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调节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宏观调控?
齐显尼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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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12最佳答案

是的,规范说法叫“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以前的说法,九十年代以后,统称为“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征收的一种税。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其主要目的是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体现社会公平。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

应税项目包括8项: 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实行分类课征制。

扩展资料:

缴税方法

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累进计税方法,按规定每月个人所有收入(工资奖金 各项收入)扣除缴纳的四金费用。

再扣除1000元后即为征税基数,该基数在500元以内,按5%征税,在500~2000元部分,按10%征税,在2000~5000元部分,按15%征税,在5000~20000元部分,按20%征税,在20000~40000元部分,按25%征税。

缴税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法,即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发工资和奖金时代扣税款,并代为缴纳,若有少缴漏缴,单位必须承担责任,并受到罚款处理。

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支付各项应税收入的单位,所支付给纳税人的金额达到纳税标准,依法应扣税的。

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收入来源性质及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并给纳税人出具纳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属于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其单项收入是否已扣税,凡合并后的综合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5:54 辛培刚 客户经理

    我认为应该属于宏观调控行政手段,因为行政手段是指国家机关实施的、以行政方式来调控经济运行的方法。主要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制度、行政规章和条件等。
  • 2021-12-23 15:34 连伟杰 客户经理

    宏观调控手段分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通过立法修改个税政策,属于法律手段。
  • 2021-12-23 15:21 黄盛波 客户经理

    国家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属于政府履行经济建设职能。
    在经济实践中,政府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实行对商品和劳务的国家分配政策等措施,调节收入分配,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
    经济职能:是国家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职能。
  • 2021-12-23 15:10 齐晓娟 客户经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的调节主要有两种手段即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调节和控制叫做宏观调控,包括三种手段经济 法律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有如制定经济计划,利率,财政税收等手段,行政手段是国家运用行政命令去调节经济。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是增加财政收入更主要的作用是调节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财政政策,所以这是国家在运用经济手段来干预国民经济。能理解吗/
  • 2021-12-23 14:59 辛培兵 客户经理

