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租赁合同有什么区别?
龚巧丽 来自: 移动端 2021-12-2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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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14:28最佳答案

融资租赁的操作是有三方两合同组成(传统的直租项目),三方即出租人(租赁公司),承租人,供应商;两合同指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其中买卖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的前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5:02 龚家跃 客户经理

    有关租金的规定 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

    租金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经济利益,出租人要从取得的租金中得到出租资产的裣和收益,即要收回租赁资产的购进原价、贷款利息、营业费用和一定的利润;而承租人要租金核算成本,即租赁资产所产生的产品的收入,除了抵偿租金外,还要取得一定的利润。

    租金总额一般有下列构成要素:购买租赁物的成本;预计的名义货价,即设备的残值;融资的利息;租赁手续费;出租人的利润、租赁期限等,如果出租人为租赁物投保,保险费也计入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一是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以行使催告的权利,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立即支付全部租金或者直接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规定的损害赔偿金或相当于残存租金金额的损害赔偿。二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时,如果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返还超过部分的价值。这里“大部分租金”应是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至少在租金总额的60%以上。

    关于第二种情形,可以有个例子来说明:例如,一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以800万元价款购买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期限为4年,同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在合同履行的第三年结束后,承租人已经支付了75%的租金(即900万元),承租人因资金短缺而无法继续支付剩余的租金。此时,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收回了租赁物。如果现在租赁物的价值是500万,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为300万,出租人因运回租赁物所花费的费用为50万,则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价值为150。对于这150,承租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

    期满租赁物的几种处理方式 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一般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

    留购是指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租赁物残值费(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备条件。

    续租是指届满后,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租赁物;或租期届满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生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留购。前一种续租方式,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后一种续租方式,承租人按原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直到合同终止。

    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时,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下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协议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瑕疵的索赔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是指租赁物的包装、品质、规格、数量、技术性能、零配件等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

    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承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是由出卖人向承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应承担责任,此时,一旦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索赔。因此,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应向出租人索赔外,大部分情况下,应向出卖人即供货人索赔。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瑕疵,向出卖人索赔又有两种情形:一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是承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另一种情形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出租人既可以直接向出卖人索赔,也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人。但索赔权转让与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在签订买卖合同中明确。合同中未订明索赔权转让条款的,由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此时承租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协助出租人索赔;合同中订有索赔权转让条款,承租人有资格直接对外索赔时,可自行向出卖人索赔。

  • 2021-12-23 14:58 符胜忠 客户经理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而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即买卖双方),自然,不同合同之间当事人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就不同了,具体可以参考相关资料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投融资方面的信息,推荐上投融界这个平台,个人感觉还不错,信息较为丰富。
  • 2021-12-23 14:38 车广义 客户经理

    从性质上说,一个是买卖合同,一个是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责任的划分和承担上是不同的。
  • 2021-12-23 14:29 齐晓彦 客户经理

    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

    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法中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是不得转租他人的,租赁合同虽然未标明是否转让,但也要经房东同意才能转让。如果承租人有转租的打算。

    必须提前写明出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间允许承租人转让,否则转让时就必须经出租人同意。租赁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租房时,很多人都是只签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满了,双方时常也不会特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东照常收租。这样的做法,让不少人疑虑原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其实大可不必疑虑,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

    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如果不想租赁合同的期限变成不定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

    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动续约的,若双方未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租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又未提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扩展资料: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相关司法解释: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及优先购买权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本条司法解释将前述规定中的“共同居住”扩大为“共同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

    对于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该共同经营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为新的承租人。

    正确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涉及到个人合伙的认定。认定个人合伙,首先要依据合伙协议;没有合伙协议且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只要具备合伙条件(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合伙人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的,也可认定为个人合伙。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若无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该原则即应被适用。

    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此时在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抵押权更注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租赁权则更注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二者并不冲突。但由于抵押权设定在先,因而具有优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赁权不得损害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后。

    受让人不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即先抵押后出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和租赁同等效力,按时间顺序)

    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场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赁在后,则法院强制拍卖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若租赁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该原则。(查封和租赁同等效力,按时间顺序)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只在租赁房屋作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时发生,在赠与、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关系中则不得适用,亦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合理期限”的认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该条目前已被废止。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可以参考本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15日”的届满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在房屋转租场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最高院民一庭认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优先购买权不得转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为避免承租人滥用权利,在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对其课以一定的义务,如承租人主张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的,应当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提供担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虽无权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保护其履行。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主张以同等条件与出租人成立买卖合同后,应当优先保护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此第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的实现时可能会与租赁权冲突,但抵押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冲突,不论抵押权设定在租赁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折价、变卖均属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为,不管买受人是抵押权人还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的确定要依照买受的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房屋价格,该价格体现的是第三人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约束的只是出租人对缔约相对人的选择权,而非约束出租人对房屋的处分权。

    房屋出卖价格的确定是出租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故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能按照第三人与出租人确定的同等条件,承租人对该条件不具有异议权和抗辩权。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2021-12-23 14:21 米塞林 客户经理

    租赁协议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转让协议是转让人转移标的物的权利一般为所有权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合同。
    两者区别在于租赁合同的订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对其使用、收益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在转让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受让方支付对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因为转让一词的多义性,转让合同不是一种基本合同类型,其包括的范围远远大于买卖合同,甚至可以包括租赁合同,例如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转让经营的店铺。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各种交易形式的出现和实践,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线也不再那么泾渭分明。
  • 2021-12-23 14:09 黄睿刚 客户经理

    如果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最后是否留购的选择权在承租方,无论选择留购、退还、续租,都会有承租方的书面文件,否则承租方在租期结束后有权追讨租赁物留购的权力的。
  • 2021-12-23 14:05 齐晓娣 客户经理

    售后回租属融资租赁的一种,即“回租赁”。租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象征性价格(例如100元)从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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