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文书但担保物权的拥有仍需向法院申请吗

有担保文书但担保物权的拥有仍需向法院申请吗
龚安静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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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55最佳答案

最高法院没有出台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专门司法解释。
涉及担保物权的司法解释,都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是361条至3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17 龚峻松 客户经理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三种:

    1、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民事诉讼法》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扩展资料: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7:07 赵顺铃 客户经理

    给你一个模板
    百分网 > 范文 > 书信函范文 > 担保书 >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书》正文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书
    百分网【担保书】 编辑:卫晴晴
    发布时间:2017-03-24 15:12:16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市**区**路**号**幢***室,面积***平米,房产证号:**)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合计
    元(其中本金***元;利息 元,按**%年计算,暂从****年**月**日暂计算至***年**月**日直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涉案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即贷款人,抵押借款合计**万元,利息为年**%,期限到****年**月**日。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本金的**%支付收取违约金。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息、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依约支付了案涉**万元的借款。但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清偿该借款的本息。
    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支付申请人实现的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
    法权益,在涉案抵押房屋位于******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 2021-12-23 17:04 米大丽 客户经理

    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三种:
    1、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 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1-12-23 16:50 米士刚 客户经理

    抵押物多个债权人保全,抵押权人不经过诉讼,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优先受偿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1-12-23 16:42 齐晓岚 客户经理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依据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裁定申请执行,判决结果一栏可以抄录裁定结果,即裁定书中“本院裁定如下”的内容。

    • 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1-12-23 16:21 黄盛木 客户经理

    必须向法院申请,才能实现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1-12-23 16:19 符胜忠 客户经理

    195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程序,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有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将《物权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起来,视乎给担保物权一个简便的实现方式了。 但是,民诉法把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章,而特别程序只是对某些事实和权利进行确认,不审理民事争议,在这一章中又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既然达不成协议,到了法院,同样会产生争议(譬如合同无效、抵押无效),再者,抵押权关系复杂,存在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有的抵押物存在多个抵押权人,一旦这种特别程序中存在民事争议,法院一般就会裁定终结特别程序,抵押权人还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通过这一程序解决抵押权实现的案件范围十分狭窄。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力救济,如果能够达成协议,也就不存在适用特别程序的问题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就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的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二是双方在债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身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对于第一种情形,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能就实现抵押权方式达成协议的,为简便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依据民诉法第19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对于第二种情形,抵押权人仍应当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1] 这样看来,新民诉法的规定只能解决部分抵押权实现案件,也就是在实现抵押权方式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案件,虽然如此,也是司法为民的表现,否则,上述案件还得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确实浪费司法资源,也给抵押权人带来诉累。 那么,抵押权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现行民诉法规定的执行依据主要有: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文书。可见,他项权证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裁定,依据该裁定抵押权人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应当审查抵押权人申请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也就是抵押权是否有效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特别程序作出裁定,通过执行程序解决部分案件抵押权的实现问题。存在民事争议的抵押权的实现,还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8页。 (汤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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