    在不同的天府新区2010三种不同的纳税调整宏观调控和税收收入及其推论
    宏观调控和税收法规及其配套
    之永
    [摘要]目前,几乎所有的教义宏观调控将被纳入税法,税法是宏观调控的方法似乎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学术界。然而,税收是不确定的宏观调控,除了监管程序,难以由政府合法化了
    政策调整。因此,宏观调控法税法属于自然成了站不住脚的命题。随着税法的理解不
    的宏观调控。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宏观调控的谦抑税,该税已不再是太热衷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系统设计税收不再设置这么多的行为税或特别税,没有税,以增强宏观调控
    功能常见税制改革再也不能在宏观调控的名义容忍,实施税收调节,
    经常破坏稳定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损害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税收宏观调控,税率的调整,税收政策,税收
    [中图分类号] 17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 - 0633(2010)03-O44-04 ,税收
    宏观调控和税收监管无疑是使用两个重要的结论
    思想的频率非常高,但对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调节
    >什么是基本问题之间的区别,有两个往往会混淆这两个角色,不仅难以发挥较好,但
    和生产等严重问题。因此,有必要为这两个重要概念
    比较研究。
    1
    ,性质不同:规范市场和市场调节的宏观调控功能
    税是不是从来没有去过那里,但现在
    一代独特的产品市场经济。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透过
    总的经济动荡持续的经济失衡,政府再也不能
    他们放任自流,曾在舞台上进行干预 - 一个现代化的城市
    场经济,税收宏观调控作为宏观
    政府干预 - 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是能够生产。监管和宏作为宏观调控
    概念不仅是税收的监管范围是特定
    - 只有经济,但从来没有唯一的控制目标 - 仅
    正在放缓的波动。因为,作为宏观调控方脸
    税收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一样好,运转提供了
    外部条件,实现其他目标取决于市场本身。
    如果市场经济本身也能流畅运行,这是没有必要
    宏观调控,同样,需要宏观调控,实现经济波动的目的
    熨平板之外,这不是一个市场经济。出于这个原因,宏观调控税收
    接到只是临时措施,是一种市场
    调节,即调节市场。这是政府的职能。
    不同的宏观调控和税收,税收调节范围
    不仅限于经济领域,而且涉及社会领域,所以它不可能调整
    唯一的目标,除了经济的目标,而且追求社会
    财富的公平分配和其他社会政策目标。经济目标单独
    话,尽管税收调整,通常会产生一个全球性的,宏观的效果
    水果,但其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非宏观经济前景。这些调整不会通过优化资源
    排除障碍,顺利运行,而是以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的正常运行时间配置推向市场。在这里,税收作为市场
    基本要素和重要的经济杠杆存在
    的。因此,这种调节是始终存在于市场经济,而不是
    是暂时的应急措施。因此,税收调整是一个城市
    现场调节。这是税收的一个功能,是市场的一部分
    功能。
    二,不同监管对象: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
    税可能会影响宏观调控过程
    不同程度的针对不同行业,部门,但税是不特定的宏控制
    某些行业或部门,不支持或抑制某些行业的发
    [收稿日期] 20l0-'()315
    [作者]刘永忠,江苏大学教授,研究所金融,研究方向:税收,税收理论。江苏镇江212013
    天府新论2010年三个不同的税种及税率调整宏观调控及其推论
    展览。因为,作为宏观调控,税控平滑经济波动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稳定经济运行
    线,而这一目标只有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
    >平衡就可以实现。出于这个原因,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我们需要减税来促进总需求
    扩张,实现即扩张性财政政策总需求和总供给
    基本平衡,部分实施; 相反,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我们需要提高税收来促进总需求
    收缩,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这紧缩的财政政策,它是实现的一部分,当总需求与总供给
    基本平衡,你不征税的宏观调控。
    由此可以看出,税收宏观调控与监管目标只有经济总量,总供给与总需求
    实施财政政策
    身体的一部分。事实上,只有在总需求响应税收优惠政策比
    快,迅速消除需要满足总需求与供给缺口,因此,税收
    收到的对象主要是宏观调控,甚至只是总需求。
    所得税宏观调控只有两个手段增税或减税,那就是是否增税或
    减税是总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差距,是总加大税收总额是指政府和一次性
    减少。税收宏观调控只是一个临时措施,只占总
    有供求有很大差距,市场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
    顺水,以消除在很短的时间差距,只有税,这是一个加税或减税根
    根据总全权不断变化的供求情况。事实上,现代面孔
    膨胀的政府开支需要,减税往往难以
    作品,减税的效果来刺激总需求是远远快的财政
    支出,增加税收也总是要承担很多政治压力,
    再加上仍然更多的债务这种自由意味着可用,
    所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往往是税务
    是一个不能做的事情。这是宏观调控
    谦虚征税。
    不同的宏观调控和税收,对经济税收调整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具体需求,通过减少或增加的税收负担
    另外的方式来鼓励或限制这些行业的发展, BR />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发展。因此,
    税收调节是针对经济结构,而不是经济总量。
