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研究用英文应该...

国际结算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研究用英文应该怎么说
龙安隆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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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0最佳答案

你这问题不对,再确认一下。国际结算一般常用信用证是对的,信用证的类型是什么也可以答,信用证的风险类型是什么,不是不可以答,而是这个很专业,你一般用不到。比如说,从其中一个角度来分析,是银行风险,申请人风险,受益人风险。另一个角度分析,是商业风险,诈骗风险。。。。我觉得这种疑问,就算考试题也不会问这种问题,所以很可能你问错了。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33 齐旭明 客户经理

    题目太大,说起来太麻烦,到网上搜吧,现在一般银行通知信用证时都会审核真假,假如信用证是真的,风险简单说有以下几个:
    1、软条款——让你无法保证做到单证相符
    2、开证行风险,有些银行信誉很差,耍赖
    3、开证行所在国家政治风险
  • 2021-12-23 18:30 赵颐轩 客户经理

    信用证结算是相对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由于交单的时候不符点的产生,会导致拒付或延迟付款。所以在做信用证结汇时,要严格按信用证条款做。减少出现不符点的机率,做到安全收汇。另外也要注意一下开证行的信誉。
  • 2021-12-23 18:30 黄登盛 客户经理

    1\操作风险,由于出口商问题或信用证软条款无法达到单证相符
    2、开证行信用风险,开证行破产拖欠等风险
    3、开证行所在国家政治风险,如外汇管制战争等
  • 2021-12-23 18:24 龚小英 客户经理

