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一次性劳务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粱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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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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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9最佳答案
1.无住所外籍非高管的计税方法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
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无住所外籍高管的计税办法
(1)T≤90(183)天的高管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2)90(183)天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1】外籍高管与非高管的区别主要就是高管人员取得境内支付的所得,不论其实际履行职务地点在境内或境外,均应在我国纳税。在境内居住一年之内的纳税义务与非高管不同。而且对于高管而言,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183天)不超过1年和超过1年不超过5年的纳税义务相同(即对于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一个是不征税,一个是免税)。
【提示2】境外无住所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不是说只对承担纳税义务的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对所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计算出总的应纳税额,然后乘以相关系数,得出应在我国缴纳的税款。“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表示境内支付所得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表示来自境内所得应纳税额。
3.如何确定境内的外籍个人适用的计税公式
外籍人员在入境前会在我国的相关部门予以登记,包括具体事由、工作性质、在华居住时间,这样有利于征收和管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查定,即可判定出适用的计算公式。
4.企业为外籍员工支付的境外保险费扣除问题
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境外保险费,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此项规定已废止,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境外保险费需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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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2 齐显影 客户经理
外籍人员在中国所得,或者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需要缴纳的情形,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普通居民是一样的,即(综合收入-起付线-社保或专项附加扣除)*税率来进行计算。如果是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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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04 赵风莉 客户经理
外籍人员一次性劳务报酬按其一次性收入来确定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每次收入-800)*20%。应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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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3 符翩翩 客户经理
在中国境内发外国人劳务费缴纳个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外籍个税免征额调至4800元。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所得的,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扩展资料
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
帐务处理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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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32 齐显影 客户经理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以劳务报酬所得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缴纳,次的规定: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每次取得该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元,20%
速算扣除数为0
20000万〈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30%
速算扣除数
2000
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按40%
速算扣除数
7000 -
2021-12-23 17:20 连丽红 客户经理
外籍人员一次性劳务报酬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所述其一次性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2000-800)*20%=3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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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6 赵骥万 客户经理
他应该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也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
劳务报酬所得使用比利税率:20%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时;
一、应税所得额在20000元以下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二、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个人应该缴纳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对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速算扣除数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速算扣除数 7000 -
2021-12-23 16:49 车广侠 客户经理
对于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征税,实际要判定外籍人员是提供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是指外籍人员由于和企业存在雇佣关系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项目纳税。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则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征税,并需要缴纳营业税。
如果是非独立个人劳务,该日本人取得的7500元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就其7500元收入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不管该外籍人员在华是否超过183天。
如果是独立个人劳务应按劳务报酬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营业税是否能扣除各地执行可能不一样,有的允许扣,有的不允许,由于没有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对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判定,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0]609号)规定进行判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的,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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