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作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其直接责任人的酌...

单位作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其直接责任人的酌定减轻量刑情节有哪些?在线等谢谢
连会新 来自: 移动端 2021-10-13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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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24最佳答案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总结如下:
1、数额较大的(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5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分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10-13 10:27 龚小花 客户经理

    单位无法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必须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 2021-10-13 10:21 龚子鸣 客户经理

    要看具体行为。其中诈骗保险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2021-10-13 10:18 龚家贱 客户经理

    保险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保险欺诈罪,是指违反保险管理法规,意图骗取保险金,采取虚构保险事故或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的正常秩序。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要有保险诈欺行为,即虚构保险事故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非法向保险公司索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还具有诈骗保险金的目的。也就是说,本罪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由于不具有犯罪目的,不属于本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范畴。过失亦不在本罪的主观方面范畴之内。

    保险欺诈主观故意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前(称事前故意),也可以产生于投保以后(称事后故意)。

    ④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6条规定,保险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是: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法定刑处罚。

    发放高利贷罪的刑事责任发放高利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发放高利贷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谋利为目的,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高利放贷,情节严重的行为。

    发放高利贷罪的构成特征有: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

    高利贷发放者以高出国家贷款利率的数十倍,甚至更高的利率发放高利贷,严重地违反了国家金融信贷政策,扰乱了信贷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借贷人的人身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

    ②本罪客观方面首先表现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违反民间借贷管理法规,凭借自己手中的资金,发放高利贷盘剥他人。

    ③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亦包括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发生在公民之间。但是,在实践中亦存在着一些单位实施实质上的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如利用国家贷款转手倒放的行为等。因此,我们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由故意构成,而且具有攫取高额利息的目的。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因不具有目的性,不能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亦不构成本罪。

  • 2021-10-13 10:15 齐景嘉 客户经理

    一、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有哪些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一般是指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此外,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属性等作虚假描述或隐瞒保险标的缺陷,足以使保险机构陷人误解的,也是虚构保险标的。采用隐瞒保险标的瑕疵的方法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保险诈骗的情形。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明知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不予赔偿范围,为达到索赔、转嫁损失的目的而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理由,使事故成为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理赔的事实;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按规定其虽属赔偿范围,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骗取不应得到的保险金而以伪造、变造受损清单、损失鉴定证明等方法,把保险事故的损失夸大。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编造,是指
    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方法,法律未作限制,包括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也包括抛弃、毁损等故意损坏财物的方法。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与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相类似,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也是投保人、受益人人为地促成赔偿条件实现、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包括杀害、伤害、虐待、遗弃、非法拘禁、传染疾病等一切方法,至于方法本身是否达到成立犯罪的程度,在所不问。
    二、保险诈骗罪主体要件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犯)。投保人,是指与保
    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机构请求补偿损失或领取保险金,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者依照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其或是保险当事人,或是保险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具有相对特殊的身份,其可能实施的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也不相同。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共犯论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21-10-13 10:12 窦连江 客户经理