    伪造的信用卡诈骗
    一些不法商贩通过伪造信用证,促使出口商骗取货物运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况;
    1,字母信贷打开表单,并通知银行的要求,第三家银行的核电荷数,不收费,在同一时间,通知银行将收到自称是核电荷不负责证实电力线发送,犯罪分子使用通知银行跟进的差距,验证密押引诱受益人发货。
    2信用证打开了那封信,并伴随假冒征线密封,注意缺乏风险意识,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将有利于信用通知的人的信从正常程序。
    3,首先转交了一份信用证或信用证的受益人,甚至类似旧格式的信贷条款的受益人,然后讹以后会有类似的正式函件传真信贷,初步获得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可能无法到银行检查证书,放养或交付。
    出口商接受此类信用证,你必须关闭我们建议银行合作,仔细核对密押和印章,未经起诉或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信用证必须高度重视,深入开展调查,一定不要急于备货,发货。
    信信用“软条款”
    的软条款的,也被称为陷阱条款是指不可的信用证提供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支付义务主动条款终止某些单方面的介绍,所以表面变得不可的信用证基本上是可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隐藏起来,如果出口不严,允许试验,它会落入陷阱,秋天陷入了被动。软条款概述如下:
    项附带条件的条款生效
    信贷申请征收线出函件发出“暂时有效的信用证,并要求获得一定的条件或某些类型的文件在使用信用证后生效,例如,待开证申请人确认抵达的那种,然后信用证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发出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一受益人提供履约担保生效后,通知申请人船名,在这种方式中,信用证的打开信信贷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开证申请人。如果这样的软条款,快递费的商品,一旦市场变化,或当他的理由的受益者,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签发没有得到有效的条目生效的信用证的通知为借口,拒绝收到货,导致出口商蒙受损失,特别是一些不法商贩在合同中规定要求出口商支付履约保证金发出脱身,一旦他们收到的存款,信用证尚未生效,不能宣称他们征行,不得不承担损失。一个
    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软条款往往方面的书面证据货物检验,检验证书由发证发送申请人签署代表的货物的检查,或通过发卡银行的信贷验证,或将提交发卡银行样本匹配,或由进口国的检验标准和要求颁发证书。这实际上是主动是否接受货物,买方代表到达时间装运前检验的,是否要接受检查,签署的检验证书,是在引进线封存样品,买一所房子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等,由买方说了算,这是保证银行信贷的受益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选择软条款,如FOB术语,不要求卖方派船时间,或CFR或CIF条款,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目的香港须征得申请人签发,这也是信贷软条款,前者允许买方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根据自己的意图,使卖方可以主动完成交货时间收汇,后者也使得它可以控制的卖家发货,收货,等由买家承担。
    有些信用证项下的条款符合合同,出口商合同中所述的信贷陷入被动如装运合同,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银行拒绝支付;运在信用证规定,将导致违反合同索赔是买家。
    信贷条款不一致的规定之间的矛盾这一条款单一系统,可以很容易导致不匹配退票如允许提交提单,而且也禁止转运。
    >出口企业,配合中国银行收到信用证,信用证的内容进行了严格的检查,发现软条款,必须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改卡,以确保相同的文档。在过去的几年客户业务往来或交易,我们必须做信用调查,信用不好的客户要求加具保兑。
    信的信贷风险
    一些进口商信用证,改变卫生欺诈的混乱一片哗然。
    国际商事合同中经常遇到的性能,外国信用证,一些变化卡要求是合理的,如各方无异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但也有一些进口商信贷技术,专业复杂的字母,假装是改卡机,改变原始的混乱,混乱的健康和欺诈的手和脚,造成文件不匹配,使中国不能议付货款。如字母信贷矛盾的修正案。信用证,受益人有权接受或不接受,了信贷一个单一的,受益人可以做同样的文件,支付预定,你可以接受,如果无法做到这一点,它不接受装运,制单,许可证原件。
    四,本
    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被广泛用于再出口贸易,经纪第一受益人在收到可转让信用证,转移到发卡银行转移。规定的转让和原条款由第一受益人重新类型的具有相同内容的新卡,新卡的信用额度,可以减少传输线的总金额,单价,装运日期,有效期或缩短,可以增加保险金额,也可以是第一受益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的原始内容,此外,新的证据必须是原来的许可证一样,不得改变,信贷转让书,然后由第二受益人(出口商)负责送货。转让信用证的信贷程序更复杂的程序,复杂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尤其是第二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所以风险。
    很难改卡不便符合特色鲜明的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新的卡原始凭证直接杂费,改变许可手续,涉及4个位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的各方,情况是复杂的。 2,第二受益人的转让通常不会有一个帐户,不太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往往不愿采取指定银行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交的文件不作付款或建议为了防范风险,支付,传输线可转让信用证通常添加类似的条款,将付款仅AFER我们从发卡银行的付款收据。“(仅次于征线将支付报销的收据)。范围
    差异巨大的风险。一旦征线无理拒绝支付第二受益人可能会发现很难直接接触线的引进,论证,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他操作失误的风险,我们的替代。原始凭证与新证书的相互关联的,即使我们工作不到位,资金是否安全仍是未知数。信用证书原件带来了新的内容,如字母不匹配绑定的文件不匹配。另一个例子,经纪人处理业务文件是错误的,开征行拒付,我们无疑将遭受收汇风险小于。
    转让信用证的信贷程序复杂,和各方原因不明的关系,企业的出口合同,应明确界定100%即期不可的信用证支付,或要求经纪公司开立信用退卡,或转卡线,接受转让信用证加具保兑。
    五信贷风险长期字母
    长远的字母信贷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全套单据和远期跟单汇票,由发卡银行审单,承兑的远期汇票的付款。赞成长期信用申请融资,但也带来了额外的风险的受益者。
    了一个字母的信贷风险,主要存在在发卡银行破产。
    方法来防范这种风险,发卡银行的要求是一个大型知名银行;或者找到另一家银行担保的反对,因此,这将是非常安全的。
    六,逾期付款通知书的信贷风险的方式来
    后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的全套单据向开证行,不签发的汇票,银行收到文件不会立即付款,但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时间的信,然后再履行其付款义务。
    就这样,的受益者没有钱,把一个单一风险。
    逾期付款的信用证通常用于大型成套设备在嘴里,买方领取全套设备及安装,调试和后付款。在这些条件下,出口商无疑要承担两空,为此支付的风险,出口商必须首先确保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以防止进口商拒绝付款不符合质量问题的商品,同时要求银行担保证明,以确保到期收回货款。
    ,发卡银行信贷风险
    信的信贷发行银行自身的信用担保,使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因此,在信贷业务中最大的风险,事实上,是发卡银行的信贷风险,的发卡银行信贷,所有受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通过我们的银行做生意,开一个信用证银行的信誉。应注意关闭信用卡发卡银行调查,资信较差的银行信用证开不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兑。
  • 2021-12-23 18:21 贾黎黎 客户经理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
    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伪造信用证,诱使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开出且无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行核押,同时,通知行会收到自称是核押行发来的不加押的证实电,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进核实该密押的空档,诱骗受益人发货。
    2、信用证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仿冒开征行的印鉴,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的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3、先交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甚至将以前类似的旧信用证的格式、条款交给受益人,再假称稍后会有一张类似的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可能没有到银行核对该证,就备货甚至发货。
    出口商收到此类信用证,必须与我国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细核对密押及印鉴,对不加押或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必须高度关注,进行深入调查,切不可急于备货、发货。
