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龚崇权 来自: 移动端 2021-09-0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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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11:47最佳答案

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理职能,通过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形式,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和医疗水平,以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改革深化的社会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也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虽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得以提高,但是社会就业、养老等问题也日趋突出,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也在增加。因此,构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1 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的发展,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为城市国营及部分大型集体企业职工建立了涵盖养老、医疗、工伤、生育、死亡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构筑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仅包括社会保险的部分内容,范围相对较小。二是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未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进行了明确,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指明了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保障范围涉及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区服务、社会强制性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个人储蓄积累和以自愿为原则的商业保险,使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灵活、有效、丰富多彩。三是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条保障线,实行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由此,一个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2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
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一制度所处的特殊国情和时代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各种问题在所难免。
(1)覆盖面狭窄。目前我国发达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已经开始在试着搞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 000万人。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不到农村总人口的10%,至于失业保险等其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均与农民无缘。除此之外,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覆盖城镇范围内的全部居民,养老保险覆盖人群约1.6亿人,另有3亿多人被排斥在外,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较窄。随着我国失业人口逐年增加,2001年我国城镇职工失业率为3.6%,2002年为4%,2004年增加到4.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1 400万人。截止到2004年全国有10 584万人参加失业保险;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仅覆盖全国约9 400万人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30%。还有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广大的个体纳税户没有加入社会保障的体系。
(2)社保资金缺乏统一管理,基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按地区和部门分开制定的,地区间条块管理比较松散。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县市统筹又有省级统筹,统筹形式多种多样,统筹办法各地自行确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分散管理的状况,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抚恤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由卫生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由于社会保障缺乏统一的管理,政策规定及筹资办法也政出多门,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社会保险的收、支、管、用与政策制定于一身,没有一个机制对它进行有效的监督,导致社会保障费管理不严格、漏洞大,社会保障资金运转处于无序状态。一些地方随意提高社会养老统筹比例,大大超出国家规定的20%的养老保险缴费率,并且存在挪用、浪费社保基金的现象,危及社保基金的安全。
(3)收不抵支,资金短缺。我国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方式没有统一规范,有的地方委托地税机关征收,有的地方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征收的办法,也有些地方采取差额结算缴拨,还有些地方采取按规定协议缴费。各省市的社会保障项目多少不一,比例不同,又没有法律的约束,因而征收手段不硬,导致收费困难,欠费现象普遍。1998年,我国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9亿元,2004年达到近500亿元。另外,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时间短,而我国又人口多,底子薄,过去没有积累,资金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目前,企业的保险缴费负担较重,养老保险平均为22%,医疗保险6%,失业保险2%,造成企业逃费欠费现象普遍。企业效益差,迫切需要社会保险的保障,而社会保险制度的建成又需要企业的资金支持,这样在社会保险与企业效益之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4)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社会保障的特征是保证低收入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这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需要以法律为依据界定政府各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权限与义务、职工的权利与义务。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由于立法滞后,在对社会保障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请诉讼时,仲裁机构和法院难以根据权威性的法律规定对这类争议和纠纷进行仲裁或判决,一些问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5)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原有的保障体系的影响还未从根本上消除,对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宣传教育不够。一方面,一些职工长期养成的依赖思想致使他们缺乏自我保障意识,不愿为自己的生老病死积累资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领导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也存在误区,认为这只是企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部分领导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擅自挪用社保资金,弥补政府经费不足或进行各种投资。由于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程缓慢。
3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
(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并存,不同社会群体间的保障水平差异过大,建立城乡有别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大多数人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首先,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障范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养老保险方面。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个别私营企业、少数外资企业职工扩大到全体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这样既可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方面合理衔接,为职工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又可以为全体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提供保障。失业保险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行政机构改革不断向社会释放富余人员,新增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使我国社保体系面临巨大失业压力,失业保险的范围应扩大到城镇各级各类企业及职工。医疗保险方面,应全面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针对城镇低收入者、生活贫困的居民,通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救济、再就业补助结合,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其次,逐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扩大基本保障覆盖面。我国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但目前大多数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全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还不具备。经济发达地区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有区别的、覆盖全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大力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解决农村人口因病致贫问题。同时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
(2)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历来由国家独自支撑,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分别设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附加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的储蓄性保险,还应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和社会互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发展私人养老、医疗保险等,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通过政府的补贴、税收优惠措施,促使非营利组织在补充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领域里发挥作用。
