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通过国内银行汇以美元汇给国外的中间商个...
谢谢,急盼
赵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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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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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48最佳答案
对外支付佣金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收款方为个人,在对方没有提供发票,也即没有在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相关税款时,应该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
代扣代缴涉及的税种有: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5、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6、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7、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8、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支付佣金,应由收款方提供发票,收款方在开具发票或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时,会由主管税局征收相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任何税款。
当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则支付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种:
1、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2、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因此,支付佣金应取得发票,在取得收款方发票的情况下,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应予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即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
代扣代缴涉及的税种有:
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增值税,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3、营业税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5、资源税中,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6、消费税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7、印花税中,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8、车船税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支付佣金,应由收款方提供发票,收款方在开具发票或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时,会由主管税局征收相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任何税款。
当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则支付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种:
1、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2、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因此,支付佣金应取得发票,在取得收款方发票的情况下,不需要代扣代缴税款;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应予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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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8:11 齐新玉 客户经理
首先,要明确“对外”的定义
1、如果是指向国内居民企业支付佣金,则不用代扣代缴.
2、如果是向国外注册的非居民企业支付佣金,则应按应付佣金*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
2021-12-23 17:54 符育明 客户经理
不必交税,但是向国外汇款时必须提供佣金合同,汇款单必须由公司法人签字。还需要提交与此佣金相关的货款的收汇水单,以及与此佣金相关的出口业务的商业发票。 -
2021-12-23 17:41 黄盛沛 客户经理
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要交个人所得税,如果给的话可以分次给,具体是什么佣金就适用什么扣除标准,每次给的低于扣除标准就可以。
我看了看,里面是不是有下面这段话: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外国企业直接在我国提供劳务所取的收入,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等税务凭证;外籍个人直接在我国提供劳务所取的收入,,需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营业税完税证明及税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税票或免税文件。
那到底你是属于哪种情况?
如果按照这个条例来说就应该是免税的,最好问问税务局确认下。 -
2021-12-23 17:28 齐晓天 客户经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规定,外籍个人没有来中国境内,属于非居民个人,且取得的所得是来源于境外的劳务所得,您公司支付外籍个人佣金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
2021-12-23 17:23 赵风萍 客户经理
如果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比如,外籍个人在境外通过网络为你公司(境内公司)开发软件,开发完成后交由你公司使用,你公司支付开发费用,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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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8 齐晓姝 客户经理
公司向境外支付佣金,需代扣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向企业征收的,你公司应交企业所得税,按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
2021-12-23 16:49 齐晓娥 客户经理
我司曾碰到这样的情况,我电脑文件夹中仍存有相关处理依据,现提供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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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由此可见,一要看国外的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有自己的机构(个人的话不用考虑),是否有联系;二是国外企业和个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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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例如,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承揽工程,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而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其劳务是发生在境外,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是不需要计征营业税的。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境外劳务,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判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无特殊优惠政策,应按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综上可知,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但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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