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用采矿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

请教用采矿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
贾黎黎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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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6最佳答案

可以的,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将合法的矿产开采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

采矿权抵押贷款中的采矿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可以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

(6)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扩展资料:

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可见,矿业权是可以抵押的。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采矿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3、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入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38 樊振生 客户经理

    如果有质权和抵押权的话,一般都是质权优于抵押权,但是如果抵押权先于质押权进行登记的话,那么抵押权就优于质押权了
  • 2021-12-23 17:26 车小霞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苏大强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在农业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 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
    第二章 业务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同一主体。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借款人与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第六条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一并抵押。
    第七条 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
    (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
    (四)有可靠的(二)(一)第二十
  • 2021-12-23 17:19 管火金 客户经理

    采矿权可以设立抵押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用采矿权证进行抵押必须持采矿证到发证单位做抵押登记手续。
      依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抵押备案申请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
    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身份证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 采矿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矿山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开采行为证明材料;
    5、 有效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6、 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办理程序是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受理—矿产开发科审核—局领导审定或签发—出具审批结果—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收费。
    7、采矿权设立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登记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设立的采矿权抵押无效。
    8、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采矿权人应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同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9、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设置抵押前应依法补交采矿权价款,否则抵押无效。
  • 2021-12-23 17:02 齐方洲 客户经理

    采矿证可以抵押。

    采矿权抵押最早的正式定义出自《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采矿证抵押即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将合法的矿产开采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矿业权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因此可以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设定抵押,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抵押。

    扩展资料: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可以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于自身债务履行和融资需要设立抵押权,矿业权抵押主体资格法律并无过多限制性规定,抵押物也并非《物权法》和《担保法》禁止的标的物。

    矿业权的抵押是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所以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6:15 樊扬诗 客户经理

    是抵押。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第六条第三款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五十五条 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结论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抵押人一般是基于自身债务履行和融资需要设立抵押权,矿业权抵押主体资格法律并无过多限制性规定,抵押物也并非《物权法》和《担保法》禁止的标的物,矿业权的抵押是矿业权作为财产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所以矿业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是可以抵押的。
  • 2021-12-23 16:14 齐春怡 客户经理

    一、抵押期限约定或登记的效力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采矿权登记管理通知》)第30条规定:符合抵押备案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抵押备案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抵押期限……。据此,在登记机构出具抵押备案通知中大都载明了抵押期限一项,即使不在抵押备案通知中载明也要求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甚至在某些地区,如《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权抵押备案暂行办法》规定:矿权抵押期限原则不超过一年。但就抵押期限来讲,目前来看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均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相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1款就担保期间的约定却予以了否定性评价,该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根据通识,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延伸,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当事人不能在《物权法》之外创设物权或消灭物权,《物权法》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期间而消灭。因此不论是当事人的约定期间或登记管理部门要求登记时强制登记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均应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另外,如果登记机关强制要求将抵押权设定一定的存续期间必然会导致债权人和抵押人反复续登,此既不利于债权的保护,也为行政相对人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

    二、采矿权延续过程中抵押权的效力问题

    根据《采矿权登记管理通知》中关于采矿权抵押条件规定: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但在有的情况下,债权期限及抵押期限恰恰等于采矿权有效截止日期,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后,管理部门则自动将矿权的抵押备案予以解除登记,这样在采矿权到期前申请延续的审批过程中,依法设立的采矿权有效期已经届满,在发证机关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前,该矿权是一种什么状态呢?原登记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存续呢?相关政策及规定并没有对此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此阶段的采矿权仍然视为继续有效,只是采矿权人不得擅自开采。审批机关如准予延续的,在准予延续的期限内抵押权自动存续,如果审批机关不予准许延续的,该矿权即行废止,抵押权也随之失效。因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0条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此,只要采矿权人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延续申请,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的,将视为准予延续。因此该矿权所负担的抵押权亦将自然存续,这样管理部门在矿权延续没有确定之前将抵押登记予以解除确属不妥。

    三、抵押权人同意采矿权转让后的抵押效力问题

    在当前煤炭资源整合的大背景下,不少符合条件的煤矿被并购到整合主体中,从实际操作来看,很多整合又不是实质对价的转让,仅仅是将矿权挂靠在整合主体中,采矿权人仅仅发生了形式的变更。在煤矿整合过程中,如果所涉被整合煤矿矿权存在抵押负担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被抵押备案的矿权整合到优良资产的整合主体中,此时在该矿权中的抵押权是否还有效存续呢?笔者认为该抵押权仍然有效存续。

    因为所谓抵押权其实质在于对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就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矿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优先则取决于其与受让人之所有权之间的权能平衡。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上述规定实质系抵押权的追及权与受让人涤除权的结合。根据担保物权的原理,抵押权具有物权的追及性,抵押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异议,除非受让第三人行使涤除权,即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可以向抵押权人支付或者提存抵押物的适当金额,而消灭抵押权。因此,抵押权人在没有做出放弃抵押权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原设定的抵押法律关系仍然存续。

  • 2021-12-23 15:57 赵首永 客户经理

    法律咨询:企业把采矿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此贷款是属于质押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呢?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采矿权抵押是质押贷款,因为没有交易中心在矿上敲抵押证,他的价值界定一般由总行指定评估,但是那些基本上都是扯淡,因为矿产规模一般在采矿正上有写明 由于采矿正抵押贷款一般金额较大,所以一般由省一级分行审批,总行评估 相关法律知识: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2.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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