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严格的监管,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说明了...

用最严格的监管,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说明了什么
赵顺达 来自: 网页 2021-08-17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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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05:01最佳答案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从“毒奶粉”事件到“地沟油”事件,从“福喜过期肉”到名牌月饼防腐剂超标,从“明矾馒头”到“毒大米”,食品安全事件从餐馆到餐桌、从小作坊到大企业、从五谷杂粮到营养食品,渗透到了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发生的数量和危害程度令人瞠目结舌,食品行业已经陷入了信任危机。而法律作为保卫群众舌尖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当织起严密的保护网,充分发挥其震慑、打击作用。虽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我国法律对食品安全类犯罪呈现出了一些严厉打击的新趋势,但是同目前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相比,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的规定都有一定差距,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完善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相关立法,织密打击食品犯罪法网,迫在眉睫。
一、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特点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各项指标飙升。2012年以来,我院共办理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8件27人,涉及到食用油、毒豆芽、毒凉粉、工业明胶等多种有害食品,涉案金额总计800余万元。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2008-2012年全国法院审理食药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总结出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呈现出来源渠道不畅通、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共同犯罪居多等特点。
(一)案件来源单一,渠道不畅通
目前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多是靠消费者举报或已经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才开始事后介入,依靠行政监管部门主动依职权而发现的案件较少。毒奶粉事件是查明了许多食用奶粉的婴儿患肾结石后才发现奶粉中掺杂了有毒物质三聚氰胺,福喜过期肉的发现也是由福喜集团内部员工的曝光而发案的。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中,依靠群众举报等方式破案的占51%,而其中依靠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举报的占40%。在办理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中,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之间利益分配不均而互相举报发案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其危害后果一般群众很难发现,这种主要依靠群众去破解此类案件的模式不利于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
(二)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
近年来,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过期肉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并产生了极大的不良社会影响。比如明矾馒头事件,几乎全国各地的小馒头作坊都使用明矾在蒸馒头,而三鹿的毒奶粉也是国内著名品牌,全国销量都不错。在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中,10%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危害,54%在全市范围内构成危害,36%在本市局部地区造成危害。其中,常某某等人将工业明胶以食用胶售出一案,其销路更是通向了全国各地的食品厂商,以河南、山东居多。
(三)共同犯罪居多,形成犯罪链条
在部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假劣食品、药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比如我院办理的刘某某、田某某、甘某某、闫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一案,常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明胶一案,就明显地反映出食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共同犯罪趋向,从购进原材料到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
(四)取证、固定证据、证据转化难度重重
随着网络销售和物流的快速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快递等渠道进行假劣食品的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虚拟性、远程性,损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很多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嫌疑人都选择在隐蔽的民房或偏僻的郊区厂房进行生产,有的甚至不定期更换地点,防止检查;另外,流通环节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时间跨度大等特点,都导致了执法部门不易发现违法行为、不易调查取证,大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生产行为都是瞬间完成的,证据固定方面也是阻碍很多。加之,目前立法对于行刑衔接的证据转化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如我院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就是因为当初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及时准确地固定证据而导致证据不足,不够起诉条件。
(五)除生产、销售的其他人员多做免于刑事处罚处理
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只明确规定了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从事该犯罪链条的其他环节的相关人员,如运输人员、贮藏人员等未做相关规定,导致该类案件的除生产、销售人员的其他人员多做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类案件中,从事除生产、销售的其他环节的人员均做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二、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立法现状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幅度等进行了修订,同时增设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等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关于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等,对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从情节认定、定罪量刑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以统一法律适用。2013年最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常见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为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保卫人民生命健康权方面功不可没。然而,与目前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相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程序法方面
1.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检察监督权不够明确
检察监督权对食药案件的移送、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等都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对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权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行政执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权基本掌握在行政执法机关手中,就会造成移与不移、移多移少,都由行政执法机关说了算的局面,这样就形成了绝对权力。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食品监管机构以罚代刑、有案不查的情况。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罚与刑罚之间的具体转化问题,甚至有些行政监管人员认为,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是对在削弱本机关权力,对移送案件产生抵触心理,大大削弱了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与我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的立法本意不符。检察机关对食品安全案件的检察监督权的立法缺失,还对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职务犯罪能力有所削弱。
2.证据转化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
在办理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固定是一大难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且大部分证据是需要即时固定的,否则后期会导致证据的灭失。然而,食品行政监管机关收集的证据转入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十分匮乏,仅有的明确依据为新刑诉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以及相应的照片、录像的性质、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进入司法程序的条件等都没有规定。而在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中,这些证据又是十分重要的关键证据,显然目前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求。
(二)实体法方面
1.食品安全类犯罪归属不当
