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父母的银行帐户...

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父母的银行帐户吗?
黄登盛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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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58最佳答案

有前提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了。可以申请法院查封!
如果没有转移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转移,父母不承担子女债务。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6:26 黄盛润 客户经理

    你这个问题要看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那么是可以冻结其父母的账户的,当然如果被执行人是成年人,那么就不可以冻结其父母的账户了。
  • 2021-12-23 16:07 连书耀 客户经理

    如果是债权人与配偶的共同债务,则法院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反之则不能冻结或者查封债权人配偶的财产。另外也不包含子女与父母的银行账户或不动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扩展资料: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5:57 龙小语 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无恶意转移财产至父母,法院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父母的银行存款。
  • 2021-12-23 15:49 赖鹏举 客户经理

    如果是债权人与配偶的共同债务,则法院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反之则不能冻结或者查封债权人配偶的财产。另外也不包含子女与父母的银行账户或不动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5:37 黄登盛 客户经理

    法院强制执行查封被执行人的账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不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2021-12-23 15:21 龚小英 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父母不是义务执行人,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父母执行。
    如果有证据表明,法院判决后其子女为逃避执行,将财产转移到父母名下,法院可以查封其父母银行存款。
  • 2021-12-23 15:09 龚崇栋 客户经理

    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被执行者的银行帐户吗?查到会从帐户上执行吗?

    这些都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内的事,当然会了!人民法院还有其他的强制执行方法。

    二、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等。

    三、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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