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南南阳宛城区农民。由于南水北调,使用...

平均分了。但是分完地之后,有几户不同意,他们要求按1998年的土地所有情况获取赔偿,占着谁的地赔给谁,他们不要新分的地,并且他们也没有种秋。我想知道,他们几户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我们村应该怎么做?急谢谢
齐星星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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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5:37最佳答案

一部分属于农民基本生活地,即原先的口粮田,另一部分进行承包经营。

其他回答(共6条)

  • 2021-12-23 16:07 米增强 客户经理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由上可知,  征地要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要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由上可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如果没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是违法的。

  • 2021-12-23 15:57 赵颖辉 客户经理

    不合法
    1、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法律是规定集体所有的,用于集体公共利益发展,但湖北省规定70%要交给被征收土地农民手中)
    2、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全额交给被征地农民手中
    3、各地的补偿标准不同,如湖北黄石市为例(地级市),土地补偿1.98--2.13万元/公顷*10倍;安置补助费1.98--2.13万元/公顷*12--15倍;青苗费就是1.98---2.13万元/公顷。
  • 2021-12-23 15:49 黄真强 客户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扩展资料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5:21 齐斯琴 客户经理

    由于村镇不处理,可到县、市信访部门反映并举报其侵权及不作为行为。
  • 2021-12-23 15:09 黄益江 客户经理

    南水北调土地补偿要求:先调地,然后在调地范围内分钱。所以你们村的做法,没有任何的问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土地补偿费河分配使用的指导意见》( 豫政办 〔2010〕15号 ):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生产安置规划,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在调整或开垦新的土地后将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农田整治、水利工程建设等,着力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安置问题,保证被征地群众拥有与当地群众基本相当的生产条件。在此基础上,剩余土地补偿费可在调整生产用地涉及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制定具体兑现方案,兑现给调整土地涉及的农户。
    这几户的要求显然是与我们的政策相违背的。所以,他们不种秋,责任最后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你们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此事,要求他们帮助做做这几户的工作。
  • 2021-12-23 14:58 龚峻梅 客户经理

    征用农民的耕地和山地的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很详细,各省还有细则。河南省制定的了《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其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亩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果园、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它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征用未结果的果园按一般年产值的60——80%计算。
    征用新开辟的鱼塘、藕塘、苇塘、茶园、苗圃等,按一般年产值的60——80%计算。
    以上年产值,均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产品现行平均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的年平均价格计算。
    征用宅基地,除按规定给予拆迁补助外,按耕地给予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征用耕地,按以下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每亩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补年产值的三倍;七分以上不足一亩的补年产值的四倍;五分以上不足七分的补年产值的五倍;三分以上不足五分的补年产值的七倍;三分以下的补年产值的十倍。
    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征用宅基地、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详细情况你可到南阳市国土资源局或宛城区新店乡国土所查询详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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