    所得税调整的方式整师,增加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较轻
    两大类,但在税负确切的增加,这意味着很多,以减少税负 BR />收到了,而且,每个手段的实施,
    是针对某一特定行业,部门,甚至是
    类,某一种产品,都是非宏,唯一的手段一个
    级纳税人减税或增加净利润。税务法规有
    供给和需求的影响更大,这是很难说的供给或需求
    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这个过程和税调整的效果是
    长;此外,既为供应或需求,税收调节
    范围的作用仅限于特定产业或部门,均非宏
    的。纳税调整是税收的函数,税收本身是固体
    的功能有,总是同相的税是税收对经济和社会本身发生的,而不是政府人为
    在短期内实现应用到政策制定过程或结果。事实上,税收调整仅
    总是存在的,这也是个税调整的长期稳定
    方向。因为,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的情况
    长期稳定,通过这些行业或部门,
    限制的行业或部门,也将在很长一个很大的转变税收优惠政策长期
    技术。正是这种法律使国家的税收法律的形式
    优化经济结构,纳税人到行经济决策成为可能。此外,由于一些过度劳累
    税收入的税率设置,这是好事
    税收可以的速度比自动增长的经济条件下,它可以自动收
    高增长税收与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可以自动
    比下滑经济衰退,它会自动减去税收率较高,这种自动调整可以
    税反向一定程度上的需求和供给的总水平自动升级
    平衡,这是经常谈到税收“自动稳定
    设置”功能。然而,这仍是一个真正的税务调整
    节,是税收调节的又一特征,而不是税收
    宏观调控。当然,税收调节不是万能的,至少,作为第二大税收
    功能,第一大税后调整
    必然要受税可以 - 总收入的功能 - 限制。这是从物业税
    调节。
    三个不同的行动原则:酌情税和税收法律
    宏观调控始终面临的经济浪潮
    移动变幻莫测,但要求迅速出手,因此,可能不会不给这一权力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法来行使税收政策,以
    应该行动灵活应对,税收宏观调控,因此成为一个自由行程
    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这里的“不可预测”,
    “快拍”,“行政部门”,“政策”和“便宜”,
    “灵活”,“全权委托”共同描绘了税收宏观调控不明朗因素,加上说明了宏观调控的税收管理部门来规范
    须酌情采取政策行动原则必须适用
    概率。然而,宏观调控,以调节机体绝不是财政机关的权力,使财政机关
    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税收。因为不像其他宏观调控
    作为宏观调控只是一个税的决定,不包括执行
    行权,只能在既定的调控进行财政机关只负责执行
    决定,而不是自我决策,无论是对于税收的增加也
    减税,一旦监管决策,税务机关必须像那样如实地执行
    税法。此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工具箱
    政府的税收政策只是其中之一,每
    政府的宏观调控时间您要使用的各种工具框中的实际总投资组合,这些决定的组合不能由税务机关提出。但
    是的,这不能给予决策权相关
    机制组成的执行机构,因为它不会改变决策权和执行权,而不管实际
    的45
    天府新论2010年三个不同的税种及税率调整宏观调控及其推论
    质量。当然,这不能被更多的权力分享到地方政府,宏观调控只是
    中央政府的权力。只有赋予
    中央政府机构,负责宏观调控,以确保责任
    明确分工明确,宏观调控,以使税务部门摆脱李
    权力效益,真正熨平经济波动保证市场经济
    和调节的平稳运行。同时,税务使用机器的选择原则行事,只是因为“实验
    宏观调控政策的不确定性,现阶段,灵活性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兼容性相对宏观调控政策“?并不意味着税收调节
    控件可以不遵守规则,任意行为。由于税收
    既宏观调控这些不确定性,一面必须由政策进行调整,但也有监管程序
    确定性,法律
    表面进行适当的调整。设计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必将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不同权税的规定
    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税收
    宏观调控权(如税收到一个国家关税税
    率调整右)在同一时间,也给特殊规律,即
    宏观调控法,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的程序,如特定
    经济形势,具体调整范围,允许调整比
    案件原则要求事先批准或事后,事情
    补办审批或审查等物品进行严格和统一的规定。及任何其他权利
    宏观调控,就像只有在这些程序规定
    行使宏观调控的税收,将他们合法的权利。
    不同的宏观调控和税收,如上所述,与
    税调整相对稳定,使得调整税收法律来规范行为
    越好。此外,只有调整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
    提供一个可预见的制度环境为纳税人环
    经济决策,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追求自己的
    之同时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实现公共利益。可见,调整
    整个税法与必然性规范行为。事实上,税收
    宏观经济管理主要是控制政府和税收调节是真的
    积极的税收问题。由于税收的本质是税收负担的调节
    分配问题,这是税收的基本问题。根据宪政国家
    的一般原则,国家税务由人民同意,人民同意
    只能由代表机构人民,议会即保留原则行使。
    人们谁的方式同意的法律只对人民的纳税人,
    人民纳税人只承担法律规定,即法定税率
    原。这就决定了税收调节是唯一合法的原则下,税务提经济和社会中的作用自发生。
    四,几个重要的推论
    1。税不
    当前宏观调控的法律,几乎所有的教义将被纳入宏观调控
    税法,税法是宏观调控的方法似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但
    显然从上面的分析,宏观调控税收的不确定性,
    除了监管程序,难以合法化,政策不得不进行调整。
    此税属于宏观调控法自然成了站不住脚
    命题。能说明问题的是,人们谁持有这种观点还认为
    税是由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减少或增加的税收负担