食品安全类犯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到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范围。而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食品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它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侵害显然危害更大,将其归入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不甚合理。
2.现有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犯罪构成不完善
主观方面,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都要求是故意,没有规定过失犯。而在实践中,行为人出于过失心态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为数不少,甚至有些人利用此规定伪造抗辩理由,逃避法律责任。例如生产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但其依仗自己的经验判断或处于利益考虑而没进行详细技术检验,从而引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法对这些过失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的放纵,不利于肃清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制环境,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客观方面,仅规定了生产、销售行为构成犯罪,而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的其他环节,如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监管等环节没有列入犯罪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产业链条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和监管等各个环节,而整个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的差错均将对食品安全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或威胁。仅规定两个环节构成犯罪显然不能对食品安全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另外,我国刑法第143条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危险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种危险性往往难以证明,而最终只能善罢甘休,或者为了强行认定犯罪而降低司法认定的规范性与技术性标准。这显然与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初衷不符。
主体方面,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我国刑法第141条、第143条以及第144条对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对从事食品生产链条上环节的人员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在这些环节中也同样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巨大风险。
3.罪名设置范围过窄
现有的食品安全类犯罪罪名主要涉及到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对于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少之又少,缺乏相应的罪名。
另外,对于生产经营者的不作为犯罪缺乏刑事规制。2007 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建立起我国的食品召回体系,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此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使得食品召回制度的价值难以实现,整个召回制度体系缺少强有力的保障。
4.资格刑缺失
对于食品安全类犯罪规定的刑罚种类有自由刑和罚金刑,但是在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中由于其巨大的获利性,这些刑罚不足震慑住犯罪分子从事此种犯罪行为的动机,甚至许多犯罪分子在接受刑罚处罚后又重操旧业,且更加懂得规避法律制裁。资格刑的缺失给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带来了一个巨大缺口。
三、关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立法建议
面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类犯罪的严峻形势,结合各地食品安全类案件新特点、新趋势,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应当从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全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类刑事规制体制,切实保卫我国食品安全。
(一)相关程序法的立法建议
1.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
应在程序法中明确食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权,并对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操作、法律效果做出具体规定,使检察监督权切实可行,有效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压案不查、以罚代刑的现象,拓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渠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规范食品安全案件的证据转化
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明确规定行政监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如何转如司法程序,特别是食品安全类案件的证据转化问题。明确行政机关作出的检验、检测、鉴定等结论的法律地位、证明力。由于食品安全类案件证据的易灭失性和专业性,如不能认定在执法之初收集、固定的证据将给后期诉讼造成非常被动的影响,因此应确立专门的检验鉴定机构,统一联合专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共同执法,确保食品安全类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相关实体法的完善建议
1.调整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归属
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当是民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次要客体才应该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更为严重的危害是侵犯了公共安全,将其放在分则第三章已经不足以发挥其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中应有的作用,民众的生命安全永远是排在最前面的,由此,该类犯罪应当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范围。
2.完善食品安全类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增设该类犯罪的过失犯。食品行业作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民生领域,其相关从业本身就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应当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因为无论是从业者多无心的过失都有可能造成民众生命健康的损害。为了对风险社会的食品安全构筑更严密的刑法防线,就应当降低食品安全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入罪门槛,将以上这些过失行为划入犯罪圈予以刑法规制。
客观方面,对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的所有环节都予以规制,包括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监管等环节,因为食品安全产业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差错均将对食品安全造成或大或小的侵害或威胁。另外,将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行为犯,同刑法第141条的修改一样,取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使法律规定保持一致性。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与后果,具有潜在性、后发性和长期性,有些危害由于自身或技术条件达不到而一时无法显现出来,因此需要刑法对其予以及时规制。
主体方面,增加对从事加工、运输、储藏等食品生产链其他环节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比照生产、销售人员,视其参与程度以及在危害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定罪处罚。
3.增设相关罪名
在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中,不仅仅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两种行为,甚至一些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给食品安全带来的伤害更具危害性也更加隐蔽。如我院办理的常某某以工业明胶冒充食用胶销售一案中,犯罪分子将不能食用的工业明胶销售给食品厂商,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犯罪行为,能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此罪以数额定罪,工业明胶的价格低廉,所以定此罪并不足以对此类犯罪形成严厉打击。应增设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罪。
增设非法持有、储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罪以及非法运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产品罪,增设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罪以切实落实食品召回制度,与行政法做好对接,完善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体系。
4.完善刑罚体系
资格刑剥夺行为人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资格来其禁止从事某项经营活动,从防卫社会的角度,起到避免其再犯这类犯罪的作用。因此,增加资格刑对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刑罚中应当增设禁止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刑。可以将该刑罚作为附加刑适用,根据犯罪情节和结果,分别处以附加有期或无期的资格刑。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形势严峻,旧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再全面保护其原本想保护的法益,完善相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法律法规,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全方位完善相关立法,织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法网,全面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国家稳定和公共安全。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17 05:16 管爱娟 客户经理

