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国组建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2003年我国组建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樊扬诗 来自: 网页 2016-06-23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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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13:05最佳答案

NORTHERN ECON0MY
对雏国银行监管治理硇评析与思考
口/姜宏鸿

、金融监管治理的理论基础
(一)金融监管治理的含义
由于金融监管是政府的一项公共政策,是政府为社会提
供的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
治理理解为金融监管部门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通过
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营造行使公共权力、制定和
执行政策所依赖的良好制度环境和运行机制,确保监管机构
不受各种外界干扰,最终达到恰到好处的为其初始委托
人—— 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最有效的保护。
r. 金融监管治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安全成为一国经济正常运行的重
要因素。理论和实践证明,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对金融安全
有重要影响。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监管当
局监管不力是引发危机的重要因素。如Lindgren等人对
1997—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研究表明,对监管过程的
政治干预延迟了对危机严重程度的承认,进而延迟了行动加
深了危机。
在实践中,金融监管者的行为并不必然会与既定监管目
标一致,既存在着因监管者被“俘虏”导致监管宽容问题,也
存在着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权力寻租、设租导致监管腐败的问
题,还可能有监管措施过于严厉、监管范围过宽的监管过度
问题。因此,金融监管机构本身内部治理的完善程度对金融
监管体制与机构能否真正发挥应有效能、提高监管绩效具有
重要影响。
二、良好金融监管治理的衡量标准
1.Geraats的监管治理标准
Geraats(2o04)通过对OECD国家中央银行的调查,提出
央行治理透明度的5个要素:(1)政治透明度;(2)经济透明
度;(3)程度透明度;(4)操作透明度;(5)对实现政策目标程
度的评估频率。
2.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的监管治理标准
Marc Quintyn和Michael W.Taylor(2002)提出了金融监管
治理的两维标准:第一,独立性标准,它细分为管制独立性、
监管独立性、机构独立性、预算独立性四项独立性四维标准;
第二,有效负责和尽职安排的九条标准。
3.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监管治理标准
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2002)在Marc Quintyn和
Michael W.Taylor报告基础上,提出了良好监管治理的4条
标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负责和尽职性、透明度、监管人员
90 北方经济·2008年第10期
的正直诚实品质,并就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的监管治理安排
进行了区分。
2004年Udaibir S.Das和Marc Quintyn进一步论述了良
好的监管治理,他们了提出良好的监管治理的框架的两个主
要方面:一是监管者的良好治理的要素(elements);二是国际
组织制定的金融系统标准和规则。
三、我国银行监管治理现状的初步分析
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正式行使金融监督管理
职能,在近20年时间里,监管法律、机构设置等各方面都不
断完善,银行监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特别是2003年,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专司对
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开启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篇章。
随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也相继出台,为保证银行监
管独立性、提高监管有效性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努力,中国
银行业的监管治理已基本具备了良好监管治理的形式,但仍
需完善。
(一)监管机构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监管机构能够独立自主地履行监管职责,不
受政治层面和被监管机构的影响和干......余下全文>>
 

其他回答(共7条)

  • 2016-06-23 13:02 龚富贵 客户经理

    “四位一体”的监管方式体系 1、央行监管。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目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 2、自我约束(自律)。随虎耽港甘蕃仿歌湿攻溅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我们要着重于: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账、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目前要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 3、行业自律。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 4、社会监督。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余下全文>>
     
  • 2016-06-23 12:59 路誉盛 客户经理

    一、金融机构是有明确的定义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如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辅海滇剿鄄济殿汐东搂行、交通银行等等。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二、准金融机构。这时近年新出现的名称。目前尚没有权威的定义,也无法律上的划分。相对于“金融机构”是法律上的概念,“准金融机构”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目前并未有一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使用“准金融机构”的概念。因此对准金融机构概念的使用除了一些地方政府,更多是一种研究的分类,类似的概念例如“新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目前可以从被冠之准金融机构名称的企业包括,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二是融资担保公司;三是典当行;四是PE和VC等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还有些地方将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也列入了准金融机构的范围。这一类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性质,但是不同于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服务主体定位于中小企业以及个人;二是规模一般较小,不跨行业跨领域经营,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三是资金来源为私募而非公募,涉众面相对较窄。四是监管体制特殊,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直接监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监管或缺乏监管。五是非国有性,这主要体现在准金融机构向民营资本完全开放,甚至鼓励民营资本的进入。因此,目前呼声较高的定义是从事金融活动,但是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即非一行三会监管)的企业。准金融机构虽未有金融机构之名,但具有金融机构之实。
    准金融机构监管体制初步形成的标志是2008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由此,各地方政府被明确赋予对准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之后从2009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09年,银监会等部门出台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权下放至地方政府。2003年,随着国家政府机构调整改革,典当行由新组建的商务部进行监管,地方上则主要由各地商务委员会监管,商务部将典当行定位于“非银行特殊金融机构”。2005年2月,国家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此外地方政府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等,也承担了主要监管角色。
     
