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力设施老化,引起用户损失,可向电力部门...

主要是电力线路和变压负荷引起的
黄盛毅 来自: 网页 2021-09-1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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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3:42最佳答案

因用电客户自身原因引起电力系统故障造成配电线路掉闸,经检查未造成线路设备损坏的,用户需要对自身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经电力安全检查确认后,赔偿因掉闸时段该条线路因掉闸而损失的电量,造成电网设备损坏的折价赔偿,并同时追加线路全部电量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4 14:03 齐晓娴 客户经理

    一、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二、由于上述列举的原因出现使若干用户的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上述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被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1、关于赔偿问题,有关部门发布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赔偿。
    2、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3、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不可修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予以全额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及《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办法》的规定仍在使用,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述规定清偿。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供电企业所有。
  • 2021-09-14 14:00 樊扬诗 客户经理

    停电的损失可以主张向供电企业要求赔偿,赔偿的具体金额双方可以就损失金额协商,协商不了的,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停电赔偿案例:

    租赁房屋开设分店却遭遇105天的停电,造成了经营损失,德克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士”)将出租方起诉到丰台法院索赔。丰台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德克士的诉求。

    德克士诉称,公司2009年10月底与鹏程万丰商贸公司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在2012年2月20日,商贸公司突然来函通知,称因其他业主拖欠电费,影响了向供电局缴费,因此承租房的物业停止供电。

    在长达105天的停电期内,德克士不得不租用临时发电机维持经营,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德克士要求商贸公司赔偿停电期间造成的损失共计近40万元。

    商贸公司称,停电是德克士拖欠租金造成的,系其违约在先,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履行期间,商贸公司未能保证租赁场地的正常用电,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德克士租用发电机的费用,商贸公司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赔偿德克士9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9-14 13:57 龚巧云 客户经理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不通知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电力法更是明确要求,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从上述法律来看,供电部门停电当然是允许的,但在停电之前却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公告义务,否则造成用电人损失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当地供电部门赔偿你的损失,如被拒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是《合同法》规定的供电人的一项法定的义务,如果供电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由此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供用电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责任,供电人还须承担其他约定的责任。
  • 2021-09-14 13:54 黄百煜 客户经理

    因电力公司停电,如果没有通知施工单位,给正在施工的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可以向供电公司索赔。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021-09-14 13:51 管火金 客户经理

    供电部门电力工作人员因处理不当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 2021-09-14 13:48 樊振清 客户经理

    由于供电部门没有提前通知而给用电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供电方应该赔偿。但对方可能会以不可抗力(如天灾)来抗辩。所以最后的结果要看双方律师的实力了。
    我国目前尚无网络无形资产的立法,如果楼主因此丢了很多“财产”很遗憾,你目前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2021-09-14 13:45 齐明柱 客户经理

    停电的,应当提前告知用电单位;如未提前告知的,供电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法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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