    鼓励或限制这些行业的发展,调
    计算>整个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方式音
    控制。但这些功能是税收调节,而不是税收
    宏观调控。这表明,这是因为税收宏观调控的
    恰恰混淆之前产生的税收宏观调控法是错误
    这方面的知识。事实上,对象是主要问题纳税调整和税收
    根本的问题,即征收问题上的税,因此,税收必须征收所得税
    法,可以而且必须合法化。然而,税收
    宏观经济管理问题规管的概念,对象只调整
    涉税问题,是不是一个大问题,因此,税收是税收调整
    法,但无论从哪个方面说,税收是不是宏观
    控制方法。
    澄清这个错误的意识是很重要的。随着税不是宏观调控法
    概念的理解,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税收宏观调控
    谦虚,在税收上不太热衷宏观调控,不再是税收制度设计
    宏观调控的具体税收征收任务,它不再设置
    为了增强宏观调控的功能,所以很多行为税或特别税,没有更多的税收
    查看常见税改革不能再容忍
    宏观名字的调控,真正的税务法规,依法纳税的线经常破坏安全
    质损害纳税人的利益。
    2。市场经济的变化没有被授权税务法规
    原因彤说,市场经济有波动,因此,只有
    授权立法广泛使用的方式,根据行政部门不 BR />改变适时发展市场经济,或调整税法,
    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市场经济的变化,以
    是为税务机关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市场经济
    变异应该是指经济总量的变化
    总供给和需求,而不是说改变经济结构。
    可能知道,从上面的分析,一个国家的经济的量,即总供给和需求,总是在不断变化的很长一段时间莫
    措施,即经济波动,但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
    是相对稳定的范围内。因此,为了以消除经济波动,保护
    市场经济平稳运行,需要对税收的宏观调控是不是
    纳税调整。这是因为经济波动的变幻莫测也,收入为
    如此不确定的宏观调控,才使税收
    根据困难宏观调控法,有,政策,又使得税收宏观调控和法律上并没有多大关系,所以就简单的谈
    税收立法中的宏观控制程序之外,更不用说授权立法。因此
    可见,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和税务机关是不是足以证明立法
    法律。
    澄清对税收立法,以大量的行政
    法规的改变这个错误的意识,以规则为基础的,低层次的立法现状具有重要
    意义。
    天府新论2010年三个不同的税种及税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及其推论
    3。目前实行结构性减税是不是所有所谓的宏观调控
    结构性减税,是政策
    减税为主要税种的实施,但不会就个别税裁决,配套税收增加
    税是减少
    目的是为了刺激投资和消费的税收负担,企业和居民。 [2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正在
    大规模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以“转”,“整合”,“升降机”,“调”为主要内容
    实施。 “转移”是指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系统”是指一个统一的对外
    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放”是指成品油消费费税改革,“转移“是指高频
    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此外,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
    调整。
    这些措施的意义不必多说了。在这里,
    我们关注的是结构性减税不宏。
    在这些措施中,最重要的“转”,“整合”,“放”的所有
    是永久性的税制改革,不是暂时的调整。
    增值税转型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都将发生变化
    皮革,不论是否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应进行,但应
    在金融危机税务要求国际油价和金融危机导致
    形势持续走低,提供机会让这两项改革都是基于
    “危”为“机”。与国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初
    1月1日已正式实施,无关金融危机。
    所以,尽管这些目标三项改革,以帮助熨平经济波动
    举动,而不是税收的宏观调控,但新税法,
    个税调整格局显著的变化。
    其余三个减税有金融危机的暂时的和可逆的,都
    响应是专门拍摄,应该属于税收宏观调控。但问题是,对于这些宏观调控,没有基
    该计划的监管。具体来说,关税法规,国务院成立了
    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目,税率的调整和解释
    列和税率,国务院批准后,车辆购置税
    >临时措施的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确定,由国务院公布
    ;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根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减少或暂停的需要,或居民存储建立在个人所得税的兴趣。不过,考虑到国家税收这
    这些的同时宏观调控权,没有法律作为行使这些权力
    程序的任何规定。从理论上讲,这
    缺陷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使没有区别在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立法权在这个问题上
    事实上,正确的委托立法者和监管
    国家很难两种身份,无法阻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立法侵占规管使用税
    正确区分,让
    容易使国家宏观调控和混乱税调整税收
    调整频繁的税务事宜,致使税务风波,
    纳税人的损失。因此,您应该密切关注的具体规定的宏观前景
    程序法,宏观调控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郝教授。宏观调控和法律的不确定性,政策研究[J]调整。东方法学,2009,(2)。
    [2]安富营养化。结构性减税:非常时期要采取特殊政策[N]。中国税务报,2009-2-22
    (本文编辑王云川)
    47
  • 2021-12-23 14:35 赖鹏博 客户经理

