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个人经营贷款调查时,应关注哪些风险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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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20:37最佳答案
你好,针对个人经营贷款调查,建议应该多关注以下风险点:
1、借款人年龄、婚史
2、借款人所处行业
3、借款人从业经验
4、借款人个人资产积累
5、借款人征信记录及第三方信息
6、借款人具体借款需求(用途、时间、期限、金额)
7、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主营业务规模及回款情况)
8、辅助还款来源(筹资能力、存货变现能力、应收账款回收能力)
银行在对个人经营贷款调查的时候,一定要从这几个方面着手。
其他回答(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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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20:49 黄益泉 客户经理
银行介入P2P信贷平台业务,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话,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银行可通过修改自身章程报经银监会批准,或通过以投资平台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来从事P2P信贷平台业务,以突破现有银行的经营范围限制。
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力度,通过线下审核或线上线下结合的审核方式,明确客户的资质情况,以避免因借款人的虚假信息而产生经济损失的风险。
银行应通过要求客户签署承诺书的方式,将借贷人的行为纳入反洗钱的监控范围中。通过加强系统建设和操作管理,
银行应严格保守客户的信息安全,并提升客户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从了解借款人和放贷人情况出发,
银行应为其建立风险等级模型或引入担保机制,谨慎向风险较高的客户推介借贷项目,以防止因客户的不诚信行为而引发银行的声誉风险。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创新,P2P网贷平台加速了金融脱媒的步伐。近年来,得益于国内个人经营消费贷款以及个人投资理财的庞大市场需求,随着客户互联网使用的普及和P2P平台自身实力的加强,该行业呈“爆炸式增长”,平台贷款年均增长率高达300%,截至2012年末,其线上融资余额已将近100亿元。
一方面,P2P网贷平台激活了民间资本,将社会大量沉淀资金利用起来,直接对接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即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也为客户提供了增值保值服务,而公共网络平台的应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的民间借贷魔咒。但需注意的是,
P2P信贷平台的极速扩张也导致了其操作流程的不规范、监管缺失、担保杠杆过高等一系列风险的凸显。因此,放贷人血本无归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为此,人民银行日前下发了《网络金融发展状况调查问卷》,从P2P网贷平台的经营情况、业务模式、操作流程等方面着手进行调查,目的是全面摸底P2P信贷平台的运作情况,使该行业逐渐“阳光化”。
事实上,因回报低、维护成本高等原因,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服务积极性一直不高。而P2P信贷模式的介入就有效地将小微企业客户和个人资金客户联系起来,使银行一方面可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还通过收集客户的信用信息来赚取中间服务费。由于自身业务的优势,银行提供P2P网贷平台业务无论是从对客户资料的审核上还是风险把控能力的监测上,都更优于普通的P2P信贷平台。
P2P信贷平台尚未被纳入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应报银监会批准。而P2P信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为金融中介,一般未纳入商业银行的公司章程。银行对借款人资质真实性的审核难度大,银行只提供居间服务,在业务开展中就应对借贷双方如实报告借款的相关情况,并对借贷双方的身份、资金进行核实。
如果银行未能对借贷双方资质审核清楚,一旦双方产生资金损失纠纷,客户就有可能转而追究银行的责任。实践中,结合网络平台资金来源广泛的特点,银行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查询难度较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洗钱的风险。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也使客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增大,一旦银行未能查明客户信息泄露的原因,客户很有可能要求银行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或放贷人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银行可能因提供中介服务而承担一定的声誉风险。此外,银行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还需就信用评级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放贷人因信赖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而放贷产生损失,可能以此来追究银行的信用评级责任。 -
2018-05-18 20:46 龙小语 客户经理
(1)该笔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企业自身经营风险、法人声誉风险、法定代表人个人违约风险
A企业经营现金流风险。企业目前大量应收账款尚未结算,面临现金流经营压力较大;
B财务核算风险,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存在大量的坐支情况,贷款债权人无法有效监控企业资金流;
C股东个人还款信誉较差;存在赌博和违约记录
D企业法人经营持续性存在风险,其经营场所为租用,自有场所已经抵押他行;
E保证人资格和违约风险;
(2)采取措施:
A冻结企业基本账户,要求企业追加其剩余设备、存货进行抵押;
B书面提示担保人要求其明确其担保责任,否则提起诉讼;
C要求企业追加其在建项目项目合同中,甲方回款账号必须为本行基本账户,同时书面提示项目甲方;
D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
(3)加工企业贷款控制风险点:主要包括企业现金流、法人经营场所,担保方式必须为抵押、股东征信情况、企业征信情况、企业财务核算情况。 -
2018-05-18 20:43 赵颖轶 客户经理
企业经营风险的识别
企业的经营风险是蕴含在企业日常的管理经营过程之中,涉及到企业日常管理的各个方面,最重要的集中在能为企业创造效益的经营环节。由于利益的驱动,管理者们需要在经营管理中做出决策,确保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这些决策或是战略往往是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索要产生的风险,即决策失败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便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成本,是企业为错误的决策所付出的代价。企业风险管理是建立在了解企业风险的各个层面,减少失败的可能性并将不确定的经营成果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内。
通常企业的风险管理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 风险管理过程化
