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尊越人生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2、生日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3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生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生日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给付“生日关爱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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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尊越人生保险的保额的计算方法:

张晓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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