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用国有资产给职工配股,如何计征...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个人投入一部分资金,再用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配股配股股金职工个人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形成企业的注册资本,职工享有的用于配股的国有资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以前有印象好像是在股份转让之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知现在变了没有法律依据有吗
赵首永 来自: 网页 2021-08-1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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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10:49最佳答案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涉及的内容包括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职工工作年限的认定以及代扣代缴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等问题。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根据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正常生产情况下的企业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具体的每个公司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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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8-14 10:55 黄盛权 客户经理

    一、2009年注会《税法》教材434页原文: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0号成文日期:2000-03-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这一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三月二十九
  • 2021-08-14 10:52 龚家跃 客户经理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包括基本法律法规、企业重组法律法规、股权转让法律法规

    1,基本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企业重组法律法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工作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清理不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文件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东方电机厂股份制改制资产重组框架设计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等等。

    3,股权转让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5 月 27 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5 日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2002 年 7 月 27 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3 年 11 月 30 日 )等等。

  • 2021-08-14 10:46 龙层花 客户经理

    企业国有资产只是权益,通俗得讲就是股权。具体的资产如房子,设备都是企业法人的财产,不知道你说的指是什么?改制完成了没?
    1,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过评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进入公开市场转让 。但是前提是出资人,通俗得讲就是股东才能转让股权。
    2,国有企业改制是把国有企业改成国有公司,既然改制已经完成,现在的股东是谁,同时,你的身份是什么。
    3,一般,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身份置换是一个重要内容,养老保险金什么的,政府是应该妥善安排的,你应该与政府谈判,而不是由你变卖企业财产。
    4,如果你只是企业的一个管理层,擅自变卖企业,出了事,是要承担责任的
    5,按《公司法》的前提是企业的性质是有限公司。这个在营业执照上是写清楚的。
    6,你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但是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一般是没有股东大会的,因为他的唯一股东就是国家,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如果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那就有新的股东。不管怎么样,你也说了改制已经完成,也就是职工的身份置换已经结束,他们与企业的关系与一般企业是一样的。按公司法破产,只能分到法律规定的一些钱,而且是必须分给的,公司清算后的资产支付所有工资,负债,税费等剩下的都是股东的权益,怎么支配有股东决定。
    7,既然破产,破产后公司就不存在了,职工还能向谁要钱
    8,你们的具体情况,实在不知道
  • 2021-08-14 10:43 赵馥洁 客户经理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于影响企业改制之后的发展,因此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改制企业的发展
    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地联系,改制企业要结合生存发展之道和长期利益来确定。虽然不同的企业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的来讲,目前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首先,对于企业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业继续任职的员工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用现金一次性的支付给这部分员工,使得这部分员工与改制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减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对于拟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直接以股权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数较多可采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几个自然人捆绑在一起,以协议的方式由一个人代为持有股份。
    最后,将剩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由双方约定还款付息的条件和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这部分债权能够偿付,改制企业应以企业相当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既可以缓解改制企业资金上的压力,又可以避免全员持股,有利于重新确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结构,同时以债权形式将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连,但又使得员工的风险小于改制后企业股东的风险。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这种办法时,用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债权支付三者之间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应该由专业人士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来合理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改制企业要充分做好员工工作,摆事实、讲道理,把改制企业的长期发展确定为首要目标,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改制中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此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企改制中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中会暴露出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以前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社会统筹、集资款,伤病残职工的安置,退养职工的处置等等,这些问题应在企业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决,以免给改制后的企业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后企业的发展。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处理
    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仍转为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负债,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员工工资部分可发放给员工也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为个人投资。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职工的社会统筹处理
    财企[2002]313号文件规定,对于尚未建立社会统筹的企业改制时应为员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从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对于已建立社会统筹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优先予以清偿。
    (三)职工集资款处理
    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长期负债的形式,另一种是入股的形式,对于这两种形式的职工集资款都可以以现有资产进行清偿,也可以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员工对改制后企业的个人投资。
    (四)尚未房改的员工住房处理
    改制企业的员工住房,对于尚未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售,对于员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离休员工的医疗费、退休金处理
    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和退休金,改制企业可按照当时标准或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按照一定年限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伤病残员工的处理
    对于伤病残员工的处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使这部分员工能够得到切实可靠的安置。
    (七)内退员工的处理
    对于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应计算其从改制时距正式退休年龄时需向其支付的退养费用和其他工资性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对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方式处置。
    (八)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
    对于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工龄的确定应为劳动部门认定的其工龄为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为改制后企业减轻负担。
    五、关于公用企业与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支付
    经常有一些公用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关于这些类型企、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员工经济补偿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实这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以上所讨论的员工经济补偿的方法和标准,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可以参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制,而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因此,无论是公用企业还是科研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标准和方式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 2021-08-14 10:40 赵颖轶 客户经理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 《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6.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7.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8.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9.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10.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1.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1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14.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15.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1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7.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18.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19.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21.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22.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23.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25.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26.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7.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28.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9.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30.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1.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32.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33.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34. 《失业保险条例》

    35.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6. 《工伤保险条例》

    37.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38.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9.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40.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41.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2.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43.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44. 《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45.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46.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47.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48.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9.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0.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51.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 2021-08-14 10:37 齐晓娜 客户经理

    一、总体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2、《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产权管理登记

    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清产核资与财务管理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5、《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7、《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五、国有资产处置与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3、《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4、《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6、《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7、《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9、《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0、《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1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3、《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1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15、《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劳动关系处理与职工补偿安置

    1、《失业保险条例》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工伤保险条例》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6、《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8、《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9、《<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10、《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2、《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七、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2、《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3、《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5、《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当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本书收集整理国有企业改制方面的中共中央决定2项、法律20项、行政法规18项、部门规章10项、规范性文件76项以及司法解释8项,共计134项。

    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制订: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改制是最近一段期间政府主抓的工作之一,地方政府在制定国企改制政策的时候,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依据包括很多,有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及关于国企改制工作的意见等。国企改制的目的是通过股份制改革,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新编

  • 2021-08-14 10:34 米增强 客户经理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个人投入一部分资金,再用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配股(配股股金职工个人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权),形成企业的注册资本,职工享有的用于配股的国有资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以前有印象:好像是在股份转让之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知现在变了没有?法律依据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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