    二、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1、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特别是,一些不法商人在合同中规定要求出口商缴纳履约押金再开证,一旦他们收到押金便逃之夭夭,而信用证又未生效,无法向开征行要求权利,只好自己承担损失。
    2、规定凭证文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这类软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派代表检验货物后签署,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本相符,或规定一进口国检验标准检验并出具证书。这实际上是将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验货后是否接受,签署的的检验证书是否与开征行存档样本相符,买房检验机构是否出具证书等等,都由买方说了算,从而是受益人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证。
    3、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是也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4、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
    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合同不符,使得出口人陷入被动,如按发货合同,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又会导致违反合同,遭到买方索赔。
    5、前后矛盾的条款
    信用证中的一些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如按此条款制单,极易造成单单不符,遭到拒付。如,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出口企业再收到信用证后,应会同中国的银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发现上述软条款,必须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确保单证一致。对过去没有业务往来或往来很少的客户,必须做好资信调查,对资信不好的客户,要求加具保兑。
    三、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
    有些进口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
    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如经双方同意等于是双方变更合同。但也有一些进口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故作手脚,改中生乱,乱中生诈,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如,信用证修改书与信用证内容相矛盾。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能够做到单证一致,按期交单,则可以接受,如无法做到,则不予接受,按原证办理装运、制单。
    四、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广泛运用于转口贸易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在接到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转证行转让。转让行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和原信用证的条款重新缮打一份内容相同的新证。在新证内,转让行可将总金额、单价、装船期、有效期减少或缩短,保险金额可以增加,另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开证申请人,除此之外,新证内容必须与原证相同,不得改变,信用证转然后,由第二受益人(实际出口人)负责办理交货。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较多,程序复杂,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对第二受益人法律地位、权利不明确,因此风险较大。
    1,改证困难,不便履约。可转让信用证的鲜明特点是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一项改证手续,牵涉到地处不同国家、地区、利益各异的四位当事人,情况复杂。
    2、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通常没有帐户关系,对其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往往不愿承担被指定银行的义务,对地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不进行付款或议付,为了防范风险,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通常加列类似条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er our receipt of payment from the issuing bank."(只有收妥开征行的偿付款项后方予以付款)。
    3、单证不符,风险巨大。一旦开征行无理拒付,第二受益人可能发现很难径洽开征行,据理力争,主张权利。
    4、他人操作失误,我方代人受过的风险。由于原证与新证相互关联,即使我方工作到位,能否安全收汇仍然是未知。如,信用证原证与新证内容不符,势必出现单证不符。又如,中间商办理单证业务出错,开征行拒付,我方无疑要遭受收汇不到的风险。
    出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复杂、当事人关系不明的原因,出口企业再签订合同是,应明确规定采用100%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或者要求中间商开立对背信用证,或在要求转证行加具保兑后,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
    五、远期信用证风险
    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全套单据和远期跟单汇票,开证行审单通过,承兑该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给予开证申请人的资金融通,但同时也给受益人带来了额外的风险。
    远期的信用证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开证行破产。
    因此,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就是,开证行要求是较大的知名银行;或者,找另外一家银行作保兑,这样就会非常保险。
    六,迟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迟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开证行,不用出具跟单汇票,银行收到单据后也不会立即付款,而是到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时间,再履行付款责任。
    在此方式下,受益人无款放单,风险极大。
    迟期付款信用证往往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口,买方再收到全套设备并安装、调试后再付款。在此条件下出口商无疑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为此,出口商首先必须确保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的规定,防止进口商以货物品质不符为由拒付,同时可要求出具银行保函,以确保到期收回货款。
    七、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就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如果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权益就都得不到保证。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与我方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情况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重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对资信较差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兑。
  • 2021-12-23 18:13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全文,你可以先写,有地方我可以给你翻译,呵呵)
    这个是金融论文的目录,点哪个有哪个的全文
    PDF文档
    “Risk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Developing Derivative Tools of Finance by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engine.cqvip.com/content/f/98547a/2005/019/006/jj115_f2_20951041.pdf
    浅议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On Risks and Precautions in L/C Transctions [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ianji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and Commercial Management] 廖德万
    我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成因与对策 Reasons of Credit Capital Risks of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China and Its Counter Measures [管理科学 Management Sciences in China] 金守恒 , 邢桂君
    总之很多了,如果你实在搞不到那么多合适的英文的,汉语写好偶给你翻译
    希望采纳
  • 2021-12-23 17:57 赵顺财 客户经理