(3)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率。在现行制度下,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机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严格管理社会保障费等问题已迫在眉睫。对此,我国目前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借鉴国外经验,确立由社会自治组织经办社会保险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改变目前多头管理的现状。二是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财政始终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财政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关键是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对社保资金实行全程监督,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三是建立社会保障服务网。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实现现代化管理。
(4)多头并举,开辟新的筹资渠道。首先要硬化征缴手段,扩大社保资金规模。目前,我国已有部分省份把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普遍存在“税硬费软”的问题。如果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既可以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强制性,变弹性收费为刚性收税,又可以降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成本,扩大筹资规模。其次搭建社会保障新平台,开辟新的筹资渠道。目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制度转换过程中,要将几十年积累的巨额债务在短短几年内全部消化,既无必要,更不现实。而搭建社会保障新平台是解决资金问题的一种新选择。由于进入社会保障新平台的人员目前大多是青壮年,通过这个平台所筹集到的资金,可以在未来20~30年内用于偿还历史债务,等到这些人年老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积累到相当规模,完全可以解决资金支付问题。最后对特定企业适时减免或加成征收社保费。当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财政困难时,允许它们暂时拖欠部分社会保险费用,等这部分企业资金充裕时再连本带息全部上缴,这样做有助于其未来更自觉地缴费,还可以吸纳逃费者加入缴费计划并有利于其以后自觉缴费。但同时必须使恶意逃费者认识到,逃费的机会成本将远远超过期望收益,今后他们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风险。
(5)尽快完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加快立法建设。一是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项制定法规。然后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再考虑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等,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使社会保险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立法。规定基金筹集方式、来源渠道、各方分担比例、基金保值增值途径等,保证社保基金正常运转。三是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要保证社会保障参与者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获得相应的司法保护,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的基本事项,明确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人民在社会保障中真正得到实惠。
(6)加强宣传,增强全国人民的社会保障意识。社会保障与全国人民息息相关,但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的原因,对社会保障的重视程度不够,影响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因此加强宣传成为当务之急。一是克服依赖思想。对国有企业职工加大宣传力度,使其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不再为职工的生老病死承担全部费用,而是由企业与职工共同分担。社会保障程度高低不仅影响职工的现实生活水平,而且会影响他们的未来生活水平。二是克服侥幸心理。对于那些心存侥幸舍不得花钱买保险的人,从各个层面分析社会保障将给他们带来的实惠,使他们对社会保障有一个新的认识。三是纠正部分领导对社会保障的误解,确保社保资金的安全。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9-09 11:59 辛培乐 客户经理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关乎基本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社会关注度高,利益诉求多样。特别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紧迫。为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以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为优先目标。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城乡和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比较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统筹兼顾的难度依然很大。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要善于把我国基本国情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结合起来,巩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扩展资料:

    产生标志: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

    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老年和残障》,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保制度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9-09 11:56 齐显影 客户经理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全体公民的基本物质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它能弥补市场分配存在的不足,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对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保障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由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方面组成。
    (一)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遭受自然灾害、不幸事故和生活贫困者提供物质财富援助,它是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
    社会救助除了针对一些需要长期救助的对象外,大部分是短期的、应急性的,它是社会成员生活发生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社会救助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不要求个人预先交纳有关费用。比如:救灾、扶贫、临时救济等,一旦救助对象解除了贫困,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有了保障,社会救助便不再进行。像2006年8月份的一天,在我镇的一个屯有一农户家里发生了火灾,家里值钱的东西顷刻之间化为灰烬,在这个时候,该户有可能暂时无家可归,生活陷入困境。当时镇的民政办为其提供一些生活用品,这个就是社会救助起作用。
    (二)社会保险居于社会保障的核心地位,指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 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生活困难时,有权得到国家、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帮助,主要有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比如我国在几年前有好多的企业单位存在,现在已经不存在了,而原来的职工大部分下岗了,现在国家照样发给每个下岗职工一定的工资,这些工资就是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也就是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
    (三)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居民住宅、公共卫生、环保、基础教育等领域,向全体公民普遍提供的帮助和服务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向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无需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履行相应义务或作出相应贡献为代价。它是在一定范围内按一致的标准进行分配,而不考虑享受福利者之间的贫富悬殊和贡献大小等条件的不同。是在一定范围内提供的人人有份的物质帮助,有的福利项目可以在一定地区范围内人人有份,有的福利项目可以在特殊群体范围内人人有份,有的福利项目可以在特定单位范围内人人有份,等等。
    (四)社会优抚是对特定阶层,比如对军人或军烈属的优待和安置,它是一种带有褒扬、优待和抚恤性质的特殊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者及其家庭。具体而言,是指现役军人、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表明国家和社会对作出特殊贡献者的赞扬和奖励,并对优抚对象提供比较优厚的待遇,以保障其生活稍高于或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比如现在在各个乡镇都有青年人去参军入伍,每到比较重要的节日时,部队里都会有人到家属问寒问暧,有时还送一定的物质等等,目的是保证现役军人尤其是义务兵及其家属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生活质量。这就是社会优抚的其中特点之一。 二、社会保障社会经济功能
    (一)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保护器
    社会保障的功能之一就是在劳动力再生产遇到障碍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以基本生活、生命的必要保障,以维系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 通过社会保障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适当缩小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调节器
    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总需求的自动调节作用。在经济萧条时期,一方面由于失业增加、收入减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货币积累相应减少;另一方面,因失业或收入减少而需要社会救济的人数增加,社会用于失业救济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社会保障支出也相应增加。这使社会保障的同期支出大于收入,从而刺激了消费需求和社会总需求。在经济繁荣时期,其作用则正好相反。
