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将老有所养可获补缴补...

广西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将老有所养可获补缴补助,但养老保险入保5.6万元,试问这保险是否太贵,农村的如何做
龚崇松 来自: 移动端 2021-10-0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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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5 15:56最佳答案

1、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没有相应的社保补缴政策或者当事人不符合该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社保是不能补缴的;

2、当事人具体可以在转正后,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等,咨询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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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0-05 16:08 龙安顺 客户经理

    1、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没有相应的社保补缴政策或者当事人不符合该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社保是不能补缴的; 2、当事人具体可以在转正后,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等,咨询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2021-10-05 16:05 赵风茹 客户经理

    山东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补贴政策出台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鲁教人发(2014)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印发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员2014年1月9日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
    五,发放办法
    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
    六,资金统筹
    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
    七,政策衔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鲁教人字(2012)20号)规定发放的工作年限补助,参照本意见规定,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
    对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你)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其补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我省中小学招用代课教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作年限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一并由户口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县乡责任。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县(市、区)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乡(镇、办事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教龄补助代发发放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搞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问题。
    (五)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安徽和山东的补贴标准一样的其他的审核也都差不多

    扩展阅读:

  • 2021-10-05 16:02 赵马元 客户经理

    各地的老师补办保险的政策不同,你可以向当地的社保机构咨询一下。
    下面是湖北的政策,供你参考: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参保对象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 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 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 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 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 有关要求
    (一) 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 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 2021-10-05 15:59 赵顺财 客户经理

    那要看你是否符合领取对象的条件,不同地区的领取对象不一样。

    譬如说河南,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以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民办教师,可以先进行教龄认定,待本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自愿申请,在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中选择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通知要求,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在认定工作自查、复查结束后,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补贴。各地最晚应于2014年春节前启动养老补贴发放。按照规定,养老补贴标准按教师教龄发放,教龄每满1年每人每月可领取养老补贴10元。

    此外,对于个别漏报、补报原民办教师的认定申请,各地在2014年5月1日前可予以受理。2014年5月1日截止后,可在当年7月底前一次性按照原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公示。

    扩展资料

    意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补贴。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意见指出,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参考资料



  • 2021-10-05 15:53 龚家逵 客户经理

    您好!关于代课老师的养老保险政策如下:
    新政策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以下介绍代课老师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如何投保养老保险
    为了让代课教师的养老问题得到保障,让他们更有积极性来进行教育工作,我国出台了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的新政策。那么代课教师究竟如何投保养老保险呢?这就需要我们展开来说。
    为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近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代课教师养老保险费的截止时间是2011年12月31日,过了这个期限养老保险手续将不再受理。因此,希望广大代课教师能够及时办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

  • 2021-10-05 15:50 齐晓娣 客户经理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会有保障这是个大方向.你看下面是广西的新政策,苦命地区我想也会有类似的政策出台的."为解除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后顾之忧,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称: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中部分符合条件,曾在公办中小学校工作过的最高每年还可获得1500元的补缴补助。文件还提出,将对部分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进行补助。补助对象限于: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 2021-10-05 15:47 龚家跃 客户经理

    广西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将老有所养 可获补缴补助,但养老保险入保6万元,试问这保险是否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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