    一、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依据 (一)单位犯罪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其社会危害性大,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组织,利用单位的名义,打着为集体和单位谋利的幌子,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公然进行走私、贩毒、贿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干扰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破坏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危害性远远超过了单纯的自然人犯罪,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单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单位虽不像自然人那样用大脑思维,但它有自己的决策机关,实质上其决策机关就是单位的“大脑”,它所做出的决策就形成单位意义上的意志。因此,不能说单位缺乏主观意志,不能实施犯罪。 (三)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与刑法规定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的刑事法律原则一致这种犯罪的非法受益人往往是单位自身,如果仅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单位的其他人员就体现不出刑事制裁,从而与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不符。因此,只有确定单位为犯罪主体的前提下,对这类犯罪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 (四)单位犯罪主体本身具备受罚能力单位固然有着不同于自然人的特点,不能适用生命刑、自由刑等刑罚手段,但在财产刑中的罚金刑是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单位具有受罚能力。 (五)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一些的经验,并被现行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一9吧漆年二月二二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漆条明确规定:“单位走私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这是首次在立法上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若干刑法单行法规中,也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处罚,主要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一二件单行刑法先后对漆0多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一99漆年新修订的刑法,全面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为惩治单位犯罪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单位犯罪主体行为的确立 单位是一个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意志的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只有通过它的成员的具体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在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确立的情况下,可以把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视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第一,单位犯罪主体行为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也就是说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的罪过的根源。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不同于个人意志的自然人犯罪的重要标志。所谓单位意志就是单位组织的整体意志,是在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的基础上产生,当这种意志是通过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犯罪行为表现出来时,就构成了单位犯罪。 第二,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是为单位谋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禁止的利益,即不正当利益。其中,犯罪的目的必须是为单位利益,而这种利益具有违法性,这是单位犯罪的特征。 第三,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单位是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它不可能自己实施犯罪,只有通过它的成员的具体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因此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一般是指由单位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第四,单位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且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并非一切与单位有关的主体的犯罪都由单位承担。换言之,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所设定的犯罪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的,绝大多数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性规定。并且,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从犯罪的范围上看并不一一对应。在刑法分则四00多个由自然人构成的罪名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单位犯罪的范围比自然人犯罪小得多。 三、单位犯罪主体确立正确与否对司法的影响 对单位犯罪主体确立正确与否,这不仅关系到法律主体性质的认定,还直接影响到定罪是否准确,纠纷的处理是否公正的问题。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单位犯罪不同于的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一、依法成立。违犯宪法或法律规定以及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就是不合法的组织,这种组织实施的犯罪不能认定是单位犯罪,而只能认定是自然人犯罪。 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始于该单位的依法成立,终于该单位被依法撤消、查封、关闭或者破产、倒闭、解散,即在该单位合法存在期间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些特征决定了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若该犯罪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那么错误的认定行为主体是单位,就有可能放纵了犯罪人。修订后的刑法相同罪名的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多数是一样的,但也有少数不同。如刑法第三90条规定,自然人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三9三条规定,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行或拘役。可见,同样是行贿罪且都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处刑如此之悬殊,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自然人以单位犯罪掩盖其个人犯罪现象的出现,从而避重就轻减轻处罚,变相逃避了刑罚的制裁,放纵了犯罪。 (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单位是一个社会组织,它虽不像自然人那样用大脑思维,但它有自己的决策机关,决策机关就是单位的“大脑”,它所做出的决策就形成单位意义上的意志。这些意志通过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为此在具体确定其身份时,应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其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是追究单位犯罪中领导和决策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在确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时,还需要特别注意掌握、区分几种情形。一是如果单位集体决定与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共同实施单位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原则进行处罚;二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况下,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三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处理。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地直接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单位成员。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注意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看其在单位犯罪过程中能起到作用大小。如果参与犯罪的是部门责任人,或是工程技术人员,或者是一般干部职工等,在实施单位犯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重要作用,就应属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二是看这类人员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行为的关联程度。如果其他人员使单位犯罪的目的得以实施,并按照“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的方案积极地贯彻执行,其犯罪结果与其行为已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成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适用及其立法的完善 单位作为犯罪的主体,以自己的犯罪意志支配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理应受到刑罚处罚。同时,单位犯罪的意志从形成到实施都是通过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意识活动来进行的,因此他们对单位犯罪也负有直接的责任。为此,修订后第三一会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现阶段我国单位犯罪的情况具有复杂性,如果仅采用双罚制或单罚制,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责、罚相适应的原则。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独立的单位犯罪刑罚制度,改变目前单位犯罪刑种单一、刑罚不力的局限;加大单位犯罪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应数倍于犯罪所得,以彰显罚金刑的震慑力。 增设和完善单位犯罪的刑种——刑事破产。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单位犯罪,按刑法规定,强制将犯罪单位解散或关闭,剥夺其全部权利,没收其全部资产,只有取消其生存的资格,才能弥补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目前单位犯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正确认定单位犯罪主体,准确打击犯罪,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单位犯罪法律制度,对维护我国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一、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M].中国法制出版社,一999. 二、林准。中国刑法教程[M].人民法院出版社,一9吧9. 三、陈光良。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角度的分析[J].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二00三(一)。 四、龚培华。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华东刑事司法评论,二00三(三)。 5、扬毓显。单位犯罪主体之疑难问题新探[J].学术探索,二00二(二)。 陆、石磊。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J].现代法学,二00陆(一)。 漆、邵维国,倪展。论我国罚金刑数额立法的弊端及完善[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二00四(四)
  • 2021-10-13 10:09 齐智国 客户经理

    一、定罪:

    1、骗保金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金;

    2、骗保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金;

    3、骗保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构成犯罪的金额:达到10000元便会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保险诈骗案,不管有没有成功,都可以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消费者被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推销员欺骗,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可以先了解一下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先私下跟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推销员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可以寻找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法律起诉,如果证据充分,法律会给予对方相应的惩罚。

    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具体要件: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 2021-10-13 10:06 龙小艺 客户经理

    单位可以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纵横法律网-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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