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帮我解释一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问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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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14:12最佳答案
回答你21年后退休,每个月大约可以领到多少钱的养老金难度太大,简直无法回答。由于你的缴费情况等资料都不掌握,当地近21年的职工平均工资等都是未知数,无法为你计算准确的养老金月领取额。所以,只能告诉你计算方法啦。各地情况有差异,但基本原则相同,从2006年1月起执行。因比较专业,你的慢慢学,才会计算。以下是计算方法,你自己测算吧!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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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14:09 齐景娥 客户经理
现在人才的正常流动,像您这样的情况很普遍。
1)由于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只能每人享受一份,不能两地同时交纳双份的养老保险金。您可以在杭州交纳养老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满足您的实际充足的社会保障。
2)您可以暂时将老家的保险进行封存处理,记住您在老家黑龙江某林业局您自己的养老保障号码和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那些已经缴纳过的社会保险是长期有效的,以后可以和杭州交纳的社会保险接续到一起,也可以在必要时继续缴纳。接续到一起的前提条件是:您的户口转移到杭州或您在杭州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5年以上。
3)如果您以后不想在杭州工作了,或换工作单位不给您交,按目前的政策规定,如果您的户口还没有转移到杭州来,您自己不能在杭州自己交纳,只能通过所在单位给您缴纳,您在选择重新就业单位时,务必要考虑到这一点。那时您也可以选择再在老家继续交纳社会养老保险。
4)您的社会养老保险的最终领取地可以接收您在各地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迁移,您有权选择。但是,最终领取地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户口所在地或在当地连续交纳过十五年以上的地区,并且必须是最后的参保地。 -
2021-10-10 14:06 齐景嘉 客户经理
我来逐次回答你的提问:
1.具体领多少,要看你在什么地方,以及你交养老保险多少年。大致的金额为你们当地社会平均公司的三分之二左右;
2.如果刚领不久就去世了,那他的继承人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有多少呢,就是你现在每月从你的工资里面扣掉的部分都计入到个人账户了,这个是可以继承的。
3.如果没有交满就去世了,也是领取个人账户的部分,就是把你自己以前工资扣掉的养老保险都返给你。
4.以后养老保险一定可以转移,转到你家里去,退休后领钱的标准当然是你们四川当地的啊,因为养老保险支付的一个标准就是当地社会平均公司啊。
希望你能满意,不行继续沟通。 -
2021-10-10 14:03 齐智富 客户经理
最近在网络上看到这么一个话题“农民工如果一直都没有缴纳社保没有养老金,养老问题该怎么解决?”很多人跟帖回复,都各自有各自的想法,在这里我也说说我的想法。
第一:关于医疗
要交农村合作医疗,这个不贵,每个城市上下有点浮动,一般一年才300左右,当生病的时候就需要这个了,这300块真的是很有作用,综合下来能报销70%左右,不用担心这个钱白花,这个是可以去医院开药的,当然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就拿我这里来说,是地方级医院可以买药报销,到县级医院门诊就不报销了,大体上都是这个样子,所以这个还是要交的。
在说说商业保险,条件允许的可以买掉商业保险,商业医疗保险里面也分大病保险和医疗保险(这里是我按照我的了解分的类)
1、大病险:这个保险有条件的可以买点,好多保险公司都有推出,一般都是只要得了某种特定的疾病,只要是合同里面有的就会一次性给予多少补贴,这里说一点这个大病险只要确诊,不管治疗与否都是赔付的。
再有就是不得病怎么办,钱是不是就白花了,这个当然不是,一般的这种大病险都是有约定时间比如20年、30年,约定时间没有得病,就会返还本金,还有一部分利息,一般情况是赔不是的。
2、医疗补充保险:这个很便宜,没多少钱,有医保和没有医保都可以购买。
没有医保的直接保险每个险种的报销比例不一样,60-90%不等,甚至有100%报销的,不过不是很好找。
有医保的可以使补充报销,比如农合报销80%后,还有20%就可以用这个了,这样基本上就不花钱了。
这里重点提一下,现在的人们都会用微信和支付宝了,微信和支付宝上面都有这种保险卖的,而且比保险公司直接推出的要合适,最关键一点,微信和支付宝上面可以按月支付,这样相对来说资金压力就小了,一个月几十块的支出还是很轻松的。
第二,养老金
1、国家补贴:在乡村里年满60岁的,每个月有政府补助的金额大约是100元左右,这个是中央有统一的政策,但是到地方后,不同的地方政府会在中央的基础上增加一些,这个是各级地方政府自己追加的,所以每个地方最后领到的也是不同的。
当然这点补助肯定是不够干什么的,但多少是国家的给的,咱们还是要感谢国家的。
2、儿女奉养:假如没有买养老保险的,就每个月给爸爸妈妈一些钱,给多少看个人的状况,孝敬爸爸妈妈是儿女们应该做的,从小拉扯大也不容易,每个人都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依据自己的财力力所能及。
但是不排除一些特殊原因没有儿女的,但是针对这一部人人,国家还是相当好的,有低保,虽然不是很多,但低保还是够生活的,当然要想享受是肯定不够的,而对于这部分人的医疗国家也是相当给力的,合作医疗报销以后可以去申请二次报销,基本上看病时不用花钱的。
再有就是国家现在正在大力发展养老事业,给出的各种政策和补贴都是很高,一些低保户都可以免费入住的。
在这里我要说,国家做得已经够多了
3、商业养老保险:买保险,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的年金险,收益还是可以的,而且里面还可以附加一些医疗保险,农民工朋友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给自己存一份,或者跟自己的子女商量,让他们凑钱供一份,这样也是子女一份孝心的体现,毕竟到了晚年没事吃饭看病还不是子女出?
