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是对还是错
米增建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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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1最佳答案

1、纠正您的概念性错误,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审计是两个概念。前者,按照您的内容所述,应该是指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进过测试、评估等一系列审计程序后,出具相应的内部控制报告;后者,是企业内部的内部审计团队自行对企业的各种情况实施各种不同类型的保证或咨询业务,最终出具相应的内部审计报告或咨询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事务所,同样可以是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的事务所。
内部控制审核和内部控制审计,简单说,前者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形:1)内部控制制定时,对内部控制涉及或运作的审核,避免其中存在差错或拖沓;2)内部控制执行过程中,对内部控制过程中形成成果的审核,通常视作是对不同岗位权限的运用过程。
内部控制审计,既可以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来实施,也可以由企业内部的内部审计部门来实施。只是由于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比企业内部的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更强,因此在上市公司公布年报时,要求其必须提供一份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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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3 18:30 符耀精 客户经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8]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5-22
    实施时间: 2009-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次: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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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营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 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财政部 审计署 证监会 银监会 保监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 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 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 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 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 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 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 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情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 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 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 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 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 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 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 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 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 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 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 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 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 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的配套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l日起实施
  • 2021-12-23 18:29 米增建 客户经理

    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为了配合《基本规范》的实施,财政部还颁布了三个指引性文件,并公开征集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外资企业,没有影响!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附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 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的配套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 2021-12-23 18:23 齐星星 客户经理

    (2008年5月22日,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 财会[2008]7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 2021-12-23 18:13 连丽红 客户经理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两个重要文件,目的是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由此可见,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是为企业管理层对本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的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要求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两者结合点在于目标均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具体要求包括:1、要求企业根据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2、要求企业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其他专门机构作为内部控制评价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求企业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组,接受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领导,具体承担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通过内部控制职能机构和评价工作组这种矩阵式的组织设置,可以有效促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开展。3、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一般可以通过定量的方式予以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合理确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和定性认定标准。4、要求企业在评价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一是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实质就是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二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即概要说明;三是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一般指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企业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评价办法;四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描述内部控制评价所涵盖的被评价单位,以及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事项;五是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六是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主要描述适用本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声明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同时,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确定评价期末存在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七是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八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对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出具评价期末内部控制有效结论,对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不得作出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并需描述该重大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重要程度。财政部将在内部控制规范讲解中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提供进一步指引,包括探索引入使用内部控制评价表,作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进一步补充。所谓内部控制评价表,就是对评价过程中形成的评价工作底稿的全面整理和综合汇总,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各构成要素的结论性评估表格,一般由评价内容、业务描述、有效性/缺陷、评价记录等栏目组成。通过使用内部控制评价表,可以使不同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更具可比性,同时也有利于报告使用者阅读和理解。5、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它是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引入的强制性要求。企业责任在于:1、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2、要求企业完整而全面地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3、企业应提供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及其结果。4、企业应在审计过程中及时加强与注册会计师沟通。
  • 2021-12-23 17:56 齐映山 客户经理

    内容来自用户:林3448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发布会,隆重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政府监管部门将对相关企业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本人作为配套指引这一重大系统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拟就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配套指引由(一)内部环境类指引第二,关于发展战略。发展战略是指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
  • 2021-12-23 17:50 窦连江 客户经理

    2008年6月,我国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又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这是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建成并有效实施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系统工程,也是财政、审计、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我国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第三个要求对本国企业实施全面内控审计的国家。
    为确保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证监会将把内控建设纳入上市公司日常监管。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提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注。
  • 2021-12-23 17:41 齐敦益 客户经理

    第一章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节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及主要背景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1分)

    第一节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及主要背景
    五部委要求: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1分)

    第一节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及主要背景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1分)

    第 一节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及主要背景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相关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但签字的从业人员不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1分)

    第一节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及主要背景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执业准则是()(1分)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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