企业的风险管理是由降低和控制风险的一系列程序组成,其中包括:风险的识别与分解、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的实施与修正和风险管理结果评估。在COSO发布的《COSO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一书中提到,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包含8个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8个构成要素同时也是有效的企业风险管理的判断标准,如果这些构成要素存在且正常运行,那么就可能没有重大缺陷,而风险可能已经被控制在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2011年12月安然事件爆发,一时间,企业风险管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自那以后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采用了风险管理机制,通过对风险的化解和缩小,降低风险管理难度,达到管理效果,尤其是在风险预警方面,采取审计、商业调查等措施加大了风险的预防力度。
2. 风险管理源头化
对于风险管理范围来讲,一方面要分业务、分部门、分层次管理风险;另一方面也需要将各个层次的风险加以汇总,站在全局的高度来定义和管理,从战略决策的源头对风险进行管控。以日本企业为例,日本的几家大型政府控股企业均设有“情报参事室”,专门收集企业外部环境信息以及变化情况,包括:宏观经济、地域政治、自然环境、人文社会等诸多方面。在汇总信息的基础之上,综合分析个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组合之后对战略实施产生的影响,为企业战略制定提出参照意见,以确保战略方向的正确和风险最携。
3. 风险管理全员化
企业风险管理不仅仅是高层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责任,而是涉及企业内部所有人员,从CEO到每一位普通员工。只有全体员工树立了风险管理意识,全员参与风险管理,才能取得最终的效果。例如丰田实行的“全面质量管理”中就根据每一位员工的工作内容,将质量指标和对应的失败风险分解,变成每一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内容,每一个人都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不按照要求的方法操作会带来的各种质量风险。通过员工自行管理,品质人员集中管理,管理层监督执行的方式到达全面管理质量的提升。而松下电子,建立了完善的产品档案,为每一件产品和产品上的组件都进行了编号,并将相关的生产信息和操作人员信息输入OEM系统备案。在松下,一个螺丝钉或是一个焊接头都能根据编号在OEM系统里找到生产的时间、操作人员姓名、以及当时的质检结果。这样,企业的品质便和每一个人联系了起来,质量风险也得到了很好的管控。
4. 风险管理成本化
风险管理并不是要消除全部风险或是不惜一切代价来降低风险,而是尽量使得风险缩小到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合理调配投入的资源与产出的结果。美国通用电气的工程师们在实施SIX SIGMA 管理的过程中发现,风险管理也同样存在着边际效益递减的规律:当管理风险的投入达到某一临界点的时候,再追加的投入所产生的管理效果将会逐渐缩小,最终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依然要遵循的经济规律而并非一味加大投入。GE的前任CEO在谈到通用风险管理的时候说到:“我们都清楚不可能管理所有的风险,我只要求我的经理们在他们能控制的部分做到最好。”
中国国有企业风险管理分析
中国国有企业风险管理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2006年国资委下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标志着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正式纳入日常企业管理工作范畴。经过几年的发展,大多数企业建立了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制度、流程;总结出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积累失败的教训。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和重庆的43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调研的结果,所有被调研的企业都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其中,98%的企业开展了财务风险管理,90%的企业开展了法律风险管理,85%的企业具有运营风险管理的职能,80%的企业实行了战略风险管理,60%的企业同时具有市场风险管理。通过此次调研,也暴露出了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企业所运行的风险管理机制不统一,没有统一的测评标准和评估手段。这就为企业之间的合作带来了障碍。2010年上海一家电能公司向一家国有银行申请7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但是在该项目的风险评估过程中,双方由于采用的风险评估方法、设定的权重和参照系数不一致,而产生了分歧,耗时将近2年的谈判过程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也错失了市场的机遇使原有的投资回报率由于原材料涨价和环境变更打了折扣。二、企业内部风险管理没有建立起有机的联系,多数情况下不同的风险管理是相互独立的。而在实际运行过程总会产生彼此牵制、互相矛盾的情况,这又使得企业不得不花费相当大的成本进行协调处理,从而降低了企业的运作效率。
1. 未来国有企业风险管理途径
针对以上问题点,笔者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以及成功经验的借鉴,提出以下几点做法来改善国有企业风险管理。
一、 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战略发展规划。
在我们所调研的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都有了清晰的企业发展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方向。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未来不确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和相关的管理办法。从组织架构和管控方式入手对风险进行管理。例如:企业的研发规划,由于研发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研发周期一般来讲相对较长,研发结果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我们建议企业设立研发部门进行专门管理,同时采用操作型管控的模式进行垂直管理。将研发规划分成阶段性计划,设立阶段性目标,分阶段进行管理和效果评估。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化解风险,即使发现并纠正偏差,同时还有利于高效管理、统一调动企业资源,确保研发过程顺利并取得预想效果。
二、注重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相关制度的完善。
有效的风险管理是在一定的组织体系框架内依照相关制度来具体实施的。这就需要国有企业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建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董事会的建设又是重中之重。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加强风险管理的一个最有效的途径。首先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减小了企业运营决策过程中由于体制不健全造成的盲目性和投机行为。再有,在董事会层面增加了风险管理职能,在行政部门中设立各职能部室针对企业风险开展专项管理,一般包括:规划发展部、审计部、财务部、法务部等主要职能部门。这样的组织架构,从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对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力度,通过职能部室的职责划分有利于企业风险管理的专业化。而且清晰的职责也最大程度的避免了企业各项职能管理之间的冲突,降低了沟通和协调的成本投入。
三、 定期开展风险管理的论证工作。
在董事会的领导下,成立风险管理论证小组专门负责明确各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具体的职责,协调工作中所产生的问题;对新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制定专门的管理方案,并监督责任部门具体实施。河北钢铁集团下属的某家钢铁公司,在风险管理过程中,采用督办方式:由风险管理论证小组对风险管理的职责进行明确,重大风险管理以书面形式下发《风险管理督办卡》责成责任部门专项督办,定期汇报督办结果;同时将督办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总结出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方法并推广使用。
