社保滞纳金怎么算?
    自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补交社保滞纳金——相关资讯
    包头社保:2009年后没补交社保滞纳金的不予办理
    日前,家住九原区的杨先生反映:“我和其他两位朋友3年前补交养老保险金时,没人告诉我们要交滞纳金,但今年办退休时,社保才告诉我们不补交滞纳金就不给办退休,近万元的滞纳金让我们承担不起。”
    市养老保险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此答复:“目前我们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执行包头市政府发(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一定要一次性补交1998年至2009年的滞纳金、本金及利息。而且毕竟文件发放在先,下面的部门不按文件执行在后,参保人员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还应该找当地社保部门解决。”
    海南: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补缴职工社保费免滞纳金
    为让欠费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获得社会保险待遇,通知要求,国有企业改制时,应当依法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确无能力补缴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经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当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可缓缴或分期缴纳,滞纳金予以免除。
    当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关闭破产基准日起只加收利息,免收滞纳金。进入关闭破产法定程序欠费企业的清算组预算破产财产(包括财政补贴等)在支付清算费用、拖欠职工工资或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后,无力清偿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除单位缴费中划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及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应当如数补缴外,其余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无力清偿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以核销,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 2021-12-23 17:03 连亚玉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计算方式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本期的记账额本金以及产生的相应利息,这个利息根据账户计入额、计入时间以及当年银行居民零存整取存款利率来计算。

    另一部分是上个结息期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这部分钱产生的利息,2010年,上个结息期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记账利率为3.73%。

    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月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月不予记载,补缴后,其补缴的个人账户部分按到账计息的原则,从补缴之月起计算并记入个人账户。

    扩展资料: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社保补缴办理流程:

    各地区,不同的补缴时间,办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录入企业版软件:

    ①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②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①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②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③补缴近三个月内的,直接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6:49 黄盛木 客户经理

    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

    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缴纳事项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参考资料:

  • 2021-12-23 16:41 齐景岳 客户经理

    以下情况可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6:19 赵风莉 客户经理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经建立,但是长期以来大众参保观念比较薄弱,不管企业还是职工都没有重视养老保险。

    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参保社会养老保险;一些劳动者由于目光短浅,为了不因缴费而减少实际收入宁愿不要社保,种种的原因造成了大量劳动者未依法参保缴费。

    但是,随着社会养老问题的日益严峻,劳动者开始慢慢重视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

    而养老保险是一个累积的过程,缴得越多养老金才能越高,这使得劳动者的眼光不仅停留在维护当期的参保权利上,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追溯过去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年限。

    早期这种行为是国家允许的,为了解决群众社保补缴的诉求,各地都有相关的政策进行补缴。

    比如,山西省人社厅2015年下发的文件中,就曾经明确:

    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人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可从1998年7月起按补缴办法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或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

    可以看出,那时候的补缴政策是比较宽松的,不少人通过对过去某个时期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年限进行一次性的缴纳,使过去的参保关系被追认,享受到相应的养老权益,所以这也被称为追认补缴。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管理体系越来越完善,国家开始严格控制社保补缴。

    大量人员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缴费,对于长期坚持按月缴费的人员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会影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金流的稳定性,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长远发展。

    为此,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大多数省份都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出台了相应规定,进行了落实。还有一些省市因为历史遗留的特殊情况,延期了一段时间才落实这一要求。

    比如作为老工业城市的天津市,因为灵活就业的人数众多且大多收入不稳定,为了平稳落实好国家政策,天津市给了灵活就业人员一个缓冲期,直到2020年天津市才出台《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禁止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当然,虽然追认补缴已经被禁止,但目前还有一些情况可以进行社保补缴。

    第一种是欠费补缴。

    欠费补缴指的是己经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对社会保险欠费的清缴。

    比如小李在某单位工作了几年,但是其中有几个月单位因为某些问题没有为小李缴纳社保,后续小李发现这件事情,就可以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它和追认补缴最大的不同在于,欠费补缴的参保关系在系统中是存在的,不需要确认,只需要缴纳费用就可以享受当期权益,而追认补缴还需要确认参保关系。

    第二种是历史补缴。

    历史补缴指的是一些受历史问题影响的特定群体,通过特别的政策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它一般只发生在特定的社会时期,针对一些特殊群体,目的是解决制度改革的遗留问题。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但参保年限不足的职工、集体企业下岗无再就业工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初期一些在编职工等。

    历史补缴政策通常具有严格的补缴范围和局限性,非政策对象范围的人群不能办理补缴,超过规定时限后补缴政策也不再执行。

    那么养老保险的补缴对个人有什么好处呢?

    我国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是按照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的,遵循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补缴养老保险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所以在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有补缴的机会还是要尽量补缴。

    特别是对于那些缴费年限较短的人员,更是不能错过补缴的机会。

    因为我国退休的最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养老保险缴费要满15年,如果到达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还不足15年,是不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只能继续缴费直到满足条件。