    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张永忠
    [摘要]当前,几乎所有的学说都将税法列入宏观调控法,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似乎已成为
    学界的共识。但是,税收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除调控程序外,难以法律化,不得不由政
    策调整。这样,税法属于宏观调控法自然就成了难以成立的命题。有了税法不是宏观调控法
    的认识。我们才能真正认识税收宏观调控的谦抑性,不再太热衷于税收宏观调控,不再为税
    制设计强加具体的税收宏观调控重任,不再设置那么多的行为税或特别税种,不再为了增强
    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而频频要求改革税制,不再能容忍以宏观调控之名,行税收调节之实,
    频频破坏税法的安定性,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税收宏观调控;税收调节;税收政策;税法
    [中图分类号]17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10)03—O44—04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税收宏观调
    控与税收调节无疑是两个使用频率都很高的重要概
    念,但是,对于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调节有何区别
    这一基本问题, 目前并无明确的认识,往往将二者
    混为一谈,不仅使二者的作用都难以较好发挥,而
    且产生了其他的严重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两
    个重要概念进行比较研究。
    一
    、不同的性质:调节市场与市场调节
    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现
    代市场经济的特有产物。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经
    济总量的不断失衡使经济动荡不安,政府再也无法
    对其自由放任,不得不进行干预的阶段— — 现代市
    场经济,税收宏观调控作为一种政府对宏观经济的
    干预— — 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才得以产生。和宏
    观调控一样,税收宏观调控不仅调控范围是特定的
    — — 仅为经济方面,而且永远调控目标唯一— — 只
    是熨平经济波动。因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方
    面,税收宏观调控仅仅是为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提
    供一个外部条件,其他目标的实现要靠市场自身。
    如果市场经济自身能够平稳运行,就没有必要进行
    宏观调控; 同样,要求宏观调控实现熨平经济波动
    以外的目标,那就是不要市场经济。正因如此,税
    收宏观调控仅仅是一种临时措施,是一种对市场的
    调节, 即调节市场。这正是政府的一种职能。
    与税收宏观调控不同,税收调节的范围不仅仅
    限于经济领域,而且还涉及社会领域, 因而其调节
    目标不可能唯一,除经济目标外,还追求社会财富
    的公平分配和其他社会政策目标。单就经济目标而
    言,尽管税收调节通常也会产生全局的、宏观的效
    果,但其追求的目标却是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非宏
    观的。这些调节不是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市场的
    平稳运行扫除障碍,而恰恰是通过市场的正常运行
    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在这里,税收是作为一
    个基本的市场要素和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而存在
    的。因而,这种调节始终存在于市场经济中,而不
    是一时的救急措施。由此可见,税收调节是一种市
    场调节。这正是税收的一种职能,是属于市场的
    职能。
    二、不同的调节对象:经济总量与经济结构
    税收宏观调控可能对不同的产业、部门产生程
    度不同的影响,但税收宏观调控并不具体针对某些
    产业或部门,并不是要支持或抑制某些产业的发
    [收稿日期】20l0—'()3~ 15
    [作者简介]张永忠,江苏大学学财经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税收、税法理论。 江苏镇江212013
    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展。因为,作为宏观调控的一个方面,税收调控的
    根本目标就是熨平经济波动, 实现经济的平稳运
    行,而这一目标只有通过促使总需求和总供给基本
    平衡才能实现。为此,当总需求小于总供给时,就
    需要减税以促使总需求扩张, 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
    的基本平衡,此即扩张性财政政策实施的一部分;
    相反,当总需求大于总供给时,就需要增税以促使
    总需求收缩,实现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此
