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报补缴转移接续?这些社保政策你知道吗?
龚宇飞
来自:
网页
2021-12-23 12:58
声明:本网站依照法律规定提供财经资讯,未授权或允许任何组织与个人发布交易广告。对任何广告信息请谨慎交易,谨防诈骗。举报邮箱:xxxxxxxxx@qq.com
2021-12-23 13:46最佳答案
2、你目前只要在河源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合并。只要河源社保局同意接收,就会给你开接收函,你拿接收函到广州原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办理迁出社保办理一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再拿“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回河源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合并即可。
3、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2-23 14:03 齐春春 客户经理
个人社会保险可以到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补缴。
一、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
所需材料为:
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二、办理流程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录入企业版软件:
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扩展资料:
补缴社保,一般是针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参保(补缴);在男60以下。女:50岁以下,社保满15年。可不必补缴;
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是算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就不需要再进行补缴了,
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3:54 黄盛毅 客户经理
3、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可以转移,对参保人员有何重要意义?
答: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实际是累计了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权益,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参保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这样,有利于解决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就业中断缴费,而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问题。
5、《暂行办法》与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有何区别?
答:《暂行办法》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主要在以下五方面与原规定有所不同:一是扩大了跨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范围。原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不转单位缴费;现除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二是首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属问题,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保障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无论其后采取何种就业方式,继续参保或中断缴费,或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或与新型农保衔接,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得到保全。四是明确停止办理农民工退保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办理退保手续。五是提高了对经办机构的要求。对转移经办程序和时限进行了统一规定,减少了参保人员在两地往返奔波,大大方便了群众。
7、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答: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按以下三类情况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
对第一类采取一种正常转移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
对第二类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对第三类采取一种特别处理方式。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均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9、如何理解养老保险临时账户问题?
答:《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暂行办法》规定,他们可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离开新参保地再次流动就业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应明确的是,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所在地,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不计算为新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应在原参保地计算缴费年限。
10、跨省流动就业时,社保资金(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纳部分)各转多少?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除了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转移单位缴费(统筹基金)时,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11、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要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答:《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主要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资金负担,与参保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关系。
12、单位缴费是20%,而在转移时只转走12%,会不会因此损失了部分养老保险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认为只转12%的单位缴费会使个人权益受损的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13、《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这是为什么?
答: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的时点为1998年1月1日。
1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退休时,应如何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对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分三种情况确定:第一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二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确定由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第三种情况是,参保人员在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确定由其户籍所地负责支付养老待遇。
15、设定缴费年限10年这样一个界限,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设定缴费年限10年的界限,主要考虑是,对于流动就业的人员而言,能够在一个地方连续10年就业并参保缴费,应属于相对稳定的就业,同时有接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在一个地方参保缴费,这一地方也应承担起支付待遇的责任。
16、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后的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将在各地参保缴费的储存额本息累加计算;其基础养老金的核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这样,既保持了权益与义务对等激励原则,又统一了全国的计发办法。
1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谁提出申请?
答: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携带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18、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19、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哪些表格?
答:经办机构应认真填发七张经办表格: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六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七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20、如何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答:如果你是在就业参保地,每年社保经办机构会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同时,你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脑触摸屏,或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及登录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查询你的缴费情况。
如果你在异地,可通过全国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库,找到所有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打电话了解相关的查询方法。
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到那个时候参保人员就可以更加方便地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的信息了。
21、为什么说参保缴费凭证是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
答: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而不再办理退保手续。参保缴费凭证相当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对农民工来说,这比退保只领取个人缴费是更好的保障。同时,不管农民工中断就业多长时间,社保经办机构都将一直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参保记录和个人账户都予以保留,而且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22、参保的农民工能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即使回到农村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满15年,到达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养老金;另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未满15年,和城镇职工一样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可以得到承认,在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可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3、农民工中断就业,不继续参保的,应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农民工不继续在原参保地就业参保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其在当地的参保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继续保留他们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在中断缴费期间继续按规定对个人账户计息,不使农民工利益受损。
24、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的,应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答:对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都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5、对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如何保障其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
26、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农民工流动到外地就业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是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是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是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
27、为什么说退保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答:农民工退保后,只能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单位缴费的权益没有体现出来,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确定的政策导向是,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或是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参保的,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个人的缴费也会全部用于本人的养老待遇。把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是切实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因此从2010年1月1日《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退保。
28、农民工返乡就业,不准备再回城里打工了,为什么不能办理退保?
