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日期晚于信用证上的日期,那么交单是不是...
信用证上要求是最晚是5月30日装船,可是提单上显示的日期是6月21日,这算是迟装了,但是不是也属于迟交单呢?
黄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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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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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9最佳答案
只要在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要看你信用证中如何规定交单期
不过你这样是属于过期提单的
不过你这样是属于过期提单的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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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2 管爱娟 客户经理
提单日期,装运期就是提单上显示的on board日期,最晚不得晚于信用证上要求的最晚装运期。
信用证有效期是指提单上显示的日期后10天到14天,一般信用证上都有规定。 -
2021-12-23 17:32 赵馥洁 客户经理
信用证规定是2月28日为最后的交货时间,因此你最迟的日期就应该是28号,不能晚于这个日期。提单上的日期最晚就是2月28号 -
2021-12-23 17:19 管火金 客户经理
2月28是最晚船期,那么你的运输单据必须显示不晚于28日的装船时间,否则就是迟装船。
信用证有效期3月21日,你可以看看有没有规定交单期,是否为21天,只要在交单期内都是有效交单。 -
2021-12-23 17:09 齐晗希 客户经理
最迟交单日,信用证的“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就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兑付的日期。一般来说,L/C对交单期都有明确的规定,合理的交单期的长短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到商会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等所需的时间;缮制、整理、审核L/C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等。
通常交单期规定为运输单据出具后的7-15天.
L/C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货物出运后及时交单,避免由于受益人迟交单据而使得单据“过期”,如晚于货物抵达目的地,从而会给进口商带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风险(如滞港费等),也会影响进口商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机。当然受益人尽早交单对其自身也有好处,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可早日收款,加速资金流转;如果单证不符,在不符点是被议付行发现的情况下,可以有较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也会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以确保收款安全。
当然,L/C也可以不规定交单期,《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19条—第25条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对此,《UCP500》第43条a款有类似规定,只是《UCP600》把过去的“21天”明确规定为“21个日历日”(21 calendarays)。也就是说,如果L/C中没有规定交单期,那么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之内,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到L/C的到期日与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不过21个日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在L/C没有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受益人只需在L/C的有效期内交单即可。
为保证收汇安全,受益人可采取两次交单方式,即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取得运输单据再向银行提交运输单据要求兑付。另外,在电子信用证业务中,关于受益人交单问题,《eUCP1.1》第e3条a.ii款规定:“„单据‟应包括电子记录”。
第e5条b款规定: “电子记录可以分别提交,无须同时提交”。c款规定:“若eUCP信用证允许提交一条或多条电子记录,受益人有责任向接受交单的银行提供表明交单完毕的通知。该通知可以电子记录或纸制单据的方式做出,同时必须注明有关的eUCP信用证。如果银行未收到受益人的此项通知,将被视为未曾交单”。 c款的规定值得注意,因为当提交纸单据时,《UCP600》并未规定受益人要提交交单完毕的通知。
信用证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到期日在业务中常被称为有效期(Expiry Date)(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的《UCP600》中文本中翻译为“截止日”)。 《UCP600》第6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500》第42条a款中对于L/C的到期日有类似规定)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则该证无效,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银行有权拒付。L/C的到期日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通常到期日规定为装运日后的第15天.
有时有些L/C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规定L/C有效期为“一个月”、“三个月”等,此时需注明起算日期,否则按照《UCP500》第42条C款的规定,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视为起算日,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不过这种做法有些绕圈子,《UCP600》已删除此规定,这提醒银行以后不要再采用这种方式注明L/C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交单地点
关于交单地点(Place for presentation),《UCP600》第6条d. ii.款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
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此条规定有实质性的修订,《UCP500》第42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由于此前不少L/C就交单地点的问题存在相互矛盾的做法,比如一份自由议付的L/C却规定交单地点或到期地点为开证行所在地,因此《UCP600》明确了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而且按照《UCP600》第6条a款 “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以在任一银行兑用。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的规定,即使存在指定银行,开证行不得拒绝受益人直接向其提交的单据,也就是受益人(包括交单行)可以自由选择向指定银行还是开证行交单,但是受益人必须清楚此种选择潜在的风险,比如受益人要承担交单时间延误造成逾期交单的风险。
如果采用电子交单方式,按照《eUCP1.1》第e3条a.iii款的规定,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意指电子地址。第e5条a款规定:“eUCP信用证允许提交:i. 电子记录,则必须注明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ii. 电子记录和纸制单据者,还必须注明纸制单据的交单地点。 -
2021-12-23 17:05 龚小芹 客户经理
你比信用证上要求的最迟装期推迟了那么久,不应该啊,肯定是属于迟装。但是是否交单迟了,需要看你的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期有多久才能判定,如果是东南亚可能3天,也就是提单日期后的3天内必须持正确无误的议付单据去议付行交单,一般的都是15天,也就是提单日后的15天,所以这个最后交单日期是跟着提单来的,提单日期是哪天就往后顺几天,但是一般信用证还有一个有效期,虽然信用证规定在提单后的15天内交单都可以,但是这个15天如果超过了信用证的最后期限那也是不可以的,现在你的情况,客户完全可以拒付货款,因为你首先违反了合同没有按信用证严格操作,造成了不符点,但是如果他的偿付行征求了客户的意见,按计划付款给你的话,其他的应该就不影响了 -
2021-12-23 16:48 赵颐轩 客户经理
很显然是不符合要求的转运日期,属于迟装了,但交单日期是否晚了从这里反映不出来,信用证上面应该规定有交单日期,你交单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可以判断是否迟交单,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使你按照规定的时间交单,由于你的装船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因此很难正常结汇 -
2021-12-23 16:35 黄睿刚 客户经理
提单是几号签发的?晚于28日的话问问可否倒签,如果不行只能不符交单了。
交货时间不是你的交单时间,交货是指最迟装运日期,只要你的运输单据上列明的日期不晚于最迟装运日期就可以,至于交单期一般在信用证有单独的描述,例如“装运后的**天交单,但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你的问题不是信用证有效期的问题,而是提单签发或者是开船日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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