    即紧缩性财政政策实施的一部分;而当总需求和总
    供给基本平衡时,就不需要税收宏观调控。由此可
    见,税收宏观调控是作为某种财政政策一部分的具
    体实施,其调控对象只能是经济总量,即总供给和
    总需求。事实上, 只有总需求对税收刺激的反应较
    快,能满足迅速消除总供求缺口的需要,因而,税
    收宏观调控的对象主要是,甚至仅仅是总需求。税
    收宏观调控只有增税或减税两种手段,而且,不论
    是增税还是减税,都针对的是总供求缺口,是总量
    意义上的,意味着政府可支配的税收总额的增加和
    减少。税收宏观调控仅仅是一种临时措施,只有总
    供求存在较大缺口,并且不能靠市场自身的力量以
    较小的代价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缺口时,才有必要
    实施税收宏观调控,而且,是增税还是减税,要根
    据不断变化的总供求形势相机抉择。事实上,面对
    现代政府不断膨胀的财政支出需要,减税常常难以
    行得通,并且,减税刺激总需求的效果远没有财政
    支出来得快,增税还总是要承担很大的政治压力,
    加之还有国债这种较为自由的手段可供使用,所
    以,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中,税收宏观调控往往
    是一种能不用就不用的东西。这就是税收宏观调控
    的谦抑性。
    与税收宏观调控不同,税收对经济的调节需要
    具体针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部门,通过减轻或增
    加税收负担的方式,鼓励或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
    以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
    税收调节的对象是经济结构,而不是经济总量。税
    收调节的方式从总体上划分,有增加税收负担和减
    轻税收负担两大类,但具体增加税收负担和减轻税
    收负担的手段却很多, 而且,每一种手段的实施,
    针对的都是某一特定的产业、部门, 甚至是某一
    类、某一种产品,都是非宏观的,都只意味着某一
    类别的纳税人税后净收益的减少或增加。税收调节
    对供给和需求都有较大作用,很难说对供给还是对
    需求的作用更大,因为税收调节的过程和效应都是
    长期的; 而且, 不论是对供给还是需求,税收调节
    的作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行业或部门,都是非宏观
    的。税收调节是税收的一种职能,是税收本身所固
    有的、与税收相始终的一种功能,是税收对经济社
    会自行发生的作用,而不是政府人为地在短期内实
    施某一政策的过程或结果。事实上,税收调节不仅
    始终存在, 而且,税收调节的方向也是长期稳定
    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一国的经济结构状况具有
    长期稳定性,需要通过税收鼓励哪些产业或部门,
    限制哪些产业或部门,在长时期内不会有大的变
    化。正是这种规律,使国家以税收法律的形式优化
    经济结构,为纳税人在一种可预测的制度环境下进
    行经济决策成为可能。另外,因为一些税种超额累
    进税率的设置,使其税收收入在经济状况好的时候
    能自动地以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增长, 即自动多收
    税,而在经济状况不好的时候能自动地以高于经济
    下降的速度下降,即自动少收税,这种自动的反向
    调节能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自动促进总供求的平
    衡,这就是常常被人津津乐道的税收的“自动稳
    定器” 功能。不过, 这仍然是实实在在的税收调
    节,是税收调节的又一种功能, 而不是税收宏观调
    控。当然,税收调节不是万能的,至少,作为税收
    的第二大职能,税收调节必然要受税收的第一大职
    能— — 聚集财政收入职能— — 的制约。这就是税收
    调节的从属性。
    三、不同的行动原则:相机抉择与税收法定
    税收宏观调控面对的总是变幻莫测的经济波
    动,但又要求迅速出手,为此,不得不将这一权力
    赋予行政部门, 以制定税收政策的方式行使, 以便
    宜行事,灵活应对,而税收宏观调控又因此成为行
    政部门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这里的“变幻莫测”、
    “迅速出手”、“行政部门”、“政策”、“便宜”、
    “灵活”、“自由裁量” 共同刻画了税收宏观调控的
    不确定性,共同说明了税收宏观调控以行政部门为
    调控主体, 以相机抉择的政策运用为行动原则的必
    然性。但是,税收宏观调控以行政部门为调控主体
    绝不意味着将这一权力赋予财税机关,使财税机关
    成为税收宏观调控的主体。因为,与其他宏观调控
    一样,税收宏观调控只是一种决策权,并不包含执
    行权, 而财税机关仅仅是执行机关, 只能执行既定
    的调控决策,并不能自行决策,不论是对于增税还
    是减税,一旦调控决策做出,财税机关都必须像对
    待税法一样忠实执行。再说,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
    策工具箱中,税收政策只是其中的一种,政府每一
    次实际的宏观调控总要将箱中多种工具组合运用,
    而这些组合决策都不是财税机关所能做出的。但
    是,也不能将这一决策权赋予各执行机关组成的联
