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涉及死亡的案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

雇员因工死亡,处理事故的家属非死者的所有顺位继承人,且无委托书,雇主已赔偿给该家属,在索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死者所有顺位继承人的户籍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有顺位继承人签字的赔偿协议及已赔偿证明。如果雇主提供不了,是否能得到赔偿?
齐晓强 来自: 网页 2021-09-14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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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14:07最佳答案

一、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赔偿金:

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

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四)医疗费用:

1、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

2、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3、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扩展资料:

一、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附加医药费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

二、政府政策

1、2008年5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认定、待遇核定等问题,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补充说明。

2、其中有一条对于写字楼的上班族意义重大——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做了解释:如果致伤的“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的,可认定为工伤,但职工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将不予认定为工伤。

3、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因为坐公司班车、自驾车,还是乘公车,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了伤你就可请求工伤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14 14:04 边占武 客户经理

    一、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四)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
    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二、雇主责任险拒赔的情况有哪些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 2021-09-14 14:01 辛培兵 客户经理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九)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一)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二)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四)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 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五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50%
    六级 40%
    七级 30%
    八级 20%
    九级 10%
    十级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 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 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误工费用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0 *(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 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误工费用后,被保险人雇员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赔付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保险公司已赔偿的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就其雇员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 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赔偿金额。
    (四)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
    如果保险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八条 在发生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雇员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
    (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
    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2.第三方承担的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列明被保险人雇员名单,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名单的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负赔偿。发生名单变动时,要在新增人员开始工作后五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导致该名雇员不在列明人员名单中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
    职业性疾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临时出境工作附加险条款
    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
    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
    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 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本公司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 2021-09-14 13:58 齐星星 客户经理

    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请你把保险合同拿出来好好看看。
    看一下合同对索赔程序是怎么约定的,我记得并没有说要证明公司已经赔偿了员工(或其顺位继承人)之后保险公司才赔偿公司。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被保险人(就是公司),至于公司赔给员工家属赔错人了的话,那是公司自己应该承担的风险。
    即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于你公司之间的合同,与第三人(死者继承人)无关。
    除非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雇主要先赔偿之后保险公司再赔偿。(请保险公司说明这一点,有没有这样的约定)
    ----------------------------------
    如果有约定(我忘记了,手头没有这个合同版本),那么雇主就比较麻烦,就可能被要求提供你说的证明。
  • 2021-09-14 13:55 连书耀 客户经理

    补充工伤雇主责任险,工亡理赔,工伤已赔,保险公司就无死亡赔偿责任了。因为非补充工伤雇主责任险就是常规的雇主责任险,在雇员有社会工伤保险的情况下,
  • 2021-09-14 13:52 黄真强 客户经理

    雇主责任险负责的赔偿是雇用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1)中国人保雇主责任险理赔流程:

    被保险员工发生事故时,向中国人保索赔应明确以下几点:

    1、施救要尽力,报案要及时。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积极施救,并立即以传真、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如果被保险人遇到与保险责任相关的诉讼案件,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3、不随意承诺:

    (1)未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2)未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

    4、单证要齐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时,请您准备索赔所需的各种单证,如保单正本,事故证明,索赔单据,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治疗单据,死亡证明等,法院的诉讼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其它赔偿文件。

    5、打PICC保险咨询电话。

    (2)中国平安雇主责任险理赔流程:

    提供7X24小时报案理赔电话95511,更可全国通赔。发生保险事故后,请参照以下流程办理理赔。

    第一步:拨打95511电话报案;

    第二步:准备保险事故;

    第三步:带着材料到平安门店办理;

    第四步: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赔付。

  • 2021-09-14 13:49 桑青青 客户经理

    雇主责任险的被保人是企业主,目的是帮助分散企业用工风险弥补员工死亡伤残误工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这个理赔款是赔给老板的老板再通过抚恤的方式发给员工。员工在上下班的途中或者在上下班的途中,或者上班期间,因为疾病死亡或者意外死亡才能赔付。
  • 2021-09-14 13:46 龚富贵 客户经理

    1.保单复印件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批单;
    2. 盖承保章的投保人员清单;
    3.详细的事故经过,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发生当时雇员从事何种性质工作。
    4. 医疗证明:如病历本、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原件等相关医疗证明;
    5. 涉及医疗费赔偿的:需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及供费用清单;
    6. 涉及赔偿误工费用的,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休假证明原件(需医院盖章);
    7、涉及残疾或烧伤索赔的案件需提供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8. 员工的工作证、工资清单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9.涉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10.当地警方的调查结论;
    11.涉及死亡的案件,需提供被保险人与死者家属的赔款协议及付款证明原件;
    12、其他与本案案情相关的证明文件。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依据每一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确定。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时的保险赔偿额度,每一雇员只适用于自己的赔偿额度。
    赔偿金额=该雇员的赔偿限额×适用的赔偿额度比例
    如果保险责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时仍然适用权益转让原则,即在赔偿后可以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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