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怎么提取,有什...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怎么提取,有什么相关新政策
梅金莉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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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58最佳答案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9:19 樊成钢 客户经理

    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遇到突发事件(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以及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 2021-12-23 19:16 辛培剐 客户经理

    购房合同是必须的,还有购房发票。还得有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
  • 2021-12-23 19:13 齐星星 客户经理

    长春的公积金如果有条件,应该可以提取。
  • 2021-12-23 19:10 龙层花 客户经理

    我们在买房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一些问题,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在长春除了买房,在某些条件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也是合法的。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2-0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 2021-12-23 19:07 齐晓娴 客户经理

    每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其中重要一项。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呢?人们要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简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200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目前,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资金归集处、个人贷款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法规处、信息处、保贷处等10个处室,下设一汽、南关、南湖、铁路、朝阳等5个分中心和农安、德惠、榆树、九台、吉林、图们、通化、白城、双阳等10个分理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 2021-12-23 19:04 黄盛洁 客户经理

    长春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 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 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

    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 2021-12-23 19:01 黄盈椿 客户经理

    长春住房公积金快速提取136三个四一2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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