答:这主要是出于两种情形的考虑:一种情形是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缴费已经达到15年以上了,这样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以后,就可以按照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果是这样的话,参保人不仅不应当退保,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以便将来能够领取到更高水平的待遇。另一方面情形是,虽然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缴费不足15年,并且已经返乡了,但参保人在城镇参保积累的权益和资金可以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在城镇的参保权益仍可继续累加计算。
29、家里急等用钱,为什么不能通过退保来解决眼前的困难呢?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年老以后的基本生活。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讲,国家既要保障劳动者老有所养的权利,也要引导劳动者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参保人员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以保障自己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退保对自己权益是一个很大的损害,在已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情况下,国家不再允许退保。因此,参保人员要处理好解决当前困难和保障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出明智的选择。
30、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就业参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户籍人员;二是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31、流动就业人员转入南京市,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在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二是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四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南京市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五是待基金到账后,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32、原南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地就业参保的,应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南京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地就业参保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一是参保人员凭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二是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三是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四是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五是南京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新就业地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六是待基金到账后,新就业地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33、南京户籍人员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的,是否都可以在南京退休?
答:南京户籍人员,虽然曾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但只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就业参保的,就可以在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但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是在外地参保的,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不满10年,应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
问:我省出台这个《实施意见》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负责人:去年底,国务院在深入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暂行办法》对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参照《暂行办法》制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暂行办法》颁布后,我省面临两项重要任务:一是贯彻《暂行办法》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各项规定;二是对本省现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考虑到与国务院《暂行办法》的对应关系以及这项工作本身的重要性,我们在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下发了《实施意见》,对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总的指导思想是把国务院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好,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问:《实施意见》对跨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与国务院《暂行办法》有无不同?
负责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已经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对《暂行办法》落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我们要进行细化,以便于各地操作。主要有两点:一是从我省转出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问题。按照国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2%调整为11%,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为8%。而由于我省实行的是社保年度(7月1日 次年6月30日),两次降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的时间均比国家规定推迟了半年,导致我省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比国家规定要高出一部分。为维护职工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办环节,经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最后确定仍按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确定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二是跨省流动人员省内待遇领取地的认定问题。国务院《暂行办法》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认定办法作了比较大的调整,根据“户籍优先、从长从后”的原则,以省为单位确认退休待遇领取地,但对省内的具体待遇领取地并未明确。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省内待遇领取地也按照《暂行办法》来确定,就可能遇到一个特殊情况:按照《暂行办法》,参保人员退休待遇领取地已确认为某省,但由于其户籍不在该省且在该省的所有参保地缴费均不满10年,就无法进一步确认其在该省的具体待遇领取地了。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对于非我省户籍、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参保人员,如其曾在我省两个以上地区参保缴费的,根据其在各地的缴费年限,由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办理退休并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最长的地区有两个以上的,由其中最后一个地区办理。
问:流动就业人员可能大部分还是在省内流动,新办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考虑?
负责人:的确是这样,流动就业人员中主要是省内流动。据我们统计,2009年全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中,近80%是省内转移。对这些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我们经过慎重研究,认为还是应当纳入国家统一的政策框架内解决,在转移条件、资金转移规模、转移程序以及退休地确定等方面,与国务院《暂行办法》基本保持一致。这主要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国家对此提出了要求,应当很好地贯彻落实。二是人员流动的复杂性,省内流动和跨省流动往往相互交织,有时难以准确、及时区分。三是户籍的不确定性,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户籍随时可能发生变更甚至跨省迁移,社保机构无法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如果对跨省转移和省内转移实行不同的处理办法,会影响全国转移政策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也会增加经办管理难度甚至可能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实施意见》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了年龄条件,提出了“临时缴费账户”的概念,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负责人:根据国务院《暂行办法》,我省规定参保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接续,而是通过在新就业地设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办法来累积其养老保险权益。这项政策是对我国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上一个重要创新。从一方面看,我们要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目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尚未实现,省级统筹也刚刚起步,地区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发部分大龄参保人员为获得较高养老金待遇而向发达地区、中心城市转移的现象。由于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政府承担着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保发放责任,这种转移无疑增加了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人口、基金负担,不利于各地的基金平衡,因此有必要从政策上对大龄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作出一定限制。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也要维护大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在不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前提下,需要通过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办法,来记录其在新就业地的缴费情况并作为日后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保障其权益。有些同志提出,对大龄参保人员既不转移接续关系,也不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允许其正常参保缴费就行。我们认为,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可以从一开始就对大龄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作出界定,以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权益,并很好地解决养老保险基本数据的重复统计问题。这里要强调的是,“临时缴费账户”只是临时缴费关系的标志和记录,并不是一个特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仍按照现行的统账结合制度进行管理,其缴费比例、账户规模、计息方式等执行与一般参保人员相同的政策。
问:听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是20%左右,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却只带走其中12个百分点,这会不会损害职工权益?
负责人:单位缴费转移量的大小,主要是考虑平衡各地养老保险基金的需要,并不影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跟本人的缴费数量、缴费年限挂钩,与地区间的基金转移量没有关系。
问:对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人员,他在多个地方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养老待遇在哪儿领?