四、 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使得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企业通过高层会议制定风险管理办法的总纲领,之后由各职能部室在总纲领的指导下分别制定本部室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照此方法,其下属各单位再制定本单位的相关办法。由此一来便形成了纵向的风险管理体系:自上而下的层层管理和监督执行,自下而上的逐级汇报。每个层级都行使不同的管理权限,将企业风险化整为零,为风险管理制度化、流程化和规范化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五、 建立企业内部管控体系
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部分,关系到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和落地。有效地内部管控体系是保障企业稳健运行、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企业的内部管控体系一般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在内部环境方面:主要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负责执行内部审计和监察,明确权责和业务流程;风险评估方面,主要是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来识别和应对企业遇到的经营风险;控制活动方面:通过企业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组织有效的实施管理;信息沟通方面:通过良好的内部沟通平台加强企业横向、纵向的沟通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矛盾,有效的反馈结果,保证管理过程中的意见统一、执行步调一致;内部监督方面:建立独立的监察部门,按照内部监督程序和要求开展日常内部监督、审计监察工作,保证企业领导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运行机制的科学有效。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的方法和目标,在未来的风险过程中需要企业领导者和员工充分的投入到管理实践中来,不断地积累经验,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方法,将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
2018-05-18 20:40 齐晓彦 客户经理
稳定??现在的房地产已经到了饱和状态了,很多开发商都从,开发,建筑,物业,服务一体化做起了,都没有多少利润了,只有一条龙的服务才有所发展,你现在才想搞房地产啊,没有很大的资金,还是劝你别搞此项目了。
但是你想问的贷款,每个银行指标和政策不一样,给的贷款标准也不一样,给你一个商业银行的要求吧: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有关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贷款的风险政策及其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等内容。
商业银行办理房地产业务,要对房地产贷款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予以关注,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流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上述风险政策及不同类型贷款的操作审核标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房地产贷款的专业化分工,按照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分别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明确相应的权责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进行年度专项稽核,并形成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上年度发放贷款的整体情况;
(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上次稽核报告中所提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于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应着重于其企业资质、业内声誉和业务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择优选用,并签订责任条款,对于因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的银行业务损失应有明确的赔偿措施。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房地产行业风险预警和评估体系,对房地产行业市场风险予以关注。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逐笔登记房地产贷款详细情况,以确保该信息可以准确录入银行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以利于各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社会征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体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备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应建立严格的贷款项目审批机制,对该贷款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该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有效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确认该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调查审核:包括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信用等级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往的开发经验和开发项目情况,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等。对资质较差或以往开发经验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应审慎发放;对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有不良经营记录的,贷款发放应严格限制。对于依据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对其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股东及关联公司的上述情况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等进行深入调查审核。