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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解释错误,非保险范围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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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融360、卡宝宝、我爱卡、希财网 时间:2018-06-22
    男子贷款时购买了一份保险,代理人称如果他身亡可以用保险理赔金偿还贷款。然而该男子身故后,保险公司却表示其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男子家属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16年12月28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了判决。
 
    2014年10月24日,吾某向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申请贷款20万元,经农信社代理人推荐,他还购买了一份中国平安保险新疆某分公司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一年。该农信社代理人称,如果吾某在贷款期间因病、意外或其他原因死亡,其贷款就由保险公司偿还。
 
    2015年5月16日,吾某不慎被自家养殖场的一头牛撞击到胸部,之后的一个星期一直不适,遂入院治疗,同年7月20日死亡。
 
    不久后,吾某的贷款到期,妻子热某想起丈夫买过保险,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以偿还贷款。然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表示,吾某买的保险只针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身故的情况才予以理赔。吾某有高血压病史,且因病死亡,并非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故拒绝赔偿。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金2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吾某的确已有2年高血压病史,但由于该病致死客观原因复杂,吾某被牛撞击后也没有及时入院,医院无法确定被牛撞击是否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仅在吾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时承担保险责任,热某也未能证明吾某系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故驳回热某了的请求。热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农信社代理人在推荐吾某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条款细则,只是简单宣读了投保单,且承诺如果被保险人身亡其贷款就由保险公司偿还。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并且就合同中的减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生效。本案中,农信社代理人未就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等向吾某进行详细说明,而且解释错误,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误导了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吾某死亡后承担保险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平安保险新疆某分公司向热某支付保险金20万元。#p#分页标题#e#
 
    【法官提示】
 
    近年来,很多保险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由于银行代理人不熟悉保险业务,有时会出现错释保险条款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合作单位代理人的培训,投保者在买保险时也应仔细阅读投保资料,留存代理人解释介绍说辞证据,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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