    此外,社会保障可以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使劳动力流动渠道通畅,有利于调节和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实现,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社会保障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社会正义主要体现在社会分配的公正。在追求正义和公平的目标中,社会保障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有财富的不断移转,从最富有的移转到最贫穷的人”。社会保障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从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实现社会公平。 (二)社会保障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社会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稳定的基础主要取决于人们心态的稳定,而心态稳定又来源于人们的安全感,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能够为人们提供这种安全感。社会保障通过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解除了人们的后顾之忧;通过尽可能地消除贫富之间的差距,能够创造一个公平和合理的社会环境,最终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从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利益,并对未来的生活有良好的心理预期,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建设的方向。作为维系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重要制度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如果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者得不到生活保障,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较低者得不到基本生存资料,生病者得不到有效医治,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为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劳资冲突开始表面化;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这说明,在以要素分配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制度下,弱势群体是不可能拥有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机会的。因此,要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四)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实施的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平,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均衡利益分布,缓解利益矛盾;有利于提高社会承受市场机制带来的压力;有利于社会大众支持市场经济变革的进一步深化。它通过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
    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五)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需要
    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土地收入降低,使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又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农村需要建立以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可以解除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使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而不用担心最基本生活是否能够能到保障的问题,有利于调节和实现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从而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将逐步完善,未来的发展趋势是社会保障地位将逐步提高、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将多元化、实行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制度将法制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将统一化、社会保障结构将多元化、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全面化。
  • 2021-09-09 11:53 赵风英 客户经理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关乎基本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社会关注度高,利益诉求多样。特别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紧迫。为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以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为优先目标。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城乡和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比较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统筹兼顾的难度依然很大。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要善于把我国基本国情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结合起来,巩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恰当把握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从我国人口结构、城乡二元结构正在发生显著变化的实际出发,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严峻挑战,努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以全覆盖、保基本为优先目标,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既要让城乡居民更多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又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对社会保障的合理预期。

    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增强改革的整体性和协调性。社会保障是由多项具体制度构成的制度体系,各项制度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既关乎当前又涉及长远。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基本特点。要在坚持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同时,更加注重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激励约束功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在着力解决现实突出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实现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在坚持不懈地推进单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的同时,更加注重从整体上进行制度的顶层设计,实现各项制度的有效整合和成熟定型;在合理确定和发挥各项制度的基本功能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实现不同制度之间的顺利转换衔接。

    三是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创新经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3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试点先行,通过试点掌握规律、积累经验、探索途径,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避免因局部利益调整带来社会不稳定;积极鼓励基层大胆创新,并及时把成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普遍性政策和法规制度,使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创新实践中不断完善。

    四是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加强对改革方案的研究论证和改革实施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学科的系统工程,复杂性、敏感性都很强,必须按照科学严谨、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在设计制订改革方案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反复进行理论研究,使方案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好遵循客观规律;在研究形成改革方案时,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使方案更加具有可行性、更好体现社会意愿;在发布实施改革方案后,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宣传解读、及时跟踪督导改革进程,实事求是地向社会通报改革成效和存在的矛盾,注重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拥有更加充分的知情权,以更高的热情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来。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中共十六大明确地把“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群体和个人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多少有所不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程度也出现差异,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大局的关键问题。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完善社会保障的工作,加快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覆盖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

    ①是企业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必要条件
    ②是增强企业活力的客观要求
    ③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安定的根本性措施

  • 2021-09-09 11:50 连书耀 客户经理

    社会保障制度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特有作用
    1 它能弥补市场分配存在的不足,维护社会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对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 它能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创造安心工作的心理环境.
