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2013年什么时候施行

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2013年什么时候施行
黄登盛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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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1最佳答案

2017年劳社厅函66【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宣布废止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2017年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8:25 管火金 客户经理

    目前国家规定,特殊工种女工人45岁,女职工50岁,普通女干部55岁,处级以上干部和高级职称可以60岁
  • 2021-12-23 18:25 赵颐轩 客户经理

    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现在应该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如果女职工“志愿”可以延长退休年龄至55,毕竟现在和1978年制定退休制度的时候人均寿命增加了大约5年。但一定要灵活掌握,否则会引起社会不安。
  • 2021-12-23 18:20 龚子顺 客户经理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拓展资料:


    退休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休息养老。  这主要是由人们生命和劳动过程的自然规律决定的,因而各国都规定和实行了退休制度。由于国情国力的不同,各国有关退休条件(主要是退休年龄)和退休后的福利待遇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干部退休制度始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是最早的退休法规。此后,曾于1951、1955、1958和1978年先后作了修订。其中1978年6月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至今仍是干部退休制度的基础。


  • 2021-12-23 18:13 米塞林 客户经理

    根据国务院和本市的规定,职工退休年龄是:
    (1)女职工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年满55周岁退休;
    女职工在非管理岗的,年满50周岁退休;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女年满45周岁(不分工人干部);
    (3)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女年满45周岁。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 2021-12-23 18:00 齐显尼 客户经理

    到目前(2020年12月22日)为止,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还是50周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第一条规定。

  • 2021-12-23 17:53 齐智娟 客户经理

    女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还没有发布,女职工退休年龄应该还是工人50岁,干部55岁。
  • 2021-12-23 17:33 齐斯琴 客户经理

    女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现在是50周岁。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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