这里还是说一下支付宝和微信,这2个平台上面都有各式各样的养老保险,最重要的是上面都有合同范本,都可以仔细浏览,上面还有在线客服,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问,然后把客服的回答保存好,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当作证据。还有就是上面说的可以按月付款,甚至按星期付款等。
这里我介绍一个我本人买的险种,(首先声明这不是广告)在支付宝上买的叫全民保,当时是支付宝弹出的推送消息,看了一下还可以,就定了一个每周扣10块钱的计划,试试看,结果还是可以的,每个月都会发已经扣款的利息,现在正在追加,这个全民保还是可以的,自己制定扣款计划,最低1块钱最高好像没有上限,没钱了还可以暂停,有钱了还可以追加,每个月还给发利息。
最后朋友们不要因为一直没缴纳社保而着急,还是有很多方法解决的,我这提出的还只是我了解到的,还有很多我不知道的方法,而且国家还是很给力的,现在国家的政策已经越来越好了,19年4月份的时候国务院还出台了一份文件大力发展养老事业,可见国家对养老的重视,所以我们们就安心的生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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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14:00 连东英 客户经理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杭州养老保险又有重要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11 更新时间:2005-6-22
杭州户籍的参保人员,原先规定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年限不满15年,就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在,这部分参保人员可延期交费,缴费年限一满,次月起就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目前已有144万人参加了杭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市区74万人。今年,杭州的目标是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净增参保人数6万。到6月,已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市政府刚出台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其中,做出了3方面的新规定。
年限不足可延迟交费
杭州市区户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还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继续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
其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
比如,某男子50岁开始参保,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时,缴费还差5年,那么可以继续缴费,直到缴满15年为止,然后次月起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转移关系有了年限限制
如果你户口原先不在杭州,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直接把在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到杭州来。现在,有了年限限制:
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7年(含7年),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萧山、余杭及各县(市)户籍的人员参加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后,如果把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杭州市区,必须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杭缴费满5年(含5年)。
如没有达到规定条件,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杭州市区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杭州市区参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外地户籍人员参加萧山、余杭及各县(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移外地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政策,将参照杭州市区的规定另行制定。
低标准缴费要核减待遇
在外地按“低标准缴费”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按有关低标准享受的规定核减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将制定。 -
2021-10-10 13:57 龚小芝 客户经理
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健全我县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三是坚持以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全县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凡具有中江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当从制度实施的当年起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下列农村居民人员不属于本细则实施对象。
1.在校学生、现役军人;
2.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以及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
3.已在企业、事业单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及个体从业、并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省、县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予以缴费补贴,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1.对选择300元至1000元档次缴费的,在享受基本补贴30元外每档再增加5元、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35元、40元的补贴;
2.对1、2级残疾人,政府全额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对3、4级残疾人,政府按70%的比例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4.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
(三)集体补助。
多渠道解决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来源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组)民委员会召开村(组)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村(组)集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各种补助和资助要向计划生育对象、农村军烈属、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倾斜。
(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应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能少于15年。其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补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往前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即:自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起2年内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仍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2年再行办理补缴费的,政府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其按年缴费年限和补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计息利率计算。
(三)参保人员因严重经济原因、法律诉讼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保留,重新缴费后,其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四)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身份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符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由县社保经办机构转移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迁移到本县以外,已不具备在我县继续参保缴费资格时,如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制度,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如转入地尚未实施新农保制度,其个人账户暂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封存,账户中的储存额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七)参保人员当年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与缴费档次相应的政府补贴金额同时计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额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五、享受养老金的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年满60周岁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从核定资格的次月起按规定为其按月发放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本县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况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因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未按规定参保登记缴费的;
2.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迁移到本县以外、死亡的;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
4.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已年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
5.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按达到60周岁年龄时计发养老金,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四)领取养老金的农村居民每年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验证时间、方式和所需资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验证办法执行)。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将验证情况汇总报(传)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并上报(上传)县社保经办机构,县社保经办机构作出继续或停发养老金安排。