    3 只有建立健全同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
    4 有利于扩大内需→经济发展→就业扩大→收入增加→扩大内需的良性循环.
    包括以下这几项: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部分.
    (你选三个就得了)
    对自己家人的好处自己吹就可以啦,怎么样都能得分的。
  • 2021-09-09 11:50 辛培兵 客户经理

    (一)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因
    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
    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
    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
    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在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应很
    好地吸取其他国家通过几十年实践得来的宝贵经验和教训。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起飞阶段
    ,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
    ,一般来说只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另外,社会保障与所有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
    相关,具有很强“刚性”,易上难下,在这方面我们一定不能再走“福利国家”开始
    大包大揽、继而骑虎难下的老路。我国经济还不够发达,但人口却先于经济出现了老
    龄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十分不利的。
    (二)社会保障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
    社会保障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
    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处理好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
    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
    度的发挥。这里说的公平,不是数量上的完全相等,而是权力的平等,是法律面前的
    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按劳分配也是公平,分配的公正、合理、公平,可以激励劳动
    者,提高效率,进而达到更高水平的公平。社会保障在本质上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
    ,这种分配在某种意义上带有一些“按需分配”的性质,但一定要适度,要避免因分
    配不当造成的鼓励懒惰机制。对生活困难者的救助,要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为目标
    。社会保险的待遇和给付标准,既要与个人保险金的缴纳水平和缴纳时间长短挂钩,
    又要体现社会互济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又要有利于激励广大
    在职职工的积极性。
    所谓公平与效率统一,在社会保障中还应体现在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力与缴纳
    费用的义务对等。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力,应该与社会贡献及交费水平对等,而不
    应该受行业、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
    同负担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强制储蓄”,对于这种社会保障,必须坚持
    义务与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多储蓄多收益。
    (三)社会保障制度要法制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社会保障的法制化,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权力和
    机会的平等,同时也为社会保障的具体操作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是统一的,
    不能以行业或地区进行分割。社会保障的立法权应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保障
    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制度要统一,并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及各级分
    支机构,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制定和行政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靠基层政
    权组织形成社会化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将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逐步转变为
    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将目前各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转变为社会化服务。
    社会保险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以财政为后盾,但社会保障基金与财
    政资金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资金的使用不能混同于一般财政资金,必须实行基金管
    理,坚持专款专用。由于它是一种政府行为,所有收支都应列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
    结余资金投资于风险性最小的国家债券,以使其保值增值,不得直接用于弥补财政赤
    字或进行风险性投资。一旦基金出现赤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向财政借款解决
    。
    (四)适应我国二元经济的现状,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改革和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二元经济的实际出发,我国已有的社
    会保障,一方面是国有单位职工享受着很高的保障和福利水平,另一方面是广大农村
    人口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障几乎完全依靠个人和家庭。可以说是一个“跛腿”的巨
    人,一条腿很长,另一条却很短,虽然从长远看,我们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但在目前阶段则应从实际出发,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改革和完善包括全
    体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另一方面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想
    从各国的经验和我国过去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每个层次的目标不同,保障对象不同,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也不同。
    第一个层次是社会救助,这是国家对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的
    人以及收入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的一种无偿救助,这是最低层次的社会
    保障,一般来说,这种保障对象的人数不多,并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减少。这是
    一种无偿的社会保障,体现了国家和全体纳税人对弱者的无私的社会救助,当然,这
    种社会救助只能以最低生活需要为目标。其资金来源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
    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保险,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组成部分,覆盖对象是人口的最主
    要部分――全体劳动者,当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伤残以后,能通过社会保险
    制度获得一定的收入补偿,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其资金来源一般采取个人和单位共
    同负担的办法,参加者得到的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其过去年代所缴纳的保险金多少、时
    间长短正相关,既要体现社会互济,又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福利,指国家或国有单位免费或低价为职工提供的一些服务,
    如义务教育、住房补贴、特殊人员的优抚政策、发放实物、各种生活补助等,这是社
    会保障的更高层次,它的资金来源也是直接或间接由国家负担的。在我国现阶段,这
    种社会保障还不宜过多地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具体运作方案的设计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社会保险,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主要