    【答案】B
    【答案解析】试题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乎社会诚信与和谐,认真阅读句意,可知选项①,②,④符合题意;
    “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夸大了监管的作用,排除③选项。故选B。
    考点:考查保护消费者权利。
  • 2021-08-17 05:13 黄盈椿 客户经理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乎社会诚信与和谐,认真阅读句意,可知选项①,②,④符合题意; “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夸大了监管的作用,排除③选项。故选B。
  • 2021-08-17 05:10 龚崇栋 客户经理

    (1)政府要发挥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职能,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政府要发挥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食品、药品流向市场。
    (3)政府要发挥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诚信意识。
    (4)政府要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防止不合格食品、药品流向市场。
    这是因为人命关天。这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
  • 2021-08-17 05:07 齐智娟 客户经理

    “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以三个“最”,来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比如,对于地沟油,有时候监管还真检测不出来;农药超标如果达不到一定量也不一定能检验出来。所以应该制定清晰完善的检疫检测标准,这样才能建立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基本信心。
    又如,目前我国种植业生产的基础规模小、作物栽培方法传统,大部分农作物混合种植,客观上容易导致农药的使用混乱,监管起来很麻烦。“今后大力发展规模化生产,由小规模种植变成大规模种植,在规范化管理下,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就会越来越好。
    农田存在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有害微生物、病原菌,因此农田作物超标主要与大环境的污染密切相关;而肉类、水产品则主要是抗生素残留,人为因素多一些。监管应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加强科技检测手段。
    要建立食品安全保障基金,让受害人第一时间得到赔付,同时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专业人员,让他们进入食品生产一线去了解问题。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例如建立神秘顾客制度,让食品监管如影随形。
    要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公开不良记录,给予失信企业除行政处罚之外的社会道义处罚,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要把食品安全纳入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而不是归结于某一部门的责任。“指望一个监管部门把食品安全管好,是不可能实现的,需要多方面协同作战,食品安全要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 2021-08-17 05:04 辛培军 客户经理

    (1)生命健康权;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
    (2)法律保障
    (3)①掌握有关消费的常识和消费者保护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②在交易过程中,运用所掌握的知识,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③侵权行为发生后,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也使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治。④发现不法经营者要及时举报。


    试题分析:(1)本题考查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个“最严”保“舌尖上的安全”保护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真实情况权、公平交易权。
    (2)三个“最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要实行依法治国,公民权利最重要、最有效的保障是法律保障。
    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消费者自身还要掌握维权的方法。掌握必要的常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及时举报相关的违法行为。
  • 2021-08-17 04:59 贾黎黎 客户经理

    贵阳新东方成员帮你解答:《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到最近的“掺假羊肉”、“毒生姜”事件发生,食品安全丑闻接连不断,加重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民意闲谈中不禁要问:“到底吃什么才安全”,甚至有“不吃会饿死,吃了会毒死”的戏谑。
    ”舌尖上的安全“不是部分民众的健康和生命,还是民众的信心和政府的公信心,最终失掉人心。所以说必须把人民管住管好,情为民所系,一定要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

    食品安全问题的反复跳踉,迫使公众的视野一再投向自己的餐桌,从刹住浪费之风到监管食品安全,政府也在不断对接公众感受、回应人民关切。然而,积累问题是长期过程,解决问题也需长期努力。希望毕其功于一役,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夸夸其谈。监管贵在行动,重在落实。要尽早发现问题,不等不靠,及早解决,不可贻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要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度,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意志,坚决打好这场攻坚战。
  • 2021-08-17 04:56 赵顺达 客户经理

    (1)本题属于措施类的解答题。考生在回答时,首先要明确的是材料一中出现的食品安全的负面新闻一再被曝出的现象是市场调节自发性的体现,因此可以从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说明;其次可以从企业的经营与生产的角度分析说明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最后可以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说明要有维权意识。
    (2)本题属于原因类的解答题,设问的知识限定是政治生活,但是已经明确了设问的主体是政府。对于政府为什么要维护舌尖上的安全的原因,考生首先可以从我国的国家性质的角度分析说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其次可以从政府的职能的角度分析说明;最后可以从政府工作宗旨和工作原则的角度分析说明切实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维护了人们正当的生命安全及其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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