    合机构,因为这并不改变决策权与执行权不分的实
    45
    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质。当然,这一权力更不能由地方政府分享,宏观
    调控只能是中央政府的权力。只有将这一权力赋予
    中央政府专门负责宏观调控的机关, 才能分工明
    确,责任清楚, 才能使税收宏观调控摆脱部门利
    益,真正为熨平经济波动,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运行
    而调控。同时,具有不确定性的税收宏观调控以相
    机抉择的政策运用为行事原则, 只是因为“宏观
    调控的不确定与政策的试验性、阶段性、灵活性等
    有着内在的相同、相容性”,⋯ 绝不意味着税收调
    控可以不遵守规则,任意行事。因为税收宏观调控
    既有上述不确定性、不得不由政策调整的一面,也
    有调控程序等具有确定性、适宜由法律调整的一
    面。完善的法制体系设计,必然在通过在不同税种
    法中规定税收调整权的方式,授予行政部门一定的
    税收宏观调控权(如国务院对某一税种的税目税
    率的调整权) 的同时,还以专门的法律, 即宏观
    调控法,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如特定的
    经济形势、特定的调整范围,允许的调整幅度、比
    例原则要求、事先或事后的报批、补批或审查等事
    项,做出严格而统一规定。和其他任何宏观调控权
    一样,税收宏观调控权的行使只有在这些程序规制
    下,才具合法性。
    与税收宏观调控不同,如上所述,税收调节具
    有相对稳定性,从而使以法律调整税收调节行为成
    为可能。同时,也只有以法律调整税收调节行为,
    才能为纳税人的经济决策提供一种可预测的制度环
    境,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使其在追求自身
    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可见, 以法律调
    整税收调节行为具有必然性。事实上,税收宏观调
    控主要是政府的经济管理问题,而税收调节才是真
    正的税收问题。因为税收调节的实质是税收负担分
    配问题,这是征税的根本问题。根据宪政国家的一
    般原理, 国家征税要由人民同意,人民的同意权只
    能由人民的代表机构行使,此即议会保留原则。人
    民同意的方式是只能以法律规定人民的纳税义务,
    人民只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此即税收法定原
    则。由此决定了,税收调节只能是税收法定原则前
    提下税收对经济社会自行发生的作用。
    四、几个重要推论
    1.税法不是宏观调控法
    当前,几乎所有的学说都将税法列入宏观调控
    法,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似乎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但
    是由上述分析可知,税收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
    除调控程序外, 难以法律化,不得不由政策调整。
    这样,税法属于宏观调控法自然就成了难以成立的
    46
    命题。能说明问题的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时认为
    税法是通过针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部门,减轻或
    增加税收负担, 以鼓励或限制这些产业的发展,调
    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方式进行宏观调
    控的。但这些功能属于税收调节,而不是税收宏观
    调控。这说明,正是因为将税收调节和税收宏观调
    控混为一谈,才产生了税法是宏观调控法这种误
    识。事实上,税法调整的对象是税收的主要问题和
    根本问题,即税收征纳问题,因此,税法必然是税
    收征纳之法,能够而且必须法律化。但是,税收宏
    观调控作为经济管理问题,调整的对象只是税收的
    相关问题,不是主要问题, 因此,税法是税收调节
    法,但无论从哪个方面说, 税法都不是宏观调
    控法。
    澄清这一误识具有重要意义。有了税法不是宏
    观调控法的认识,我们才能真正认识税收宏观调控
    的谦抑性,不再太热衷于税收宏观调控,不再为税
    制设计强加具体的税收宏观调控重任,不再设置那
    么多的行为税或特别税种,不再为了增强税收的宏
    观调控功能而频频要求改革税制,不再能容忍以宏
    观调控之名,行税收调节之实,频频破坏税法的安
    定性,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
    2.市场经济的多变性不是税收授权立法的
    理由
    通说认为,市场经济具有多变性,为此,只有
    普遍采用授权立法的方式,才能使行政部门根据不
    断变化的市场经济形势及时制定或调整税收法律,
    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往
    往成为税收授权立法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市场
    经济的多变性应该是指经济总量, 即总供求关系的
    变化,而不应该指经济结构的变化。由上述分析可
    知, 一国经济的总量, 即总供求关系,总是变幻莫
    测,此即经济波动,但一国的经济结构在较长时期
