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外资收购内资企业的股权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由外资收购内资企业的股权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税率优惠呢?
赵颖轶 来自: 网页 2021-08-15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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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5 09:33最佳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一、税收优惠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以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以上。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财政实际留成部分的30%,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二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第三年起由区财政补贴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
4、 在开发区内注册、区内生产经营并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并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土地优惠
1、 企业受让土地使用权, 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实行弹性地价。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可向开发区申请租用短期土地使用权,其标准为:租用年限5年以下(不含5年)的,租用费为600元/亩·年;租用年限5年以上的,租用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租用费用一次性付清。
3、 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项目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在出让地价上享受优惠。
4、 对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到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同等金额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土地出让价可按现行地价减免15%。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本市级留成部分优惠50%,一次性付款的再优惠5%。
6、 对内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外商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2、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地区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15 09:48 黄相森 客户经理

    这个没有取消。
    原先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企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 2021-08-15 09:45 龚岩琳 客户经理

    注意下面4个要点,掌握我着重解释的词,就基本掌握这个政策了。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1991]第45号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下面对这个词的解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1991]第85号
    二、
    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注意对“其它行业”的解释)
    三、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5.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
    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五)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六)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七)投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企业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税法第七、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八)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 2021-08-15 09:42 车庆云 客户经理

    原来是有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原来的税收优惠是2001-2010年的,2011年是否还有西部大开发的15%的优惠税率?
  • 2021-08-15 09:39 符耀精 客户经理

    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即按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软件开发企业属于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
  • 2021-08-15 09:36 黄盛洁 客户经理

    07年3月16日后设立的外资企业没有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了。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 2021-08-15 09:30 齐星星 客户经理

    如果已由当地税务机关给我公司认定为生产性外资企业免二减三税收优惠企业,在没有重新认定前,就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资企业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财税字[1994]05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概括如下。
    一、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七)建筑业。
    包括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包括从事出租车、城市公共客运运输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2.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3.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5.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税收优惠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从事土地开发经营和建造商品房出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列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五)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六)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七)投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业务有关的企业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税法第七、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
    (八)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三、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2.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 2021-08-15 09:27 黄益汉 客户经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二)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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