    是养老和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建立是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下面是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运作方案的一些构想。
    (一)完善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就先后建立了一些对少数贫困人口的社会救助制度,如对农村“
    五保户”、贫困户的救助,对城镇贫困户的救助,对灾民的救助等。当前社会保障制
    度的改革就是要将这些社会救助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收入确实低
    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个人和家庭进行社会救助。最低生活标准的界定,应采用“恩格尔
    定律”,根据城镇和农村、各个地区不同的生活费用标准,分别制定各地不同的标准
    ,对低于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居民进行社会救助。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救助,应改变过
    去那种以县或乡、村为救助对象的办法,将社会救助工作落实到个人和家庭。随着我
    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贫困地区也不是家家都贫困,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作法,每年调
    整和公布一次各地方的“贫困线”,由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的个人和家庭提出救助申
    请。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进行救助的对象也可以简化申请手续。
    (二)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最终要建立的是覆盖全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一切劳动者将不受行业、
    所有制、城乡等因素的影响,在劳动期间一律按照法定的交纳比率交纳养老保险金,
    退休后按照法定的水平享受养老金。但在目前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养老保险水
    平相差悬殊的基础上,只能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农村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自愿
    参加,起到示范效应,以后再强制实行。目前主要是不断改革和完善城镇职工的养老
    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宜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作法,一方面个人领取
    养老金的多少与过去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和年限有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养老金具
    有一定的互济性,不能取出或继承。一个人只要在工作期间按规定交纳了保险金,退
    休后就能领取养老金直到生命中止。从全社会平均来说,个人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总
    和应等同与个人帐户中的养老金总和,但具体到每一个人就不一定了,寿命长者领取
    的养老金总和就会大大超过其个人帐户上的数额,而寿命短者则相反。从资金管理上
    来说,属于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方式,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是采用的这种方法
    。
    由于养老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全民的社会保险,考虑到全体居民的承受能力,它
    只能是一种较低水平的生活保障,养老金应大约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的50%左右。除
    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以外,国家还应鼓励收入较高的职工进行个人保险,使其在丧失劳
    动能力之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对政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按财政拨款
    的比例由财政为他们建立相当原工资10%左右的补充保险。
    养老保险金的交纳比例,需要经过大量科学预测和计算才能确定,是一个非常复
    杂、严肃的问题。比例高了,将会给财政和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比例低了,将很快
    出现入不敷出,过于频繁的调整又会对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需要
    十分慎重。目前是由各省、市、自治区分别确定交纳比例,这对于人才流动和建立全
    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不利的,应尽快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全国统一的
    交费比例。基金的管理可以先由各省的社会保险部门(未建立的可由劳动部门)承担
    ,但一定要建立社会保险预算,纳入财政监督。基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节
    余部分购买国家债券,不得挪作他用。
    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可采取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无单位的个体劳动者
    则应自己负担全部费用。因为交纳水平与以后的领取水平相关,相信广大劳动者是会
    积极交纳的,这是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有利条件。
    对已有多年工龄的中年职工,他们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短、数量少,又很
    快面临退休,应制定相应的过渡办法。可以采取新老办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退休时,
    交纳保险金之前的工龄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之后的工龄按新办法计算养老保险金。
    如:以30年为标准交费工龄,某职工交费之前的工龄为20年,退休后他可以得到按老
    办法计算养老金的2/3,其余1/3则要按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多少进行计算。
    到本世纪末,争取在我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权力与义务相对应、
    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三)覆盖全体职工的个人与单位共同负担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基金应实行社会统筹。其原则应该是以支定收、留有少量储备。为简化
    管理,可以对所有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交纳标准。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凡属非自
    愿中断就业,并在失业前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的,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后,都可按规定
    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按失业前工作时间的长短划分不同档次,超
    过此期限以后转入社会救济。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发放水平过高、时间过长,必然导
    致一批人宁愿选择不就业,这在西方各国是屡见不鲜的。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
    ,一定要避免这种养懒汉的现象出现。因此,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水平应低于劳动者的
    最低工资水平,发放期限最长不要超过24个月。
    (四)建立城乡有别、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若干年内还不具备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可能性
    。因此,我们认为改革的目标还应定位在分别完善城乡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从1995年1 月已经开始在部分城市进行了试点,主要内
    容是:医疗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约
    占本人工资收入1 %)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的50%记入个人帐户,其余
    作为社会统筹。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不足时,个人负担小部分,社会统
    筹基金中支付大部分。通过试点我们发现了方案设计中的一些问题:
    (1)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关系没有摆对, 医疗费首先从个人帐户支付,超额
    的由统筹解决,这就形成了一种逆向调节的机制,个人帐户中存款越多的,个人负担
    的医疗费也越多,存款少看病多的就占了便宜。于是,在试点地区人们普遍采取了全
    家集中花一个人帐户里的钱之“对策”,使社会统筹基金严重超支而个人帐户却有大
    量节余。
    (2)医疗改革滞后,缺乏鼓励其努力降低医疗费用的机制, 相反医疗费特别是
