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我想问,如果想要参加青岛的社会医疗保险,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哪位高人详细告诉我好吗我和我妈妈现在都是吉林省延吉市的户口。不过,我哥哥是青岛市内本地的户口。我想让我妈妈参加青岛的社会医疗保险。我应该怎么办?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应该去哪个部门办理?
齐晓宇 来自: 网页 2021-06-2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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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09:01最佳答案

根据青岛社会保障局2015年颁布实施的《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青岛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保障项目包括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意外伤害、异地医疗、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
项目一:住院
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5%,二级机构报销80%,三级机构报销70%;
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55%;
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75%。
【注】: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
项目二:普通门诊
1、一档缴费:5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720元;
2、二档缴费及少年儿童:4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330元;
3、参保居民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
项目三:门诊大病
1、一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80%,二级机构报销70%,三级机构报销65%;
2、二档缴费:一级机构报销75%,二级机构报销65%,三级机构报销55%;
3、学生儿童:一级机构报销90%,二级机构报销85%,三级机构报销80%。
【注】:
1、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一级医院执行。
2、成年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10%。
3、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
项目四:大病医疗保险
1、超限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80%,二档居民70%;
2、大额补助:一档居民/少年儿童60%,二档居民50%。
【注】:
1、定点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大病医保报销范围。
2、超限补助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费用补助,一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40万元。
3、大额补助即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的补助,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4、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3000元,补助比例提高10%。
项目五:大额医疗救助
1、特药特材救助:符合条件使用特药特材发生医疗费,救助70%;
2、范围外大额救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救助60%。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保人不设大额救助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大额救助最高报销10万元。
3、特殊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民政部门的特殊医疗救助待遇。
项目六:其它报销
1、少年儿童意外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2、独生子女住院、门诊大病医、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少年儿童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
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可按规定报销。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28 09:04 齐明松 客户经理

    青岛的社保卡就是医保卡,只有一张。每月社保部门都会往里边打医疗费,可以用它挂号、住院、买药。
  • 2021-06-28 08:58 梅金荣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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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殊救助”对象
    凡具有青岛市常住居民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
    (一)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
    (二)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情况特殊紧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度总收入,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紧急特殊救助”。
    二、“特殊救助”标准
    (一)“特殊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期间,自然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的一次性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给予80%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比例根据当年“特殊救助”对象的人数和医疗费用总金额确定。年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需“紧急特殊救助”的救助标准,由区(市)提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一事一议。
    (三)全年全市累计“特殊救助”金额不超过年度“特殊救助”预算。
    三、“特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家庭成员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并出具家庭收入、帐户、财产状况审查授权书;
    (二)审查。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资格审查。组织对申请人的房产、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参照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
    (三)审核。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救助意见,在每年10月上旬,将9月30日前“特殊救助”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拟救助人员明细表》报市民政部门;
    (四)审批。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各区(市)“特殊救助”人员和救助标准;
    (五)资金发放。每年11月上旬,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特殊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在11月底前将“特殊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紧急特殊救助”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紧急“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实地审查,提出拟救助意见,5日内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与市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具体救助方案,经青岛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批准后,予以即时救助。
    “紧急特殊救助”对象如再申请“特殊救助”,应将已发放的“紧急特殊救助”资金从“特殊救助”资金中扣除。
    四、“特殊救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每年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安排“特殊救助”专项救助资金。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镇(街道)将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贪污、截留或擅自改变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特殊救助”的审查、审核程序,做到认真细致,按照谁审核、谁把关、谁承担责任的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救助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四)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当事人,经调查属实要如数追回其所获救助资金,且两年内不得享受“特殊救助”。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特殊救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特殊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通过举报电话82106096、82101999和民政信息网络接收全社会的监督。
    五、加强统筹和协调
    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部门社会救助的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组织、指导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统筹协调

  • 2021-06-28 08:55 齐敦益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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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
    具体为:
    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此前标准为2.3%;
    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此前标准为2.7%;
    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从本人缴费工资的3.5%调整为3%;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从本人养老金的5%调整为4.5%。
    为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升有降的原则对个人账户进行微调,继续对低收入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予以倾斜,规定: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原标准为60元;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记入,原标准为70元。

  • 2021-06-28 08:52 黄盛波 客户经理

    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 2021-06-28 08:49 齐智国 客户经理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这三部分是纵向依次递进的三层保障体制。
    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险种。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是为了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则是企业为了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而建立的,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的补充形式。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政府补贴,由区社保中心统一管理,按照统一报销标准使用的。
    补充医疗保险,由参保单位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制定政策自行管理。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性地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医疗保 险费,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当个人因疾病需要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时, 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2021-06-28 08:46 齐星星 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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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是: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搜一下就可以了

  • 2021-06-28 08:43 齐晓彬 客户经理

    楼上提供的是去年的,根据青岛社保服务网最新的公布,如下是2011年的数据
    1、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雇工缴费基数选择为60%或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备注:2010年,青岛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49元,即2379元/月。
    2、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七区)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五市)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农业户口不缴纳个人部分);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分别为0.5%、1.0%、1.5%。个人不缴纳;
    (一般单位采用0.5%)具体根据单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各区市有差异,具体查阅单位开户时审核的比例。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不缴纳。(2011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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