负责人: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退休办理地)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原则进行认定,即:如果到达退休年龄时的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就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如果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有缴费满10年参保地的,那就由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负责办理退休(在两个以上地方缴费均满10年的,由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负责办理退休);如果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且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满10年,那就把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参保人员怎么流动,最后总有一个地方为其办理退休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避免各地在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使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得到保障和落实。 -
2021-12-23 13:37 梅金莉 客户经理
中断3个月,不可以补缴中断期的社保。
中断社保期,社保局将个人的社保账户封存,待再在新的工作单位后,重新建立社保关系后,然后把原社保关系转移过来(注意,这里转移的是指,前后工作属异地,不同地级市)然后实现前后缴费年限的对接。
要转移社保关系,拿身份证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让办事员给开具《社保缴费凭证》,然后,拿着缴费凭证到你现工作所在单位,让单位办理社保的工作人员给你办理对接手续,
之后,所有的事情都归前后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之间的业务往来了,待两地社保局办理好业务后,就可以到你现在所在地的社保局网站查到底缴费了多少年了。
一般是因为你原来的社保帐户处于欠费状态,那么办理社保转移必须把欠费补交完才能办理社保转移。查询一下你在正定的社保帐户状态,方法有三:
1、当地社保事业管理中心现场查询;
2、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免费咨询电话12333;
3、当地劳动保障网上输入身份证号查询;
扩展资料:
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12-23 13:29 龚家逵 客户经理
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参照相关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方法/步骤:
1、《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的人员类别为哪些?
《通知》中明确,涉及人员为“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农业户口不涉及档案问题,故应明确为“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2、已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故申请人应在到达退休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申办补缴手续。
3、个人可以申请什么时间段的补缴?
按照《通知》要求,在个人提出申请,经存档机构初审材料并报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个人可以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补缴的比例是多少?是否涉及补缴系数?是否记个人帐户?
《通知》规定,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补缴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5、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中断是否可以通过本《通知》补缴?
《通知》中提到,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6、补缴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1)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7、个人办理补缴应通过什么部门?
根据《细则》要求,已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本人可向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申请补缴;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8、如果个人档案既不在单位,也不在存档机构的,是否可以申请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可以申办补缴手续。
9、补缴时是否需要中断在缴的保险?
根据《细则》要求,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10、那些情况下不得申办补缴?
根据《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注意事项
办理补缴的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补缴养老保险通告上的说明,带齐证件,除了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2021-12-23 13:20 樊振清 客户经理
社保补缴怎么缴?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社保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一、所要补交的信息
1身份证号码。
2姓名。
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
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
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二、办理社保卡
1办理社保卡用的相片回执单,在打清单时,交付工作人员
2由办理本人取卡,社保局受理费用20元
3时间为一个月
三、社保补缴收费流程
1 扣款成功后,由本处人员,与你一起到社保局打印社保清单
2 双方共同对致社保清单产生的费用
3 个人+公司+滞纳金+手续费 -
2021-12-23 13:14 黄盛林 客户经理
首先,补交社保要到本地的社会劳动保障局申请补缴,一般情况下,普通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缴,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同,很多城市也出现了类似“补交社保”服务,所以,这些便利的条件也使得如何补交社保成为不那么困扰的问题。
如何补交社保的流程为,首先要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陈述补缴的事实及理由,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补缴以后,如何补交社保的问题就等于有了一个好的开端,要让如何补交社保更进一步,其次要准备好相关的原始资料,比如,职工本人档案或合同书,录用审批表,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等,最后带上公章,到当地社保局填写相关表格即可。
扩展资料:
所需材料,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录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
所需材料为: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
2021-12-23 13:08 黄盛昌 客户经理
个人补交社保方法及手续:
一、所要补交的信息:
1、身份证号码
2、姓名
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
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
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二、办理社保卡:
1、办理社保卡用的相片回执单,在打清单时,交付我工作人员
2、由办理本人取卡,社保局受理费用20元
3、由我处带取卡,本处将收取费用50元;4、时间为一个月。
三、收费流程:
1、扣款成功后,由本处人员,与您一起到社保局打印社保清单
2、双方共同对致社保清单产生的费用
3、个人+公司+滞纳金+手续费;补交人员按照上述办理流程进行,即可顺利办理社保补交。
提醒办理社保补缴的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补缴政策上的说明,带齐证件,除了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
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申报补缴、转移接续?这些社保政策你知道吗
没有满意答案?看看这些问答能否帮助您?
相关百科精选
平安世纪才... 平安世纪才俊投资连结保险是由...
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 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Gen Re 中国分公司)系按照《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由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General Reinsurance AG)于2004年5月25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上海设立。
已有 86485 位专家入驻汇财吧问答
已经帮助 1173961 人解决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