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留意保监会在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代...
我留意保监会在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144号)仍是有效的。请问:
一、该办法第17条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如何理解?据了解,有的银行就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不知道该行为是否与本办法相冲突?
该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中国保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代理合同生效,保险代理关系即告成立”,若一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或者地市级分公司与当地一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保险代理关系,...[展开全部]
黄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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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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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8 14:42最佳答案
您好!我国立法机构2003年对1995年的《保险法》修订后,原《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失去了上位法的支持。保监会将尽快出台新的规定,目前,《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征求意见。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保监局监管,具体办法各有不同,您可以直接向当地保监局咨询。联系方式可在网站保监会网站保监会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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