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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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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5-31

本报讯 记者韩萍 记者从青海省政府新闻办7月2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16年7月1日起,该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这是青海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比《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初期的标准增长了近9倍。

本报讯 7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这是我省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比《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初期的标准增长了近9倍。


7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按地区明确了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即西宁、海东市符合条件人员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1070元;海南、海北、黄南藏族自治州符合条件人员由每人每月730元提高到1080元;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果洛藏族自治州符合条件人员由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1090元。目前,全省失业人员约40.52万人,调标政策适用于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袁敏英介绍,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逐步提高,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大幅度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安置 去产能 、 僵尸 企业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近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调标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纳入待遇享受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在贯彻政策当中,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不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金,或违规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做到精准、规范、公平、公正地落实好失业保险金调标政策。

2014年4月,小楠应聘入职本市某建筑设计公司,担任项目勘探测量员工作。2015年2月的一天,小楠在工作中遭受事故,重伤住院,公司为小楠做了工伤认定。出院后,小楠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护理费。公司则认为小楠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由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或向社保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双方多次协商,但小楠认为单位在刁难自己,一直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庭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小楠先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再行做后续处理。在实务工作中,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但在一些情形下,工伤待遇也可以停止。笔者借本文来介绍相关政策知识。


一、工伤职工无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可停止相关待遇。


2014年4月1日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也规定: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来看: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有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因此,当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时,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其一切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当然,实践中考虑到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有时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将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先行告知,在劳动者明知后果仍然不配合鉴定的情况下,再停止相关待遇。


二、其他可停止工伤待遇的情形。


一般来说,发生下列情况,相关工伤待遇也可以停止: 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回原岗位工作。


此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工伤较轻的职工,经过治疗痊愈或恢复至可继续工作的状态,用人单位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停止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原福利待遇,转而发放正常工资。同样,若原需要护理的情形消失,用人单位也不必继续进行护理或支付护理费用。


职工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也规定: 已经评残且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不享受上款规定的待遇。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工伤职工的身体伤害比较严重也不能无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而应该在病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即停止享受原停工留薪期相关待遇,转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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