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与担保人都无偿债能力,债权人能否直...

当债务人与担保人都无偿债能力,债权人能否直接诉讼反担保人
齐景国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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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3最佳答案

在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在债务人拒绝履行(或无力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同起诉时,法院的判决内容为:债务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担保人因该连带而被执行。之后,担保人可直接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全部费用。
回复 王璐和钢炮: 在解答中已经提到“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意思是债权人是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当然大多数情况下是连同债务人一并起诉)。至于是不是可以直接起诉,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实际上包含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几种法定形式,其中留置与定金担保中担保人实际上就是债务人,而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可能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抵押权与质押权是可以直接的。而保证则因为区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是有先诉讼抗辩权的(债权人只有在先起诉债务人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才得起诉担保人)。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0 龚家跃 客户经理

    不可以起诉。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双方当事人,有签协议的权利,协议合法有效。没有看到担保人,更淡不上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名,因此,此协议是当事双方签订的无担保人协议
  • 2021-12-23 18:29 赵颖辉 客户经理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因为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所以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2021-12-23 18:23 辛均庚 客户经理

    执行阶段,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2010-03-0909:26:34查看(425)评论(8)执行阶段,能否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表时间:2009-6-211:10:56
    案件情况:
    1997年,某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向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某燃料公司作为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对乙方向甲方所借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款期限届满,乙方未按约还款。甲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了乙方,要求其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判定乙方应承担还款义务,现判决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甲方发现对乙方已停业,且无任何可执行的财产。此时,甲方可否以丙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不同观点:
    对于债权人能否起诉丙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起诉丙方。所持理由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明确了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在生效判决对主债务人执行不能时,可以对保证人另行起诉。否则,保证的设定将会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对丙方提出起诉。所持的理由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是不可分之债。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甲方在选择起诉乙方偿还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后,在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甲方在判决执行乙方不能时,再起诉丙方,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因此,执行阶段,甲方不能再行起诉丙方。
    笔者观点: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本人浅谈自己的观点如下:
    第一,要明确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即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同债务人一样,都负有同时履行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属于同一个债务。
    结合本案,债权人甲方可以对债务人乙方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提起共同诉讼,要求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1500万元的全部债务的偿还责任;同时,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单独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此时,主债务与保证债务都属于同一债务,即全部债务1500万元。
    而在本案中,甲方在请求乙方偿还1500万元全部债务的判决生效后,甲方对于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经用尽,其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1500万元的请求权已随着主债权判决而丧失,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故不能再要求丙方承担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
    第二,要清楚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是一个诉讼,不是两个诉讼。无论债权人是向主债务人主张主债权,还是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对债权人而言都属于同一个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看来,甲方无论是向乙方,还是向丙方主张债权,都是为了实现1500万元的债权。故,甲方若在向乙方主张的1500万元的主债权的判决生效后,在1500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已经判定由乙方全部承担后,再次向丙方主张1500万元的保证债权,则是形成了对一个债权提出两次诉讼请求的情形。对此,我国法律是不予以支持。
    第三,明确“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起诉,也即对于同一行为,在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或者在法院作出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不允许当事人再次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结合本案情况,保证债权是基于甲方的债权保护所设定的,是否行使保证债权,由甲方决定。在判定主债权由乙方来全部偿的判决已经生效后,甲方再对丙方提出起诉,则严重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在此种情形下,甲方再起诉丙方来偿还1500万元的保证债务,明显不妥。
    第四,有的观点认为,在执行阶段起诉保证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但本人认为,债权人是否行使保证债权,由债权人决定。在本案中,甲方选择了只起诉乙方,不起诉丙方,是认为只起诉乙方就可实现自己的全部债权,因此,甲方在事实上就放弃了对保证诉权的行使。法院在甲方放弃对丙方提出起诉的情形下,不通知丙方参与本案诉讼,是对甲方处分诉权的认可,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综合上述观点,本人认为在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债权人对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可以合并主张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主债务或保证债务中,选择其中一项提起诉讼,但不能就其享有的全部债权,在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并经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全部债权为依据,对保证债务人再提起诉讼。
    故本人认同第二种意见,即在执行阶段,债权人不能再行起诉保证人。

    扩展阅读:

  • 2021-12-23 18:21 窦连水 客户经理

    1、债务人与担保人写的《债务调解协议》,除非债权人认可,否则,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依据,还是债权债务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如果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如果担保人属连带责任担保人,债权人可同时起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 2021-12-23 17:56 齐晓娇 客户经理

    个人认为:未经法院判决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偿反担保人。
    由于担保人承担代偿责任后,才能要求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并未形成明确、清晰的债权。
    如担保人有到期的一般债权,才可代担保人提起诉讼。
    《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如法院已判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形成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此时享有对反担保人的债权,此时,债权人可代位起诉反担保人。
  • 2021-12-23 17:50 龚峰毅 客户经理

    近日接到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在案子到本所之时,案件已经起诉。但是原告并没有起诉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该借款合同中共有10位连带责任保证人。接到案件后我方决定追加担保人为被告,但是法院未予追加。对于是否应该追加不存在争议,追加被告是原告的权利。本文随要探讨的是在起诉债务人后如债务得不到清偿能否在起诉保证人。目前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你从现行法条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保证人诉讼是否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1、一般保证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53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必要的共同诉讼,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直接起诉保证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因为保证人的承担责任的大小必须通过追加债务人才能确定。但是该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债权人已经起诉过债务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已经起诉过债务人未获清偿时,再起诉保证人的是否也要追加债务人为被告呢?笔者认为从便于审理的角度应当追加债务人。同时依该条追加可以解决起诉过债务后,何时可以起诉一般保证人的问题。因为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债权人起诉过债务人后,必须要解决债务人能够清偿的范围,及债务人的清偿是否穷尽。而这个问题在起诉保证人前解决还是在起诉保证人的诉讼中予以解决,本人认为债务人是否穷尽清偿本身就应该是一般保证诉讼的审理范围,所以应该在立案后进行审理而不能让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时来证明债务人一穷尽清偿。由此笔者认为在一般保证中对于保证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2、连带保证属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的规定,债权人只对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以不追加债务人。由此连带保证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连带保证责任与连带债务是否存在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连带债务是指,负有连带债务的各债务人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全部的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对其负有连带债务的一个或其中的几个主张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连带债务存在两层关系对外连带,对内安分。连带债务实质上是一个债,因此债务人选择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债务人起诉后将不能再对其他人进行起诉。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在于共同的行为和共同原因,如合伙中的共同经营行为,共同侵权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基础在于同质性的行为导致同一个债务的产生。 而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的产生并不是基于同质性的行为,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基础是其与债权人的合同,买卖或者借贷等。而连带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基础在于其保证行为,在存在保证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给付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信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任产生损失,保证人基于其保证义务而承担责任。因此连带保证债务从形式上是一个债,但实质上是两个债。在一般的连带债务中只存在债权人与各连带债务人之间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但是在连带保证之债中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见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因此连带保证实质上是两个债。 三、连带保证在起诉人债务人后可以在起诉保证人 因为连带保证实质上是两个债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一事两诉的问题。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的规定只是在于强调债权人的选择权,目的在于强化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而不能理解为唯一性的选择权,否则连带保证的保证效力还没有一般保证高,这与设定连带保证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 2021-12-23 17:41 连书耀 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担保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从合同关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从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当债权人以债务人未向其清偿债务为由起诉担保人时,债务人与案件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对于保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因此,原告只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三方协商免除债务人责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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