六、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及调整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计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所得的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自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七、基金监督管理
(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二)新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设立“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专户”,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全县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财政局根据全县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预留2个月用款在基金支出专户留作周转金,按月将上月基金支出额及时划拨到“中江县新农保基金支出专户”,确保农村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县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按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
(五)新农保养老金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参保资格和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及违反规定挪用、侵占新农保基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县社保经办机构会同乡镇、村委会在每年6月底以前,在村范围内对本村上一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参保办理程序
(一)农村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理员在收齐本村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的相关资料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于当月20日前统一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资格审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对参保人员在户口簿、身份证、伤残等级证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予以澄清,新办或补办相关证件。
(二)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造具参保人员花名册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审定的参保人员花名册,将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对参保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县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传数据即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三)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根据各村上报的参(续)保的各种资料,按年对每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进行计算确认后,制作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花名册》,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交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各村必须按《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及《缴费标准花名册》督促参保人员按时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经办的金融机构。
(四)参保人员应缴保险费实行经办金融机构代扣,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县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名册,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参保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交村发给参保人员。
(五)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每月25日前将参(续)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已参保农村居民的变更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县社保经办机构,并将已开具的新农保费专用收据,准确及时上报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回收。
(六)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在我县参保资格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于每月15日前向所在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办理注销、转移手续,村在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后,于当月20日前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并于当月25日前报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七)参保人员符合新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应在达到领取年龄的前30天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填写《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通知单》,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审核后应于当月20日前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县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获得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的次月按月发放养老金,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发《中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证》。
(八)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所需材料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和新农保关系注销登记手续。
(九)领取养老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或死亡的,其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农保个人账户余额清算(退)和新农保养老金注销登记手续。
九、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全县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参加了原农村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下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年满16-59周岁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未作退费处理的人员,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应待遇;如本人自愿申请终止老农保关系,由原县老农保经办机构仍按原政策规定将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一次性清退,本人再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期间,若土地被依法征用并按照城镇人口安置的,按照《德阳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德办发〔2010〕72号)规定办理,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再行贯彻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与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将调整本实施细则内容。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 7月 1日起执行。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县社保局咨询电话:7250107.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理解,祝您万事如意!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2021-10-10 13:54 龚尚英 客户经理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所提问的问题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不过,有以下几点意见,提供给您,供参考:
1.2009年2月5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草拟的两个“办法”,即《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就是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问题的。
2.有媒体消息报道: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楼主可以查看国务院的官方网站——
在给楼主解答问题之前,鄙人查询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尚未查找到正式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文件,估计再过一、二日后,会有颁布的,请稍候。
3.楼主可以稍待至文件正式颁布后,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对照正式文件研讨。
4.另外,江苏省政府于2009年10月8日出台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131号),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江苏省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筹。楼主可以查询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官网——
南京市和泰州市均属江苏省,实施全省统筹后,办理转移,不会有限制的,甚至于都可以不必办理转移接续,可以在全省的统一政策下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希望采纳 -
2021-10-10 13:51 符翩翩 客户经理
第一.如果只缴15年就到退休年龄了,那么工龄只有15年,这样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不会很高.一般都是最低标准.在哈尔滨目前最低标准差不多是600元左右.每年最低标准都会有所提高,一般每年提高的幅度在50-80元左右.
如果领取后死亡的,可以退回个人帐户结余,并发给13个月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抚恤金.
第二.如果没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退回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就是你自己缴纳部分的本金加这些年产生的利息.)
第三.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现在政策还不可以,但最近<社会保险法>即将出台,新法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你不防去网上看看,很多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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