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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那位先生.女士是否知晓中国人寿保险险种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lt分红型gt在交费期满后lt10年gt,是否自己的交费本金能否全部返回投保人此保险如何刚出生的小孩买那种保险险种最合试
齐新洲 来自: 网页 2021-08-19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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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04:59最佳答案

回答: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1、所属公司中国人寿
2、产品特色
是一款投资理财保险产品,交费方式选择多,每三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还有身故保障,每年还享有公司红利发放,可现金领取,也可累积生息。
3、产品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30天-6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10/20/30年交保险期限:终身
一、每三年可以领取到保险金额的5%的生存金,直至终身。例如保单保额10万的话,每三年可领到5000元。如果不取,将存在保险公司,随时可以申请领取,或者被保险人身故后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受益人。
二、每年还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获得分红,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年按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三、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1)}; 例如,保单保额10万,交费5年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可领取到12万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例如,十年交费期满后,第十三年被保险身故,保单保额10万,受益人可领取到保险金15万元。
延展知识: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免责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案例
张先生,今年30岁,选择保额为10万元的千禧理财保险,20年缴费,年缴费9100元。
综上所述,保险是低收益但安全的理财,安全但低收益。所以大家不要被忽悠了,要看清保单上的条款,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其他回答(共5条)

  • 2021-08-19 05:02 龙层花 客户经理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先送上一份35款分红险与101款热门重疾险产品的对比表《「35款分红险」PK「101款主流重疾险」》,送给看到这篇知道回答的朋友。

    今天就跟大伙儿说说这个分红险是怎么回事,大家尽量理解,不要把它妖魔化了!接下来我给大家剖析一下分红险:

    分红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将「可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比例、以现金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保险既有保障功能,又能获得红利的,一举两得。

    事实上,很多消费者就是被分红险的分红功能给吸引了但是,很多人买了后过两年就后悔,因为买前买后的收益落差大。

    很大的原因在于消费者没有仔细地了解过分红险:

    第一,保单的分红,不是确定的,有可能拿不到。

    第二,分红资金池不透明。

    分红险这两个特点,让分红险的真实收益成为一个未知数,更使得分红保险被大家频频投诉,具体的原因我都放在这篇文章里了《分红险居然是被投诉最多的险种?》。

    分红险的收益和分红方式极其复杂,就连保险从业者都很难搞,所以作为小白你,就不要挑战这么高难度的了!

    以上就是我对"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 分红型"的全部回答,望采纳!

  • 2021-08-19 04:56 米士刚 客户经理

    你好!那是业务员胡说八道,绝对不会返还本金的,这是一款终生保险,每3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的5%终生返还。10年以后身故的话给付基本保险金额1.5倍。分红是每年一次,金额不确定。
    你现在要做的是马上换个业务员,这样的业务员太没素质了,给中国人寿丢人,给保险代理人抹黑!
    如果你有良好的存钱习惯的话,就给孩子上一份分红型的保障险种,比如国寿新推出的瑞鑫两全。现在很多城市推出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定要给孩子上一份,等上了幼儿园之后,再加上一份学平险保障就足够了。如果你们那里没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话,那就去看看哪家商业保险公司开办0岁孩子可以上的含盖意外和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或补贴的保险,给孩子上一份。
    如果你没有良好的存钱习惯的话,还要上一份分红型的教育保险,比如国寿鸿运少儿。总之一定要上分红型的。另外别忘了给自己和配偶都上一份分红型的保障险种,这样保障才全哦!
  • 2021-08-19 04:53 黄相柏 客户经理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0010)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六个月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1)};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第六条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和月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交、二十年交和三十年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对应日。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扩展阅读:

  • 2021-08-19 04:50 齐敦禹 客户经理

    哈哈哈,你每年交八百米,想让他返多少米根据你的这种想法,我觉的你肯定还没买过别的保险你可能不太适合买这样的险种,换个保障性的吧那样的才是你最需要的
  • 2021-08-19 04:47 粱俊芳 客户经理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发行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官方客服。
    应答时间:2021-01-1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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