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团体健康保险常用条款的是。A转化条...

下列属于团体健康保险常用条款的是。A转化条款B索赔条款C不可抗辩条款D复效条款
符翠红 来自: 网页 2021-10-0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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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7 10:10最佳答案

你好,团体健康险的特殊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既存状况条款。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2)转换条款。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协调给付条款。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0-07 10:22 齐新海 客户经理

    团体健康保险的转换条款是指,允许团体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如需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 2021-10-07 10:19 连丽艳 客户经理

    团体健康保险适用的特殊条款包括有以下四条:
    第一条:既存状况条款。
    在团体险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此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将不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被保险人若对某一个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其参加团体健康保险的时间已经达到了12个月,那么该病症则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第二条:转换条款。
    该条款保证个人在脱离团体,开始单独购买保险时,可以不用提供保险证明。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视为保险转换,而不是重新购买一份新保险。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个人离职或者退休的时候。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一方面这是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购买多份不必要的保险也是为您自己增加经济负担。尽管如此,相对于团体保险来说,个人健康保险需要您个人承担的保费更加高,各种条款也更加复杂,您且不可掉以轻心。
    第三条:协调给付条款。
    该条款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制定协调给付条款,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这条条款保证您享有双重给付权利不会受到影响,是一条权利保障条款。
    第四条:体检条款。
    此条款适用于疾病保险和抢通收入损失保险。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所指定的敬重或者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和具体赔付金额。
  • 2021-10-07 10:16 齐智娟 客户经理

    12..在健康保险合同中,其特有的条款包括( )等。
    转换条款
    宽限期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
  • 2021-10-07 10:13 齐星星 客户经理

    您好!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团体健康保险适用的特殊条款包括有:

    1、既存状况条款。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2、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协调给付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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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07 10:07 齐晓彬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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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诺解答:

    您好!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法律依据,也是处理保险纠纷的依据。健康保险合同中大都以固定的条款体现,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与其他保险合同有较大区别,在长期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淘汰、修正、检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些内容固定、文字形式较为规范的常条款,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将这些常用条款规定为标准条款,为保险公司制定保险合同时选择使用。

    健康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标准条款主要有:年龄误告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观察期条款、免赔额条款、给付比例条款、给付限额条款、保证续保条款。

  • 2021-10-07 10:04 符耀精 客户经理

    (5)超额保险条款。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6)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典型的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如下:“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该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单经过不可抗辩期后,即使投保书内重大不实告知属于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3.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为此,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1)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2)转换条款。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3)协调给付条款。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足被保险人所应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扩展阅读:

  • 2021-10-07 10:01 赵驰北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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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诺解答:

    您好!

    健康保险合同除了适用一些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如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等之外,还常用如下一些特殊条款:

    1、既存状况条款。该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体检条款。该条款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定期检查,以确保被保险人是否仍然丧失工作能力。

    3、转换条款。该条款允许团体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时购买个人以来保险,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4、转换条款。为防止那些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保险金给付,协调给付条款规定了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

    5、职业变更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转移从事一个风险更高的职业,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在不改变保险费率的前提下,降低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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