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分期收款的会计分录如何做
符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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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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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14最佳答案
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
1、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3、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
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拓展资料:
账务处理程序 :
银行账务处理程序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全部处理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经济业务受理、填制与审核凭证,依据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确定会计分录。
2、一方面根据传票逐笔登记分户账(或登记簿),涉及现金收、付的应登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另一方面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进行汇总,编制属于综合核算系统的科目日结单,轧平当天业务涉及的所有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
3、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
4、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5、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轧平当日所有科目的借、贷方余额。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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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29 辛在柱 客户经理
1.会计处理:销售商品分期收款一般收取的总价款比正常现货销售(一般指收款期限在1个会计年度内)的价款高得多.因此,会产生一部分融资收益.该未实现的融资收益应该在这5年内平均分摊.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收款总价款-正常现货销售价.
营业收入按照正常现货销售价来计算.
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借:银行存款
长期应收款---**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开票金额和价外费用来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在剩余年限内平均分摊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 -
2021-12-23 19:26 龚崇松 客户经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其会计处理问题主要是以下两种:
一、合同、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帐务处理才能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否则不通过此科目,直接记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
二、对有些购货单位不存在,货款事实上收不回来,应作为坏帐处理,转入管理费用。
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分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扩展资料:
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产品还应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将发出产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
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账面余额,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三)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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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9:23 连丽芳 客户经理
你好,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2021-12-23 19:20 樊成钢 客户经理
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收到款)
应收账款(未收到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 -
2021-12-23 19:17 龚富贵 客户经理
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此可见,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A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即A公司应分三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如果A公司先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A公司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A公司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A公司发出涂料时,虽然涂料的成本能够确认,但涂料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在收到第一笔价款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A公司应在收到首笔价款时确认收入。
A公司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涂料,商品经销环节次数减少,减少对分销等中间环节支出。A公司居于B房地产公司的大集团采购采用分期付款,主要目的在于推销产品,而不是以融资为目的。因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B房地产公司销售涂料,应按合同约定价款确认涂料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按合同约定日分期确认收入;在会计方面,A公司应在收到第一笔价款时按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A公司会计上确认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需确认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如,2013年9月,A公司向B房地产公司发出涂料10万桶,每桶500元(含税)、成本价300元/桶。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B公司收到涂料后1个月即2013年10月付款2500万元,2014年9月付款1500万元,2015年9月付款1000万元。2013年10月15日,A公司收到首笔价款。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盈利。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2013年9月发出货物:
借:发出商品 3000
贷:库存商品 3000。
2.2013年10月收到货款: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500
应收账款 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3.25
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
363.25。
A公司2013年10月向B公司开具25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发出商品 3000。
3.2013年12月31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6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25。
A公司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636.75万元(2136.75-1500)。
4.2014年9月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应收账款 1500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
217.9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95。
A公司于2014年9月向B公司开具15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2014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250万元(1000×25%),需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625-250)
贷:所得税费用 375。
A公司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382.05万元(1500÷1.17-3000×30%)
6.2015年9月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 145.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
A公司于2015年9月向B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7.2015年9月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贷:所得税费用 250。
A公司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254.70万元(1000÷1.17-3000×20%)。 -
2021-12-23 19:11 连保军 客户经理
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分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在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按本期应收的货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2021-12-23 19:08 赵骥万 客户经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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