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限3禁5要求

银监会限3禁5要求
齐斯琴 来自: 移动端 2022-01-0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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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18:10最佳答案

想所谓“慎三禁五”应该是“限三禁五”吧。所谓限三禁五,就是:对融资超过3家金融机构、对外担保超过3家单位、纯保贷款超过3000万元的客户予以重点关注;限制和逐步退出融资超过5家金融机构、对外担保超过5家单位、保贷款融资超5000万元的客户。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1-04 18:31 龙安隆 客户经理

    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可以概括为“一个原则、两项制度、三点要求、四个禁止、五个注意”。
    一个原则:即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这是体现在《办法》和《指引》中的一条主线。
    两项制度:就是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必须针对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点要求:一是要求理财业务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涂不管挣钱赔钱什么都办;二是风险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风险揭示,要对社会负责,这个产品到底是谁承担风险-是商业银行还是客户,要说清楚。
    四个禁止:一是禁止将理财业务作为变相高息揽储的手段;二是禁止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三是禁止销售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产品;四是禁止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五个注意:一是在理财产品销售和相关资产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变相高息揽储就承担着声誉风险。二是在理财投资过程中,注意防范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三是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四是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税务管理等方面,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五是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方面,注意防范战略风险。
  • 2022-01-04 18:29 赵颖轶 客户经理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融资。

    表现一:融资担保过程中承诺不规范。政府、人大、财政部门承诺以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出让金收入作为本息偿还的承诺,或纳入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债务。

    表现二:以企事业单位的大宗设备购、材料采购等名义贷款。如以大型医院的药品采购和设备采购名义和国有路桥公司道路建设材料采购名义贷款。

    (二)违规使用融资资金。

    表现一:用于解决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不足,如融资平台办公室(融资平台性质为事业单位)装修以及其他费用开支,列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业园区建设、公园建设等项目的“征地”“征房”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不足的费用开支。

    表现二:用于解决下级乡镇政府资金困难。如在融资资金中列支乡镇政府借款用于解决企业改制善后问题以及乡镇政府示范园区创建基础配套启动资金等。

    表现三:在债务资金中垫支临时性借款迟迟没有归还。如大桥建设征地农民保险资金应由大桥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因征地资金迟迟未到位,征地农民保险由融资平台资金垫付,致使融资资金被占用时间长。

    表现四:项目资金相互调剂使用,未做到专款专用。融资资金到账后就直接转至其他账户上,各个项目贷款混同使用。

    (三)高成本融资。

    表现一:国有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上浮利率的基础上,收取高额的财务顾问费和投融资顾问费。

    表现二: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并一次性扣贷款本金5%以上的保证金,以及支付贷款总额3%以上的服务费,有的甚至支付高额的中介顾问费。

    表现三:重复的评估、审计等费用支出,造成融资隐形成本增高。

    (四)财务管理比较薄弱。

    表现一:银行账户开设比较多,有几十个,每月各银行账户资金相互频繁调账。

    表现二:往来资金未及时清理、工程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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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04 18:25 齐景娥 客户经理

    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前期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2份意见,大部分均已吸收采纳。
    《指引》包括总则、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和附则五章,28条。
    一是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指引》明确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工作。同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行为的相关信息。
    二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坚持风险为本,制定全行遵守的行为守则和针对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并针对全体员工开展教育培训。《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从业人员行为的定期评估、建立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招聘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将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不当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大约束和监督。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监管。《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及评估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评估、监管和信息收集。对于不能满足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相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 2022-01-04 18:22 赵颐轩 客户经理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扩展资料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1-04 18:19 连亚琴 客户经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扩展资料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1-04 18:16 龚崇权 客户经理

    2008年第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四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三)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六条境外金融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执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四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90%;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除应符合第二十三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二十四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合作银行入股。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合作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合作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村镇银行设立
    第三十三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或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组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八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贷款公司设立
    第四十一条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设立贷款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第四十三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四十五条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资人,或是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
    第四十六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贷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2022-01-04 18:13 齐晓怡 客户经理

    慎三即三严:

    严格落实银监会贷款新规,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外流,确保贷款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

    严格落实利率风险定价,合理利率定价,主动让利企业,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或少上浮;

    严格落实全省1000家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任务,切实转变单一的、过于依赖抵押担保的信贷方式。

    禁五即五禁:

    禁止存贷挂钩,不能要求企业以事先提供存款或将部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

    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费,取消所有贷款承诺费、管理费、顾问费、咨询费(银团贷款的管理费和承诺费除外);

    禁止贷款时搭售各类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额外增加企业负担;

    禁止向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融资,严禁银行从业人员与金融掮客合作;

    禁止将银行自身考核指标压力转嫁给企业,不得采取压票、限制客户转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

    扩展资料

    兰溪农商行:深化落实“双提”工作 风控成效稳步推进

    一是严控大额限新增,实施1000万元以上贷款控制政策,落实大户退出。

    二是增量扩面散风险。扎实推进普惠金融工程,深耕农村市场,扎实开展“网格(整村)批量授信”活动。

    三是慎三禁五隔源头。建立健全慎三禁五控制机制,过度授信风险得到有效遏制。

    四是实施“315”把投向。为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明确信贷业务拓展方向,本行推出了贷款投向“315”工程,即:30万元以下个人信用贷款、100万元以内个人贷款和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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