    药费越高医院获利就越多。因此改革试点并没能有效地解决医疗费连年增长的问题。
    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设计的医疗保险制度方案是: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
    相结合的大框架不变,个人与单位的交费比例不变,重新调整个人负担与社会统筹的
    关系,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努力降低费用的激励机制。具体有以下几点:
    (1)个人交纳工资的1%进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单位交纳的医疗保险也按各人
    工资的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 医疗费的报销,在保险范围内的
    一律由社会统筹报销,保险范围之外的由个人帐户支付,超额部分自己负担。这里的
    关键是制定严格、合理的医疗保险范围,只有那些确实是必不可少的检查、治疗和药
    费才能列入保险范围,例如有些药品既有国产的也有进口的,那么进口药品就不能进
    入保险范围,住院只有普通病房属于保险范围,要住高级病房则要由个人帐户或自己
    负担。这样就建立起了个人的制约机制,限制了医疗费用的过高开支。个人帐户的余
    额可按略高于银行活期存款的利率计息,但职工不能将其取出或继承。
    (2 )医疗保险基金由目前归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改为由卫生部门管理,财政部门
    进行监督。建立起一种推动医疗费用节约使用的机制。这样,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
    卫生部门会积极地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改变目前医院靠开“大药方”赚钱的局面;
    卫生部门是医药管理的内行,他们可以及时、准确地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调整
    ,并能有效地监督医疗费的使用情况,通过审查处方、查阅病例等手段制止“一人保
    险,全家吃药”现象的发生。
    在乡村应继续健全合作医疗网,以解决农村人口最基本的医疗需要。有条件的地
    区可以逐步建立类似城镇的医疗保险制度。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
    当今世界各国筹集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
    各个社会保险项目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分别征收,经费来源相互独立,专款专用。这
    种方式能确切反映各个项目的收支情况,但互济性差,收费手续复杂,不利于降低保
    险成本。第二种是将若干社会保险项目的费率合并,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所筹
    经费可在个人社会保险项目之间调剂使用,这种方法利用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程序,
    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又可以保证保险基金的及时入库。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优
    势明显的第二种方式。
    我国社会保险金的征收最终也应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途径,使这种政府行为更
    加规范、更加高效。具体税目可采取逐步扩大的方式,第一步先征收养老保险税和失
    业保险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也应采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与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相协调,以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样做也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
    (六)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服务社会化。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它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社会保障法律的规
    定,负责制定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社会保障的实施工作。该
    部门的主要职能有:管理社会保障档案和个人帐号,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放社会保
    障金,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安全运营。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报告,处理
    有关社会保障的查询、申诉和纠纷等事务。
    (七)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运用及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行的保障制度,它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用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障基金一旦出现赤
    字,最终要由政府来负担。因此作为以政府权利为依托组织的资金运行,应该在国家
    的财政收支中反映出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也正是这样做的。我国
    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
    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是广大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
    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一定要坚持慎重原则,基金
    的保值增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投资的回报率越高其
    风险性越大。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运用只能投资于购买国库券、国家债券方面,不能
    为追求资金的增值将其变成一种风险投资。
  • 2021-09-09 11:41 黄盛松 客户经理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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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新闻来源: 本报 作者: 谢文 发布时间: 2007-3-14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从健全完善制度政策体系、建设高效便捷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严密基金监督体系、全面构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体系四方面加以着力,对这个时期社会保障工作的目标远景、工作任务进行了规化。
    一、健全完善制度政策体系
    社会保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就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按照规定的标准,把社会保障待遇支付给规定的人,而目前能够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人群范围还不够广泛。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有2到3亿农民转为居民,城镇化率提高到60%,解决大量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医疗问题成为当务之急,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安排。为此,《纲要》提出了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体系的发展目标,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保障方式多层次,基本制度有机衔接,保证城镇各类就业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补,育有所贴、失有所得。
    为了实现目标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一个推进、两个完善、三个加快及三个建立”。即:推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强化保险基金统筹部分征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推进省级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基本养老金基础部分全国统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保障法制化程度的提高。《纲要》明确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十一五”时期,为了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体系,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立法机构献计献策,推动《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尽快制定。
    二、加快建设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