  • 2016-06-23 12:56 辛培剐 客户经理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处长 易 华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业务综合化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否仍然适用,并采取措施进行了相应调整和完善。这一问题在我国同样有着现实的紧迫意义。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本文结合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从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金融监管体制安排及其利弊,最后,在介绍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二、主要金融监管体制介绍和利弊分析

    从目前看,经发展演变和调整后的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和双峰监管模式。就金融经营体制与监管体制的对应关系来说,目前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对应模式: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如我国和法国;分业经营统一监管,如韩国;综合经营分业监管,如美国;综合经营统一监管,如新加坡、英国、日本等。短期来说,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经营体制未必一定完全对应,但长期看还是应该相对应。

    (一)统一监管模式及其利弊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统一监管的典型代表国家为新加坡和英国。

    新加坡是最早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1984年),也是最为...... 
  • 2016-06-23 12:53 龙宣霖 客户经理

    金融监管机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国的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其职责包括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合法合规运作等。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又称“央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中粻氦纲教蕺寄告犀梗篓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
    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热心网友  
  • 2016-06-23 12:50 龚家逵 客户经理

    摘 要]银行危机是对金融安全的最大威胁与破坏,建立规范的法律化的危机救助制度对提高 危机应对能力与效率,确保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国银行应改革最后贷款人制度, 完善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关键词]最后贷款人制度 接管与并购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业竞争的加剧和世界性金融危机的不断出现,影响我国金融业稳定和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使我们面临着极大的压力。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金融业的核心,银行危机不仅威胁到银行自身的生存,而且会影响到金融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提高危机应对能力与效率,确保金融安全,是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就国外立法看,银行危机救助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制度安排,即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对陷入危机的银行实行接管或者组织并购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对银行危机救助也做出了规定,但从危机应对法律机制的运行实践看,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现有制度的不完善和制度缺位。对此,我们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对危机银行的接管与并购制度,尽快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改革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一国中央银行履行银行的银行职能,向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防止暂时流动性危机向清偿危机和系统性危机转化。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危机救助功能在于,中央银行通过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即紧急贷款使陷入困境的银行走出困境。中央银行制度创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防范银行危机和稳定金融,因此,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在我国,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提供再贷款对陷入流动性危机的银行进行救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对于出现支付风险后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的金融机构,应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现为大区行,下同)提出方案,报总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救助危机金融机构时先后多次履行了最后贷款人职责。1997年~1998年期间,我国有42家有问题的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关闭。为防止这些个别、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危机,在对问题机构的处置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向这些机构提供了数额巨大的紧急流动支持。(注:周清杰:《问题银行救助的最后贷款人政策》,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2期。)

    从立法与实践看,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存在缺陷:一是拯救标准不明确,对哪些机构应该拯救,哪种程度应该拯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致实践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救助基本上是无限度的支持,“对所有出现危机的金融机构都实行贷款援助、对所有的存款者都实施赔偿的过度保护,客观上鼓励了银行进行投机行为,加剧了金融风险”;(注:马卫华:《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二是救助工具单一,目前主要是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运用不多,且再贷款中多是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很少;三是拯救权过于集中,表现在目前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多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出现支付风险后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 
  • 2016-06-23 12:47 赵骏凯 客户经理

    你可以照下面论文依葫芦画飘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7-03-22 11:24:00 ] 作者:刘春红 编辑:studa20[摘要]文章通过比较中国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后的监管模式、监管目标、监管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思考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才更适应中国金融业发展,试图从中得到启发和获得有意义的借鉴。
    [关键词]中国;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风骚。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而在我国,随着2003年4海窢奋喝莪估烽台甫郡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已基本确立。因此,研究中德两国同在21世纪初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正确认识和比较两国金融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1. 金融监管模式不同。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体现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多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 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具有法律特性。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 
  • 2016-06-23 12:44 符腾丹 客户经理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大银行业为口径,银监会成立了监管一部、二部、三部、合作金融监管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自上而下相应设立了省局,市分局、县(市)办事处体制。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内部设立了相应的监管部室,自上而下则建立了相应会、局(省、市、计划单列)的体制。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这种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是集中于相对行业的微观规制层面。选择这种监管体制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及时达到监管目标,有利于提高“机构监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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