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

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赵颐轩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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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2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2007年5月11日施行)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1月6日)(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关于本罪罪名,有观点认为可以保留过去已经习惯的罪名,即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再增加一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经研究认为,根据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都已经扩大了,应对原有罪名进行相应的修改,“窝赃”、“销赃”都是“掩饰、隐瞒”的手段,因此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应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7:40 齐晓峰 客户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最新规定。
    针对本案,关于修订后的《刑法》第312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应当注意这样两个问题: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所谓明知,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为一种推测,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又无合理、合法证明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2)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买赃自用,也包括为给他人使用而买赃。如果为销售而低价收购,则实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对补充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和《六机关规定》第37~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其中明确提出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刑事案件不能作出缺席判决。
    注:我国刑法“销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2021-12-23 17:39 黎皇兴 客户经理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然予以窝藏,收购,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021-12-23 17:27 齐明柱 客户经理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定性与犯罪数额问题上的疑点案例分析
    [日期:2008-03-21] 来源: 作者:沈小平 沈少敏 [字体:大 中 小]
    一、基本案情
    林某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2007年12月份间,林某潜入某仓库盗走一批建筑材料,之后运到犯罪嫌疑人沈某开的废品收购店。沈某在明知该批建筑材料是林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3000元的价格买入。一个月后,沈某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便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该批建筑材料价值5000元。
    分歧意见:犯罪嫌疑人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认定本案犯罪数额。
    二、犯罪嫌疑人沈某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关键在于对本罪罪名中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沈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罪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已经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本罪的构成必须以存在由犯罪产生的犯罪所得、犯罪收益为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掩饰、隐瞒的是“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未年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盗窃罪成立的主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林某所盗窃的建筑材料属于一般的违法所得。所以,不能认定沈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应以民事法规或行政管理法规来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沈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理解为“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样保障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不至于放纵一些罪该惩罚的犯罪分子。当然,如果行为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应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在本案中,虽然林某不构成盗窃罪,但其以非法手段盗得价值5000元的建筑材料。数额较大。犯罪嫌疑人沈某明知该建筑材料是违法所得仍进行收购,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其进行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本案犯罪嫌疑人沈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对沈某构成犯罪的理由有不同的看法:(一)刑法罪名确定应贯彻科学性、合法性、概括性的原则,追求“依法、准确、简练、稳定”。犯罪所得和违法所得在法律术语和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谈显然不利于规范刑事司法活动,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能将本罪中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解释为“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二)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理解应从刑事司法实践出发,解释为“犯罪行为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狭义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触犯了刑法,为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时,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本罪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理解为行为人实施了广义的犯罪行为后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三)《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又符合犯罪构成其他要件才能依法成立犯罪。本案中林某实施了盗窃建筑材料的犯罪行为,数额较大,但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盗窃罪。但该批建筑材料属于林某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所得,犯罪嫌疑人沈某进行了收购和销售,因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当销赃价高于鉴定价值时,认定本罪犯罪数额是否应以销赃价为准。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现行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本罪加重情节的起点数额是五十万元,没有对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进行规定,只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而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便可以依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形下并无讨论犯罪数额的必要。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销赃价高于鉴定价值时,本罪应以销赃价作为确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销赃价高于鉴定价值时,本罪应以购赃基准日的鉴定价值作为确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一)虽然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对本罪进行侦查、起诉、判决时都会考虑一定的犯罪数额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有必要对出现销赃价高于鉴定价值时如何确定本罪犯罪数额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二)由于本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时就为既遂,它以行为完成为标志。因此当犯罪嫌疑人完成购买赃物的行为后,就视为犯罪既遂,至于购买赃物后是自用还是转手套利并不影响本罪定性,此时只涉及到以购买价还是鉴定价作为认定本罪犯罪数额标准的问题,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经验,应以鉴定价作为犯罪数额确定的依据。(三)从刑事公正的角度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中要求定罪公正、量刑公正。本罪中若以销赃价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容易出现定罪量刑上的偏差,造成司法不公。而对于销赃价高、获利多的犯罪分子也不会造成轻纵,因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的规定,销赃价高于鉴定价的那部分金额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 2021-12-23 17:03 龙安隆 客户经理

    你好朋友!
    《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变更为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的话,最长三十七天以后就可回家。如果三十七天以后,被逮捕了,见面时间就长了,少则半年多则一年。
  • 2021-12-23 16:48 黄瞩信 客户经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具体量刑标准在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一、《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 2021-12-23 16:16 管爱娟 客户经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广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影响量刑的,可以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10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万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5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10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2)掩饰、隐瞒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次的。 

  • 2021-12-23 16:16 赵驻军 客户经理

    这种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黑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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