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是谁
齐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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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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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11:10最佳答案
您好,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与保险合同直接发生关系的人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赔偿金的人。就保险人的主体资格而言,在我国,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必须是符合保险法有关规定,经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保险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即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经营保险业务,不能成为保险人。
投保人是提出保险要求,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或包括自身利益在内的众人的利益投保。但就投保人的主体资格而言,应注意两点:一是投保人虽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他应当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二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作为保险标的财产及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应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
与保险合同间接发生关系、但对保险合同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他享有赔偿请求权。因此,作为被保险人,他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对保险标的则应具行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利益请求权的人,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赔偿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纯受益的人,不承担什么义务,与保险标的也不一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三)保险合同的补助人
保险合同的补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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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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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11:19 龚峰景 客户经理
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是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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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11:16 齐智娟 客户经理
解除保险合同的方式是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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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11:13 赵颐轩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保险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险合同:(1)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注意两个问题:(1)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的保险合同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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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11:07 黄登盛 客户经理
在法律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因此讨论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实际上也能够兼顾义务。
由于合同当事人是指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的人,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则属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而保单所有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多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故工程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主体一般指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三者。
1、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权利
知情权是投保人获取、知悉与保险合同关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通过保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实现,对应着《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以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保险合同解除权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保险人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保险合同变更权是投保人享有的和保险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在原订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甚至是保险合同,但都需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2、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费收取权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对应着《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示范条款还进一步明确: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一般而言,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三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在工程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工程项目应尽责任的,保险人亦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权利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中的“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权利。在工程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以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另外依据《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保险公司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被保险人也享有保险金优先受偿权,即优先于部分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还享有保险合同有利解释权,对应着保险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合同“不利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延申。
4、权利的设立、变更、终止
保险合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会带来保险权利的变化:保险合同自成立始,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便以合同条款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变更保险合同后,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将变更后的各方权利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最后在保险合同终止时,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且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当然除了以上基本权利外,投保人还享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自主权,保险人还享有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以及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被保险人还享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及受益顺序的权利。对于工程保证保险合同主体而言,也唯有了解法定权利,方能充分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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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11:04 齐晓娜 客户经理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须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三)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解除权是基础。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权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
2021-08-11 11:01 赵顺铃 客户经理
投保人随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2021-08-11 10:58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刘艳波律师解答:您好,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只有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2 )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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