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的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贷款发放、使用监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得到落实后,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进展状况,分期发放贷款,并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防止贷款挪作他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项目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项目自身的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变化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贷款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密监控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防止用流动资金贷款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有逾期未还款或有欠息现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款进行监控,在收回贷款本息之前,防止将销售款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情况,确保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后,该房屋能够在合理期限内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等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市场的变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影响,利用市场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区域市场分类的指标体系,建立针对市场风险程度和风险类型的阶段监测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因此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遵照相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文件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人收支情况、借款人资产表、借款人现住房情况、借款人购房贷款资料、担保方式、借款人声明等要素(其中具体项目内容参见附件1)。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向借款人说明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将经过贷款审核人员的调查确认,并要求借款人据此签署书面声明。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将经贷款审核人员确认后的所有相关信息以风险评估报告的形式记录存档。上述相关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确认、银行对申请人偿还能力、偿还意愿的风险审核及对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初审同意后,应由贷款审核人员对借款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应通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判断其贷款偿付能力;应通过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况及此次购房的首付支出判断其对于所购房产的目的及拥有意愿等因素,并据此对贷款申请做整体分析。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每一笔贷款申请做内部的信息调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贷款记录及存款情况。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审核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商业银行对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核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帐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第三十四条对以个人身份申请的商业用房贷款,如借款人是自雇人士或公司的股东、董事,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业务资料并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地市场情况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贷款成数上限,但所有住房贷款的贷款成数不超过80%。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应该是指申请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单一申请为申请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请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但对于单一申请的贷款,如商业银行考虑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通过调查非国内长期居住借款人在国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华购房的目的,并在对各项信息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区别判断抵押物状况。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前应对新建房进行整体性评估,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选择内部评估,但要由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书,或委托独立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精装修楼盘以及售价明显高出周边地区售价的楼盘的评估要重点关注。
对再交易房,应对每个用作贷款抵押的房屋进行独立评估。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须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对于借款人递交的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需有贷款经办人员的见证签署。
商业银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拟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决定发放抵押贷款的,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对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发放的贷款,应有专门的处理方法,除将发放原因和理由记录存档外,还应密切关注及监控该笔贷款的还款记录。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系统和催收程序。应将本行内相关的个人信用资料包括逾期客户名单等实行行内共享。
第六章风险监管措施
第四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发放规模、资产质量、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贷款审核控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监管重点。
第四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下列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一)贷款质量;(二)偿付状况及催收情况;(三)内部贷款审核控制;(四)贷后资产的风险管理;(五)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六)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贷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商业银行,将组织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介入房地产贷款的中介机构,一旦发现其有违背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及时予以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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