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去世未办理完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
赵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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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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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43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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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55 车庆云 客户经理
依据国家独生子女政策:退休职工男满60岁,女满55岁可分别领取,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5000元。 -
2021-12-23 18:52 龙宣霖 客户经理
你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等具体的奖励政策由各地方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2021-12-23 18:49 樊扬诗 客户经理
有。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以及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等具体的奖励政策由各地方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扩展资料:
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精神,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应由企业支付。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允许税前列支,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
(三)文件出台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按税收级次)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的企业中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由法院在其破产清算经费中直接扣除,上交同级财政。
(四)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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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46 连书纳 客户经理
不行了。如果子女满18岁前未办理独子证明,之后就不能办理了。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独子证明是必须要的。你可以向本地的计生部门再咨询下。如果你曾经办理过独子证明,现遗失了,还可以在当初办理的地方查询原始存根复印件重新办理。 -
2021-12-23 18:40 符育明 客户经理
不可以领取。
如果没有到退休年龄就死亡的,其补助是没有地方领取的,即没有此项补助。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相关政策,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领取补助。
这项补助金是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本人的,其在未达退休年龄死亡的,子女和配偶无权代替其获得此项奖励,这就意味着未到退休年龄去世的单位职工,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补助。
扩展资料
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3、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4、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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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7 梅金莉 客户经理
退休一次性独生子女费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规定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
以上内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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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35 黄盛润 客户经理
有规定
拓展资料:
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一)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
(1)本人为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
(2)2002 年 9 月 28 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 号》文件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退休金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其他居民和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及省属困难破产企业一次性养老补助的。
(二)发放对象条件中第二条关于“在政策过渡期内未享受加发本人标准工资 5%退休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时间是 2002 年9 月 28 日,在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关于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实行的是加发 5%的退休金,我市截止 2000 年 12 月这一政策已落实,由于企业退休政策的变化,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9 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期间退休的部分人员,没有享受加发 5%的退休金。根据按照《鲁计育政字〔2003〕6 号》文件规定,这部分人员可参照执行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退职人员中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按照退职年度纳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四)已经死亡的企业退休职工,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象范围,补助金由其配偶或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代申请及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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