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债主逼迫签写房屋买卖协议,现合同到期...
车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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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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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6:48最佳答案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其他回答(共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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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26 龚崇松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以,你写下的房屋买卖协议如果你可以提供被胁迫的证据则可视为无效。但同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交还款诉状及财产保全要求,并最终有权对你房屋进行(拍卖等)处理手段要回欠款。 -
2021-12-23 17:20 赖鹏华 客户经理
父母名下明明有数百万元的债务,却还将财产过户至儿子名下。
债主不干了!
2017年,小胡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其与父母之间的赠与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判决生效后,小胡父亲的债权人石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原因是胡某一家明知身负债务,故意欺瞒法院,想将财产转移到小胡名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会支持石某的诉请吗?
胡某夫妇从事外贸行业,早年家境富裕,2008年夫妻二人为二十岁的儿子小胡购买了一套房屋,但是由于小胡还在读书,不能独立申请贷款,所以父母作为参贷人也一同登记在房产证上。
2017年小胡起诉到法院,要求根据其与父母之间的赠与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胡某夫妇没有到庭,书面答辩表示同意小胡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判决该房屋过户至小胡一人名下。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石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其诉称,胡某夫妇在别地法院存在已经生效的债务数百万元,一家三口共有的这套房屋也已经被司法查封,胡某一家明知身负债务,故意欺瞒法院,想将财产转移到小胡名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某系被告胡某的债权人,确认双方债权的判决已于2016年生效。
因胡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石某申请强制执行,胡某一家的房屋被法院轮候查封并列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小胡起诉要求过户房屋时,胡某一家人明知有未清偿的债务纠纷进入执行程序,仍然将名下财产以赠予的形式转移给小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松江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经核准产权登记于胡某夫妇及小胡,共有方式登记为共同共有,故上述房屋产权属于三人共有。
小胡起诉父母的诉讼名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实为胡某夫妇将属于其二人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小胡。
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三人均明知胡某有数笔到期债务尚未清偿且已进入执行阶段,却未向法庭如实陈述,通过所有权确认一案利用法院判决以期减少胡某的资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处理结果损害了石某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石某以胡某合法债权人的名义申请撤销原所有权确认的判决书,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撤销判决,将房屋产权恢复至胡某一家三人共同共有。
“老赖”夫妻转让房产给儿子无独有偶,下面这对“老赖”夫妻,欠了别人的钱一直赖着不还,还偷偷把房产转让给儿子,自以为能瞒天过海,逃避法院执行。
2009年9月,简某助因经营不善急需一笔资金周转,作为亲戚的简某兴便爽快的出手相助,至2015年3月,简某助共向简某兴借款730000元。眼看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简某助根本没有任何还钱的意思,甚至拒接简某兴的电话。一怒之下,简某兴将简某助夫妻二人告上法院。
经过调解,简某兴同意再宽限一些时日。可协议生效后,简某助夫妻依旧没有还钱,简某兴只得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岂料,简某助夫妻俩为了躲避债务,竟偷偷将房产转让给了自己刚参加工作两个月的儿子,并办好了过户手续。
得知这一消息后,2016年2月,简某兴向法院申请撤销简某助夫妻转让房产的行为。随后,南靖法院依法判处该房产转让无效,责令简某助夫妻10日内恢复房产登记。
很快,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9月18日,南靖法院执行局法官依法对该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向有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停办相关房产登记手续,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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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7:02 齐星星 客户经理
这一点很重要:任何在被逼迫情况下所签署的协议及合同,都不合法,包括事后受害人仍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碰到这种事,只管上法院。
但你所欠款还是要还的,如果你没钱,对方仍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是可以拿你房产拍卖,是通过法院的手段。 -
2021-12-23 16:16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一、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应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135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约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须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建议尽快准备好证据材料起诉,避免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此外,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二、如何向债务人追讨个人债务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持的。
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1、债权人可以秘密地采取突然袭击的方法,先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扣被告的足额财产,以利将来执行。否则,被告有了信息,会采取预防措施,让债权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2、证据充分时,债权人持证据起诉一般都会胜诉。
3、判决或调解债权人胜诉,对方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在1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时债权人可以先了解清楚,究竟对方是为什么不还钱,本身不具有还钱能力,还是想恶意躲债。针对不同的情况,此时才好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应对。

三、当然,必要时,也可以选择债权置换。
该采取的手法都用过了,但是欠钱的人还是不换你钱,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难道就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欠条成为一张废纸而无能无力?自己过的紧巴巴的日子看着欠钱不还的人依然潇洒自在?不过也没关系,现在债值通推出的债权置换来解救你与水火中,来帮你挽回自己的损失。债值通平台是一家合法的,真心实意的为债事朋友解决问题的债权置换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债值通平台可以使用,分享和流通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债权,让自己不再为债权苦恼! -
2021-12-23 16:15 齐敦益 客户经理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因为欠下债务,而被人以胁迫的方式签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会有效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实例,听听专家是怎么讲的。
案例介绍:
马某前往昆明做生意,但因为生意场上的失利而欠下了巨额债务,身为债主的王某知道了马某的情况,担心自己借出去的钱打水漂,因而向马某索要钱款。
在向债务人马某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气急败坏的王某选择了铤而走险。2016年年初,王某伙同他人找到马某,在恐吓、殴打马某之后,双方商定以马某的一套房产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一份,但王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马某购房款33万元。
在签订合同期间,王某限制马某离开,并带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手续。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马某趁王某不注意逃离现场并报警。之后,王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执行刑事拘留。
然而,王某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马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是采用非正当手续迫使马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民事行为理应无效,故该合同内容对马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且,王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实质内容为以房抵债,该房屋产权尚未转移前,马某反悔不履行协议内容,王某主张继续履行的,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最终,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未达到法院支持。
律师评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说即使是追讨欠款也要采取合法途径才可以。
本案中,王某因索款心切,以对债务人马某施暴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且是在马某违背意愿的情况下逼迫其签订该合同,自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0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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