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计收复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如何计算

贷款计收复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如何计算
龚子龙 来自: 移动端 2016-04-0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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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20:11最佳答案

单利是按总额直接算利息,例如图里的日利万分之五,就是每天收贷款总额的万分之辅梗滇妓鄄幻殿潍东璃五的利息。到一个月后,开始复利,就是把本金,加上这一个月每天累计下来的利息,总共的数,作为下个月的本金,所以就叫复利,也叫利滚利
 

其他回答(共2条)

  • 2016-04-05 20:17 辛国爱 客户经理

    法院是予以支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此条规定可看出,法律对于复利并不禁止,只是禁止通过复利谋取高利,只要复利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该复利应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肠阀斑合职骨办摊暴揩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七条的理解:第一,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有法律依据,而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意见中“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其中的“高利”是认定复利违法的标准,而“高利”的认定应当是超过法定的最高限额,如果还本付息时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则没有违法;第三,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总的来说就是,复利并不违法,只要其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2016-04-05 20:02 边博洋 客户经理

      转一个案例说明给您看看,相信您看完后能找到答案:
      [案情]

      2007年12月1日,陆某向杨某某立据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0个月,月息2%。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陆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某找到陆某结算,经结算陆某向杨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2008年10月30日前还清”。 逾期后陆某仍未归还,杨某某遂于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陆某给付欠款12万元及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有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12万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计算中包含了部分复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利息应以10万元为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对此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并不明确。笔者通过本文试图对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进行明晰。

      一、何谓“复利”

      通过网络导航,《维基百科》所给的搜索结果是:复利(英文:Compound interest),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或“利叠利”。只要计算利息的周期越密,财富增长越快,而随著年期越长,复息效应亦会越为明显。笔者认为,通常而言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借款数额与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数额之和为本金再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得出的利息数额。

      二、复利保护之争

      复利应否予以保护,实务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认识。

      主张不保护复利观点的法律依据是:首先,1988年1月26日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其次,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借款合同部分的内容中,没有对应否计收复利作出规定,虽然《合同法》对计收复利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司法解释对计收复利是禁止的。所以计收复利缺乏法律依据。

      主张应予保护复利观点的依据是:首先,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12月11日发布的《利息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有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第三,中国银行1981年3月13日发布的《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贷款暂行办法》中也有计算复利的规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可以理解为允许计收复利,但要适当予以......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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