    内则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为熨平经济波动,保障
    市场经济平稳运行,需要进行税收宏观调控,而不
    是税收调节。也正是因为经济波动的变幻莫测,才
    使税收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才使税收宏观调控
    难以法律化, 不得不政策化,这又使税收宏观调控
    与法律没有多大关系, 因而根本谈不到程序以外的
    税收宏观调控立法问题,更不用说授权立法。由此
    可见,市场经济的多变性并不足以成为税收授权立
    法的理由。
    澄清这一误识对改变我国税收立法以大量行政
    法规、规章为主,立法层次过低的状况,具有重要
    意义。
    天府新论2010年第3期 税收宏观调控与税收调节之不同及其推论
    3. 目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不全是宏观调控
    所谓结构性减税,是指对主要税种实行政策性
    减税,但不排除对个别税种、辅助性税种进行增
    税,是企业和居民的税收负担的减轻, 目的是刺激
    投资和消费。【2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国目前正
    在实施以“转”、“统”、“提”、“调” 为主要内容
    的大规模结构性减税措施。“转”,是指增值税的
    转型改革及其配套措施; “统”,是指统一内外资
    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 “提”,是指提高成品油消
    费税的改革, “调”, 是指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高频
    调整。此外,还对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和个人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采取这些措施的重大意义不用多言。在这里,
    我们关心的是,此次结构性减税是不是宏观调控。
    在这些措施中,最主要的“转”、“统”、“提” 都
    是对税制永久性的改革,而不是临时性的调整。增
    值税的转型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都是既定的改
    革,不论是否遭遇金融危机,都要进行,只不过应
    对金融危机的减税要求和金融危机导致的国际油价
    持续走低的形势,为这两项改革提供了契机,是化
    “危” 为“机”。而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早在
    2008年1月1日就已正式实施, 与金融危机无干。
    因此,这三项改革尽管在客观上有助于熨平经济波
    动,但都不是税收宏观调控,而是新的税收立法,
    是税收调节格局的重大改变。
    其余三项减税措施都具有临时性和可逆性,都
    是为应对金融危机而专门采取的,应该属于税收宏
    观调控。但问题是,对于这些宏观调控,还没有基
    本的程序规制。具体讲,关税条例规定, 国务院设
    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关税税目、税则号列和税
    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车辆购置
    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
    决定并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
    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停征或减征居民储
    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在税法赋予国务院这
    些税收宏观调控权的同时,并没有任何法律对这些
    权力行使的程序做出任何规定。从理论上讲,这种
    缺陷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使税收宏观调控权在事
    实上与税收立法权没有差别,使国务院受托立法者
    和调控者两种身份难以区分,无法阻止其使用税收
    调控权侵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容
    易使国务院混淆税收宏观调控和税收调节, 以税收
    调整事项频繁修改税法,其结果使税法动荡不安,
    纳税人无所适从。因此,应该抓紧制定专门规定宏
    观调控程序的法律,即宏观调控法。
    【参考文献】
    [1]郝铁川.宏观调控的不确定性与法律、政策调整[J].东方法学,2009,(2).
    [2]安体富.结构性减税:非常时期应采取特殊政策[N]. 中国税务报,2009—2—22
    (本文责任编辑王云川)
    47
  • 2021-12-23 14:28 齐明杰 客户经理

    不属于……

    个人所得税是以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征收对象,,,收取的一个税种。。。

    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什么宏观调控,各种调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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