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抵押物的各部...
龚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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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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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8最佳答案
1,若是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可担保债权的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抵押物仍然担保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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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58 黄睿刚 客户经理
抵押物是不能分割的,哪怕是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债券也只能抵押一次 担保债权是一个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是抵押人、质押人担保的债权,作为这些保证人、抵押人和质押人可以用债权的部分抵押。 -
2021-12-23 17:52 童裕孙 客户经理
物的担保是以特定的财产来担保债务的履行,物的担保一经设定,被担保人(债权人)即取得了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性而有别于债权,又具有担保性而有别于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物的担保的性质与特点,是通过由此而产生的担保物权来体现的。担保物权具有下列基本性质与特点:
1、从属性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设立,故原则上以有债权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具效力、设立、转移、消灭皆从属于债权。不过,抵押权的设立不以既存债权为必要条件,对将来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亦得预先设定抵押权,在最高额抵押中,所担保的债权也是在抵押关系设定后才确定的。即使如此,于抵押权实行之际,则仍须以债权存在为必要。故依附于债权的从属性,仍不失为担保物权的基本属性之一。
2、不可分性
这是指债权人于其全部债权受清偿以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一部分灭失以及债权分割或一部分转让、受偿,担保物权不受影响。不可分性具体表现在:担保物部分灭失时,其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因共有物分割等原因而分属于数人时,分割部分仍各担保债权之全部;债权之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并不相应地消减抵押权,债权人就剩余债权仍得就担保物之全部主张担保物权;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担保物权不因而分割,数债权人按债权额共享原来之担保物权。
3、特定性与公示性
担保物权之特定性是指担保物及其所担保的债权须是特定的。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由于担保物权于一定条件下有执行的必要,因此担保物需与担保人的其他财产区分开而特定化出来,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担保物之特定性原则上要求从担保设立时担保物即为特定,但在企业财产抵押及浮动担保等情况下,担保物之交换价值于担保物权实行时方为特定亦可。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也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它不能笼统地担保债务人的一切债务。在最高额抵押中,所担保的债权具体数额虽在将来方确定,但其所担保的债权种类、范围及最高债权额仍须在担保物权关系设立时通过合同予以明确。
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秩序,法律要求担保物权之设立及担保物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为他人所知晓。在质权及留置权,担保物之移转占有本身即具有了公示性,而在不移转担保物之占有的抵押关系中,法律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以为公示。担保物权之特定性要求,正是通过公示性原则来实现的。无公示性之物的担保,因无公信力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得对抗第三人。
4、流通性与价值权性
由于担保物权的实行要将担保物折价或变卖、拍卖,因而担保物应是可让与的物,即具有流通性。凡法律规定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担保物。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担保物的,于担保物权实行时,应依法由有关部门收购,债权人得就其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法取得担保物之变价价值(交换价值)为内容,而不象一般物权以对物之实际支配、使用、收益为内容,故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的属性。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决定了担保物须具有流通性、担保物或其交换价值须具有特定性,也决定了“死押”、“流质”之类约款的无效性。
5、追及性与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为物权之一种,自具有物权之追及性,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于担保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担保物权人(债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索回担保物以保全其债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6、支配性与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支配性并不是指其对担保物的实际占有与控制(如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即不为占有),而是指其对担保物在处分上的支配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须经担保人同意,亦无须借助担保人的积极行为,而可依法独立地、直接地处分担保物以实现其权利。
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破产时,担保权人得以担保物之变价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正是这种优先受偿性,使得物的担保成为一种最可靠的担保方式。 -
2021-12-23 17:32 米增强 客户经理
抵押权不可分性
(1)抵押物虽经分割,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2)抵押物虽经让出其一部,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3)担保一债权的数抵押物,虽以其让与他人、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抵押权人就全部抵押物行使其权利,抵押物的分割和部分让与灭失,或者债权分割或部分让与或清偿,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换言之,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主要表现为:抵押物一经分割或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就全部抵押(包括已经分割或让与第三人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抵押物部分灭失时,其剩余部分仍对全部主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部分分割或让与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债权人仍就其应有部分对抵押物的全部共同行使权利。分期付款的债权,因部分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侦权部分受清偿,并不导致抵押权的部分灭失,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物价格的涨落,原则上不影响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物的价格上涨时,抵押人无权使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抵押担保关系,抵押物的价格非抵押人的原因下落时,抵押人也无义务再增加抵押物。 -
2021-12-23 17:19 齐敬甲 客户经理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一条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
2021-12-23 17:05 车巧怡 客户经理
经济法里的吧? 这也是我看到的 粘贴来的 你看看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被担保的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也就是说,抵押物的每一部分都为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而存在,主债权的每一个部分也都由抵押物的全部来担保。 具体说来,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物的全部担保着主债权的各部分,也担保着主债权的全部。所以,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每个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权因部分清偿或因其他事由部分消灭的,抵押权仍为担保剩余债权而存在。2.抵押权的全部存在于抵押物的全部之上,也存在于抵押物的各个部分之上。所以,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3.主债务分割或转让时,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着数个债务的清偿;主债务部分灭失的,抵押人仍要以抵押物担保剩余债务的清偿。 -
2021-12-23 16:47 齐显峰 客户经理
追答的:分得人的部分抵押物不够偿还,就可以要求其他分得人的部分一起偿还。因为分割后的各部分仍担保债权的全部。担保物拍卖后仍不够偿还的转为普通债权。还是要还的,只是没有了优先受偿权 -
2021-12-23 16:31 窦连池 客户经理
“及于”的意思是“包含”也就是说抵押权的效力包含补偿金
至于第二个问题很简单,就是说抵押物完整当然没问题,如果不完整,抵押物的残存部分仍都得用来担保债务;另外,可以就一物体的各部分分别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一物体的各部分分别充当抵押物,现在你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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