  • 2021-12-23 15:54 赵颐轩 客户经理

    一,实施《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目的,意义
    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保障局在2008年12月出台了《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劳社〔2008〕18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政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考虑和协调了社会各利益群体的利益,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养老,医疗保险问题而出台的一项特殊政策.该办法对保障和提高这一群体的老年生活水平,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这是政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举措.《通知》的实施,将对逐步解决我市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现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期间离开原企业;
    (三)原企业是指1994年7月后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中央,军队企业及原改制破产企业);
    (四)原企业包括参加我市统筹的事业单位,但不包括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在原企业工作时的身份是原固定职工(含干部);
    (六)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解决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方式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自愿原则下,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即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工作年限范围内,自愿选择缴费年限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其选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经核准的原工作年限.
    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及具体数额的计算办法
    (一)月缴费基数:721元.
    (二)缴费比例:按18%确定(其中11%记入个人账户,7%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一次性缴费金额计算公式:721(元)×18%×本人选择的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折算为月数).
    (四)利息计算:对上述公式计算的一次性缴费数额按规定利率计算利息.计息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本人
    承担.
    例一:现为惠州市城镇户籍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王某,男性,现年59周岁,1971年5月参加工作(固定职工),1984年4月被该国有集体企业作自动离职处理,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3年,其一次性缴费的数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1)因王某离开我市企业后从未参保缴费,则其属于"新人",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因王某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3年,则其在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时,最长只能选择为13年.
    则其在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为:
    721(元)×18%×13(年)×12(月)=20245.68(元)
    注:利息另计,以20245.68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王某实际需要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20245.68元与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说明:王某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条件,还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2年.
    例二:现为惠州市城镇户籍的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李某,男性,现年66周岁,1976年4月参加工作(固定职工),1987年3月被该国有企业作除名处理,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1年,李某于2002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一次性缴费的数额按如下办法确定:
    (1)因李某离开我市企业后从未参保缴费,则其属于"新人",要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其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因李某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原在国企不符合连续工龄政策的工作年限为11年,则其在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时,最长只能选择为11年:
    (3)因李某2002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所以,按有关规定可一次性补缴2002年7月至2006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4年.
    则其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11年+4年=15年,金额为:
    721(元)×18%×15(年)×12(月)=23360.40元.
    注:利息另计,以23360.40元为基数,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利率收取利息.李某实际需要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23360.40元与所收取的利息之和.
    五,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方式
    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六,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年龄条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
    (二)缴费年限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新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中人"),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0年;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中人"),2013年7月1日(含本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七,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按照粤府〔2006〕96号文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八,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规定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
    人,其首次核发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最长可追溯至2009年1
    月.
    九,已参保缴费的人员,同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
    允许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其原来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分别与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十,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处理
    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选择一次性缴费后,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一,早期离开我市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程序及需提供的资料
    详见《办事指南》.
    十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限要求
    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惠州日报》发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登记办理为时限.请符合本《通知》的人员互相告知,及早办理.
    十三,解决我市回城未参保知青的社会保险办法
    回城未参保知青,可参照《关于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惠市劳社[2008]182号)的办法,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
    (一)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后未安排工作,至今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列入本次解决社会保险范围(但不包括在我市购房,异地转入我市城镇户籍的外地知青).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回城未参保知青,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年限和安排在乡镇企
    业工作的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由个人缴费申请一次性缴纳养
    老保险费.
    1,回城未参保知青可根据需要和经济能力,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可申请按15年补缴,高于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补缴.
    2,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21元(2000年惠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缴费比例为18%.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医疗保险,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以及实施时间按《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5:34 龙展航 客户经理

    补交广东省的社保分以下情况来进行补交
    一、非一次性补交
    1、补缴所需条件,女方年龄最大限54岁(59年出生的)、男方年龄最大限59岁(54年出生的),且补缴年没领过失业救济金及退过保的而且还需年满18岁;
    2、补缴时段分小龄【女不超过45岁(68年后出生的)、男不超过55岁(58年后出生的)】、大龄【女45岁及45岁以上、男55岁及55岁以上】两种情况,小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今,大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12年12月;
    3、补缴社保种类需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一起补,不能单补或组合补,且统一用私企在市社保补;
    4、操作过程,逢单月10号小龄截止报单,每月20号大龄截止报单,截止后2个月内补缴好(国家规定正常补缴时间为60天到90天),并且可在补缴好后的1至2个月里(大龄1个月,小龄2个月)在广东社保查询网上查询到;
    5、补缴人员需提供广州社保号(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号的需09年9月后有一个月在广州市区投保过才属于广州社保号,否则当没在广州买过社保非广州社保号),没有社保号的(没有买过社保的或者没有在广州买过社保的)需先办理增员注册一个号后再补缴(凡新增人员社保医保卡国家需4个月后才能领取到)并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6、补缴可同时一次性补缴多个时段且每个时段原则上要满二年,如补缴人员在广州还在参保的可不需现公司停保(非广州市需停保,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区的也需停保,以免查询不到参保状态而增员补重复),只要直接加补所需时段就行,如补缴出现重复的,国家只能退养老个人部分,并不能单补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段,要补缴这段的需连到2002年8月;
    7、费用合算:社保费+社保利息+服务费+残疾人保障金【(50元∕人﹒月)补2012年及后的需加此项】+加急费【(20元/人﹒月)需补2008年及后的当月补当月显社保网的需加此项,每月10号截止报单】+调配费【(70元∕人﹒月)女45岁及以上男55岁及以上的需加此项】
    二、一次性补交
    一次性补缴业务类型分别有以下5种,为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1、企业未参保人员(237号文)。2011年7月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193号文)。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城镇集体企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91号文)。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宗教教职人员(45号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7号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上述人员根据不同的补缴类型按照下列流程分类办理:
    一、第1、2、3、4类补缴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填写《个人自愿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4)第4类补缴人员提供我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教职人员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出具并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的其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证明。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凭《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未缴纳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申请人到地税部门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5个工作日后,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我局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二、第5类补缴人员(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人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首页复印件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需加盖当地社保局公章)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和最后参保地为省直的不需提供);(4)填写《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将核定的应缴款项存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等待公示通过后扣款。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扣款不成功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扣款成功后,申请人在最后参保地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三、法律责任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除取消审核结论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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