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时效可不可以中断
连书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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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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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3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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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20 齐景岳 客户经理
看具体情形,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依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
2021-12-23 18:12 龚巧丽 客户经理
在制定该司法解释之时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关系方面,是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出发,采取的是“以主从关系为原则,以各自独立为补充”的原则。
在通常保证情况下,由于《担保法》第17条第2款[1]规定,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一旦债权人以上述方式主张了自己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此时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作用已经消灭,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如果此时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在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人向保证人起诉之时,很可能超过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未免有所不公。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应中断。
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此时,与一般保证责任相比,连带保证责任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产生两方面的效力,一是保证期间归于消灭,二是诉讼时效制度开始起作用,并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2、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3、对债权人而言,法院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法院调解。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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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5 赵马元 客户经理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记住了,保证期间不会中断!最佳答案那个纯属胡扯。
保证期间只存在经过和不经过的区别,经过则保证责任消灭,不经过则不在讨论保证期间,开始起算诉讼时效。经过与否就看权利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张方式一般保证为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只要说就行了。
由于保证人处于纯义务状态,所以法律要求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积极向其主张权利,所以设立了保证期间,它类似于除斥期间,但可以约定。
说句最简单的,一般债务到期后就可以讨论诉讼时效,因为债务本身是确定的责任。而保证责任不同,在主债务到期后,保证责任并不当然确定,法律强制要先讨论一个保证期间,期间内主张则确定保证责任,计算诉讼时效,未主张则保证责任消灭,不存在算诉讼时效的问题
所以再强调一遍,保证期间不能中断!不要信那个不懂装懂的答案 -
2021-12-23 17:49 齐明松 客户经理
担保物权后诉讼时效一般不会中断。
物权法只是明确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对质权并未明确,这样一来,对于抵押权应适用《物权法》,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他担保物权则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除具有物权一切法律特征外,主要是: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担保物权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
2021-12-23 17:41 窦连池 客户经理
关键看具体的担保方式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例如保证,可以具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处理确定,但是,如果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保证期间则可以转化为保证的诉讼时效,按照诉讼时效原理去认定保证债权的胜诉权是否丧失。又如抵押,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具体是否可以中断,如果存在有转化情况的,就不能简单结论,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去做综合判断。 -
2021-12-23 17:28 赵飞行 客户经理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债务人愿为所欠债务提供担保,则可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
2021-12-23 17:08 辛培军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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