    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管理范围日益扩展,需求内容增加,服务难度加大,协调部门增多,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事务相应越来越繁重,对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纲要》确立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机构在这一时期要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经办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逐步建立事权划分清晰、机构设置科学、人员管理规范的管理体制;建立机构运转协调、业务操作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运行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 全面开展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规范化主要是指规范业务流程,细化管理、服务和技术标准,实现各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征缴、统一稽核。信息化主要是指基本完成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业务经办系统、基金监管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等各系统功能完善、衔接顺畅、运转良好。专业化主要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建立科学的干部管理制度,工作岗位实行资格准入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十一五”期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一是要大力加强机构建设,整合经办资源,降低经办成本,探索建立人员与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开展培训,提升服务技能。二是大力加强业务建设,统一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制定管理标准,规范经办行为;制订服务标准,塑造社保形象;制定技术标准,防范运行风险;加快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技术更新,提高经办效率;加强基金管理,实现保值增值。三是持续深入地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尽快将各类退休人员基本纳入社区管理;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开展老年护理服务;积极推动退休人员公寓建设。四是大规模开展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培育社保文化;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五是积极推进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示范工程。开展创建社会保险“三化”建设示范城市活动,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网络。
    三、完善严密基金管理监督体系
    基金监督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对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提高收益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客观上还存在着法律不健全、职责权限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合理等问题,因此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仍时有发生,个别地区还存在着违规投资运营问题,欺诈冒领发生还较为频繁。
    为此,《纲要》提出了要积极稳妥地探索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和监管机制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政策制订层面,需要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逐步健全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内部控制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在具体操作层面,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严禁发生挤占挪用行为,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结余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银行。养老保险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收支两条线办法,制定按基金性质进行分类投资的政策,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依法实现保值增值。在基金监管层面,要加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市场化的投资运营的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和基金的保值增值。规范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严防基金流失,加大对骗领社会保险待遇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堵塞基金支付漏洞。
    四、全面构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体系、加强国际交流和宣传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社会保障工作在发展进程中越来越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加以深入研究,开展学术研讨,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撑。“十五”期间,为了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调研论证,为最终出台国务院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务院发布《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国际社会保障大会第25届年会在北京召开、发表《北京宣言》均是“十五”期间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作出的很好尝试、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十一五”期间,更要加大这方面研究力量的投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构建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体系。
    正如《纲要》所言,加强社会保障事业宣传,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为社会保障领域改革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为了把宣传工作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融为一体,使之相互结合、相互促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积极的社会效果,“十一五”期间,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社会保障事业宣传的同时,重点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开好一年一度的中国社会保障论坛,每年完成举办一次主题年会、出版一部论文专辑、创办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专刊、开设中国社会保障网站、组建专家库的任务,将之打造成社会保险宣传精品。在继续做好常规国际交流工作的同时,结合中国欧盟社会保障项目实施,分期分批组织好有关社会保障专题的出访和来访。通过合作与交流,把自主创新与学习借鉴有机地结合起来,开阔视野,拓展领域,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更大发展。
  • 2021-09-09 11:38 黄盛杨 客户经理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全体公民的基本物质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一个国家社会福利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和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社会机制。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来讲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
    此外,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工时制度、城镇住房制度等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
    社会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没有社会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和谐社会建设来说至关重要,具有基础性意义。