    1.信用证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1.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这里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银行只凭看到的文件放款但它却没有这个义务或者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核实文件所反映交易事实的真伪,因为在程序上银行对交易的审查不过限于文件的核对,信用证交易不允许银行在询问开证人货是否收到,船是否到港等确知事实后再行结汇。银行的责任只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到位,不在监督交易,“看到文件即可放款,被骗免责”的操作让某些身为皮包公司的卖方只需要伪造一套字面无缺陷的文件(包括提单、保单、发票、出口证等)就可将钱提走,即使手头没货照样拿钱。而面对这种损失,银行免责,买单的是买方。
    卖方与承运人的勾结行为,比较常见的如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特别在CIF条件下,船是卖方找的,运费是卖方给的,对航运的控制权在卖方。承运人如果接受卖方的请托在明显会导致延误航期的情况下为卖方出具倒签、预借提单以避免和信用证有出入结不到钱,那银行方面在核对提单信用证等单据无误情况下就会放款,由于延误航期导致船沉了、被抢了、货物变质使开证人蒙受损失的事实,银行不管。
    1.2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失效。由于在信用证交易制度下,银行对文件的审核是严格依据交易的表现形式而非交易事实。因此,对提单所载交货数量、货物规格等任何一项与信用证出现的不符,哪怕是买方根本不会追究的货物自然属性导致的正常损耗也会使银行暂缓结汇,这在事实上使信用证失去了保证作用,给卖方的资金融通带来困难。此外,即使卖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软条款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卖方的安全结汇构成威胁。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不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了商业信用。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3 银行面临的风险
    买方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破产。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买方商破产无力偿付货款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用于担保向银行融资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双方串通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
    2.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2.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 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2.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2.4在信用证中,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2.5买方事前防范措施
    首先,买方应该寻找有信誉的卖家和承运人,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常常处于不同地域的买卖双方很难了解对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这也是此举的不足之处。 其次,买方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进行验货、监督货物装船甚至跟船,这也可以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但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买方也可以自行为标的物投保,可确保在风险发生后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这也会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银行可以加强与买家的信息沟通,如提前通过传真等方式将卖家单据发予买家,以进一步保证单据的准确性。 最后,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督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等一些中介机构来对单据及货物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实质性审查。
    2.6买方事后防范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如对船的方位和动向进行卫星追踪)以及早发现不法行为,便于搜集有利证据和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如法院的禁付令)进行救济。
    2.7买方可以通过预防性的保护措施来保证自己的正当权利
    1、选择 FOB 贸易 术语 进行交易,或者是 班轮 运输的 CFR 或 CIF ,因为在这些交易条件下买方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2、第三方检验。买方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世界各国都有一些独立的像公正行一类的检验机构,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3、装船通知。对大额商品的出口,一般要求卖方发货后用传真或电传发给买方一份装船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船名、船期等。收到装船通知后,买方将有关船情资料提供给国际商会的海事局进行调查,以确定船情资料的真伪。
    4、传真单据。要求卖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备齐后,传真给买方以便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
    5、装船前检验并监装。“装船前检验”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方检验”,之所以还要加上第三方监装,主要是为了防止卖方将货物掉包。这方面,我们吃过很多亏。例如,我国进口木材,国外第三方检验后没有任何问题,符合合同要求。等我们收到货物后,却发现全是一些朽木和杂木。国外检验机构说,这不能怪他们,木材确实没有问题,至于卖方装上传的是不是这批货就与他们无关了!因此,为了防止掉包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监装,并出具监装证书。
    6、买方监装。对于大宗货物的进口,买方自己派人监装。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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