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利息上限是什么意识?
判决书利息上限是什么意识?
齐晓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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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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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9最佳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要求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即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 一、准确理解“金钱给付义务”的内涵
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所谓“金钱给付义务”是指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以货币方式履行债务给付的义务。民法上的债是指依法定或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契约之债。给付是债的特质,金钱是给付的本体,“金钱给付义务”则是债之关系的标的。所以,上述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是广泛的
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所谓“金钱给付义务”是指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以货币方式履行债务给付的义务。民法上的债是指依法定或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契约之债。给付是债的特质,金钱是给付的本体,“金钱给付义务”则是债之关系的标的。所以,上述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是广泛的
其他回答(共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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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8 黄白玲 客户经理
在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没有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就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1、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
2、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扩展资料:
案例:
20年赔偿款不还利息超本金 法院调解达成和解总计15万
20年前,谭某在横穿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致头部受伤,当晚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决,王某需赔偿谭某父母和子女各项经济损失63000余元。
然而多年来,王某始终未履行判决,法院也未能查找到其财产线索。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时隔20年后,王某获悉利息已高达15万余元。最终经通州法院调解,王某给付了本金和利息共计15万元。
据介绍,事故发生时,谭某家中上有六旬的父母双亲,下有8岁的儿子和4岁的女儿。家里突然失去了精神和经济支柱,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为了抚养孩子长大,谭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讨要赔偿款。
通过诉讼,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谭某的父母和子女死亡补偿款、扶养费、抚育费共计63000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20年过去了,通州法院的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王某财产线索的查找。终于在今年,法官发现了王某的银行存款有5万余元,遂迅速采取了强制措施。
果然不出意料,王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了,第一时间联系法院交钱。本以为按照判决,6万多元就可以结案。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本金虽然只有6万多元,但经过法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却高达15万余元。
听到这个天文数字,王某被吓到了,一边悔不当初,应该早一点还钱,一边主动找谭某一家人协商,争取和解。经过法官数次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本金利息总计15万元,案结事了。 -
2021-12-23 17:04 连丽芳 客户经理
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
就是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只计算至法律
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以后就把整个法律文书各项标的之和作为本金按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二倍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后二者相加就得出整个法律文书
的总标的。用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法律文书总标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利息(依
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得出)+诉讼费)+(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本金+利息+诉讼费)*迟
延履行期间的利率*2
最后还要指出的是,
我们的司法工作者,
在司法实践中不但要正确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
的利息,而且,还要行使好自己的释明权(释明义务)
,帮助权利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有机的统一,促进诉讼和谐、执行和谐和社会和谐。 -
2021-12-23 16:42 赵颐轩 客户经理
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民事权利是不告不理.没有请求就不能判决.了解一下法院是不是判决书笔误,不是的话,赶紧上诉. -
2021-12-23 16:21 连丽萍 客户经理
就是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标准。 -
2021-12-23 15:55 齐敬磊 客户经理
利息上限,是指法定的保护上限,以及不得突越的最高限额比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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