    第一,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社会风险。由于社会资源分配结构的不完善、市场经济的风险、家庭“遗传”优劣势的不同以及个人能力的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存在,社会成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方面的风险。所以,社会有必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社会保障,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有一个合理的基本生活水平,以有效地应对社会风险。
    第二,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的团结与合作。作为个体的人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人们只有在社会合作中,方能得到生存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样,社会对于每一位社会成员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处在困难状态的社会成员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使之共享由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益处。如是做法,有助于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离心因素,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风气,进而提升社会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增强社会的整合性。
    第三,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激发社会活力。对于一个社会来说,社会成员潜能开发得如何,将直接影响着这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的动力,同时也事关这个社会发展的整体质量。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目标,是要使每一位社会成员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社会成员通过必要的义务教育和职业训练,可以获得最为基本的发展能力;通过社会保障,可以消除社会成员的种种后顾之忧。这样,便可使这部分社会成员具备正常的发展能力,至少使其发展能力有所提升,使其发展潜能得到普遍的开发。
    第四,社会保障可以有效地保证社会成员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水准。社会保障不仅具有当前的意义,而且具有长时效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保障是一种预先的制度准备与安排。它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处境不利的社会成员当前的困难,而且可以有效地增强社会成员解决未来困难的能力。所以,社会保障对于保持与促进长远的社会和谐,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把社保和就业放在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位置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是公共需求的全面、快速增长与公共产品供应严重不足的矛盾。“十一五”时期,就业继续处于高压状态,社会保障不完善,城乡发展和地区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薄弱,教育普及和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偏低,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薄弱,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文化体育设施十分匮乏。另外,我国公共服务产品分配严重不均衡。换句话说,在公共服务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公共服务的分配也存在失衡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不同群体享有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不利于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
    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十一五”时期,反映在就业方面的突出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需求与就业岗位供给不足、劳动者素质与经济结构调整不相适应,表现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增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以公共卫生为例,由于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药费用负担超越了一般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影响了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利用,一些农村居民陷入了“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恶性循环。“十五”后期,开展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但由于试点刚刚起步,覆盖率不高,保障水平有限,因此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城镇居民卫生服务需求也迅速增长,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享有医疗卫生保障的人只占总人口的15%,且享受的待遇标准不一,差异巨大。
    解决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总量供应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分配不平衡的问题,关键是解决政府在社会公共领域的缺位问题。政府管理理念创新和完善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关键,也是“十一五”时期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的中心环节。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缓解住房矛盾的关键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四个基本方面。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个制度包括雇主与雇员共同缴付、对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购房时除个人账户累积部分外还可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几个组成部分。
    第二,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方式的保障制度。政府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或提供土地补贴、减免税费等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就是这种制度的体现。经济适用房是一种“政策房”,应当在档次、面积以及购房者收入水平上有一定限制。在完善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中,政府应当对每年住房开工面积中必须包括多大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作出强制性规定。
    第三,针对困难群体的非市场化保障方式。经济适用房毕竟还是让购房者去“买”。对连经济适用房也买不起的有些困难群体,可以建立政府贴息的制度。例如人均收入低于某一个水平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由政府补贴贷款利息。对于贴息也买不起的群众,可以由政府提供廉租房。
    第四,针对特困群体的救济方式。最后还有少量特困群体,他们连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这就需要有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具体办法就是对特困家庭采取政府提供贴租的方式。
    上述这四个方面只是就一般性住房保障而言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从具体国情出发,住房保障制度还需要有针对特殊性问题的特殊政策。例如,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城市化进程中,拆迁造成一部分低收入群体居住地远离核心市区,“有了房却坐不起车”的问题;城乡结合部出现的“城中村”问题;老工业基地等社会失业率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显滞后地区的住房保障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尽快完善的方面。有必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人多地少、资源有限的国家,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我国住房保障制度还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
    此外,即便我们的社会富裕程度提高了,政策也不能鼓励奢侈性的住房消费。节约资源是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包括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包括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包括我们子孙后代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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