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

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被代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
齐新海 来自: 移动端 2021-06-1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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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16:01最佳答案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由被保险人的同意,需由被保险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如果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出险了也不能获得理赔。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18 16:19 赵风英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无效。按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扩展资料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2021-06-18 16:16 连俊勤 客户经理

    分情况,是否有死亡给付条件?如果有,就存在问题。没有的话就没关系。
    因为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的,和被保险人无关。

    将有关的法律条文给你。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 2021-06-18 16:13 连亚琴 客户经理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条规定是为了保证被保险人对投保事宜的充分知晓,同时避免投保人与受益人的道德风险。
  • 2021-06-18 16:10 黄瞩信 客户经理

    我想你本人可以凭你的身份证去人寿公司查查,告知投保人是谁。做为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贵公司的保险?拥有多少人寿保险。请公司为您查,是买的什么险种,保额是多少?是如何的情况?是如何交费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理赔?。。
  • 2021-06-18 16:07 桑风月 客户经理

    保险合同无效。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

    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是合同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而导致无效的保险合同。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保险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保险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⑥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

    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⑧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等。

    拓展资料:

    因保险合同的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如果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应当以民法的不当得利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均负返还的责任。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过错,还要负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 2021-06-18 16:04 赵飞虹 客户经理

    你所说肝癌的案例,保险公司不能拒赔,要综合看很多因素才能得出这个结论,比如投保人投保时是否为故意隐瞒,从投保到出险,是否已经超过2年时间。如果投保人投保时不是故意隐瞒,而且出险时合同已经成立了超过2年时间,那么这个合同就成为了不可抗辩的合同,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当然,这也是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体现(保险人的“弃权”体现在它当初对投保单进行了审核,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审核出来)。
    而代签名的保险合同一般不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尤其是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中,代被保险人签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保险公司会认为是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如果一定要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分析这个案例,那么除非投保人一方有证据可以证明当初代签名的行为保险人是知晓的,否则不能认为保险人曾有过“弃权”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案例的区别也就在于,保险人是否“弃权”在先是不同的。
    呵呵,说了这么多不知道我的意思你是否明白了。总之,保险的案例分析,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时候很小的一个条件的变化,就可能导致案例出现相反的结论。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 2021-06-18 15:58 黄真强 客户经理

    提问 
    .在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被代保险人签字。将导致的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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