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啊?
齐晓威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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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21最佳答案

加班费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八条第一款界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此外,国税总局在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释义中,也从另一个角度提到了工资薪金的种类,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
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原因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很容易找的,而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所以这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比较全,其他地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网,可能不如这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原因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很容易找的,而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上述文件中,都能分析出加班费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即使个税实施条例中没出现加班费三个字,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也能涵盖各种情况了),因此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17 黄盛润 客户经理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那么,新税法与原税法究竟如何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13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题一: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韩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说,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问题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衔接? 新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月1日前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月1日(含)后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这位负责人介绍,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第一,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第二,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原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第三,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第四,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这位负责人说。
    举例来看,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2011年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2011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问题三: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原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
    这位负责人说,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这次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每月提高到3500元每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每月调整为1300元每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每月不变。”这位负责人说。

  • 2021-12-23 17:07 赵风莉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五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2021-12-23 17:04 樊成钢 客户经理

    2011年最新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下面是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条,就是上条提到的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2021-12-23 16:49 章要在 客户经理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针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如何适用税法修改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问题及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缴纳税款,还公布了含有速算扣除数的税率表。
    二、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具体来讲,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扣缴义务人准确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扣缴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相关税法规定不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到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①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②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③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④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四、能否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答:如某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前8个月按2000元/月计算,后4个月按3500元/月计算),则其全年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45000×30%-4250)×8/12=6166.67元
    后4个月应纳税额=(45000×20%-3750)×4/12=1750元
    全年应纳税额=6166.67+1750=7916.67元
    五、对生产经营所得为什么采取这种计算方法?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生产经营所得是根据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产生的实际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平时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由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施行,为使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能够切实享受今年后四个月的减税优惠,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对其2011年度的应纳税额实行分段计算。
    因此,在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区分前8个月和后4个月,分别按照修改前后税法的规定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修改前后税率表对应的税率算出两个全年应纳税额,再分别乘以修改前后税率表在全年适用的时间比例,并相加得出全年的应纳税额。
    暂无最新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
  • 2021-12-23 16:42 管爱国 客户经理

    个人所得税法只是规定了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的是详细的税收政策,不矛盾的。
    这个政策涉及的内容有点多,包括了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离境天数的扣减、境内外所得的区分、税收协定。简单说,在境内居住不满90日(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国家公民183日),境内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支付部分征收、境外支付部分免征),境外所得不征收(高级管理人员境内支付部分除外);居住满90日(183日),不满1年,仅就境内所得缴纳,境外所得不征(高级管理人员境内支付部分除外);满1年(居民)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征收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免征);5年以上需就全部境内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
  • 2021-12-23 16:19 齐新玉 客户经理

    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 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减除费用标准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调整额度最大,涉及的减税额也是最大。
    二是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为7级,适用税率由5%~45%调整为3%~45%,并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费用扣除额和级距的变化,充分体现照顾中低收入者及加强高收入者征税力度的政策意图。
    三是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维持现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不变,对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适用5%的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确定是哪儿都能找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很容易找的,而且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现在也不是太难找。关于找具体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我建议你到这里看看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之所以这里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比较全,其他地方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网,可能不如这里的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全面,确定是哪儿都能找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原因是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很容易找的,而且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现在也不是太难找。
    调整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6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税负平均降幅约40%,最大降幅为57%,以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
  • 2021-12-23 15:55 齐敦益 客户经理

    个人所得税法是法律,是制定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根本和基础,在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第一条内容如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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