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中保财险以意外伤害保险,财保公司按照...

购买的中保财险以意外伤害保险,财保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银发1998322号内部标准补偿,司法鉴定伤残十级,结果中保财险公司不承认,而322号文件不属于国家标准,因此无人按此标准鉴定,结果保险公司拒赔。怎么办?急
黄皓燕 来自: 网页 2021-06-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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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1 11:09最佳答案

人寿保险伤残鉴定下来理赔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
中国人寿2014年执行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共同研究制定,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给付的个人保险可使用本标准,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给付的团体保险可参考使用。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用于对发生约定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根据程度不同的伤残情况确定不同的理赔给付标准。
经初步评估,新伤残评定标准的执行不仅将增加理赔案件的处理量,而且对公司的理赔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更多具有医务背景的专业人士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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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6-01 11:18 黄相怀 客户经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简称“中国人保”,)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的、亚洲较大的财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22.559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美国《财富》世界“500强”第121位)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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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01 11:15 齐星星 客户经理

    你好。
    看到你的帖子,你已经不是第一次因为这个问题来发帖子了吧?
    我是中国太平洋的代理人,团体意外方面我有很多客户投保,可以给你详细的讲一讲。
    首先,和你说一下医疗费用的问题,国家有一个规定,叫做不可获利原则,简单点就是说,如果这个人住院,无论他有多少保险,医药和治疗费用的报销最多不超过医药和治疗的总花费。说的再俗一点,国家不会让这个人因为住了一次院,结果不仅没花钱,还赚钱了。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因为车祸住院全部使用公费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10000元,社保、商业保险加在一起,最多赔付10000元。
    但是如果这个人身故了,那么,他有多少保额的保险,就赔付多少保额的保险,还是举例子说,同样上面那个人,假设他有10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他因为车祸比较严重,最后不治身亡,那么,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
    以你的实际情况来说,你已经社保赔付了55000元,这说明你在治疗过程中肯定是用了自费药,而商业保险和社保使用的是同一个药品报销名录,也就是说,社保不予报销的部分,商业保险也不予报销,个别药品除外,比如说进口狂犬疫苗,这个在社保和其他保险公司都是不予报销的药品,但是,太平洋的意外和医疗保险四负责报销这一药品的。并且,剩余的部分由法院已经判决由肇事方负责,所以,保险公司就没有赔付你医疗费用的责任了。至于法院判决不能执行,那是另外一回事了就。
    这一点我相信我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
    然后,在和你说说残疾比例这部分:
    交通事故认证残疾比例是按照2006年颁布的工伤残疾比例来认定的,而保险公司现在沿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于1998年下发的“七级三十四项”的残疾比例表。所以,交通事故里认定的七级伤残,在保险行业通用的“七级三十四项”伤残比例表中,未必达到了伤残赔付标准,这个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会认真核实的。


    这两个是相关的法律条文,你可以参考了解下。
    另外,说实话,从我的专业的角度来说,即便是起诉,应该也不会得到赔偿,中国太平洋的信誉和服务都还是不错的,说句不该说的话,太平洋集团将进4000亿的总资产,不差这点钱,团体意外伤害最高保额50万,一般的公司也就保个10万的意外身故,加上1万的意外医疗,再加上一点住院补贴,就得了,您觉得作为中国保险市场前三甲的老牌公司,会做出这样因小失大的事情么?
    如果你觉得不服,可以走法律诉讼的途径,但是,胜诉的概率不大,因为从你的描述里,保险公司基本上不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唯一你没描述清楚的,就是你的具体伤残情况,这一点,可能是个变数。
    你可以结合楼上几位的回答,再仔细的思考下,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 2021-06-01 11:15 齐敬甲 客户经理

    您好,如像坐办公室的文员及普通职员就是一类职业:会计、教师、文员等;而象销售或推销员,比如我们保险推销员,还有销售房子及车子的推销员都属二类职业;再比如说装饰工有的是三类有的是四类;典型的例如出租车司机就是四类;也可以理解为一类是风险最低的,购买保险也是最便宜的;职业类别越高,意味着风险越高,购买同样保额的保险就比普通人群保险费要多。你可以看看个人投保攻略:
  • 2021-06-01 11:12 黄益民 客户经理

    1-4类,指的是职业类别,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职业类别表,大同小异。一般的办公室人员都是1类,跑销售的2类,如果涉及到危险区域就是3类,直接做比较有风险的事情的比如司机就是4类,往后还有5类,6类。

    划分这个的目的,是保险公司为了把不同职业的人所要面临的风险区别开来,以便于定价。很多产品只保1-3类,能保4类往上的保险产品都是比较少的。

    扩展资料:

    保障项目:

    1、人身意外险

    意外伤害: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3.8-5.7万/份

    意外医疗: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每人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门急诊赔付限额500元。

    2、交通意外保险

    航空意外: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按"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40-200万。

    火车意外: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按"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30万。

    参考资料来源:



  • 2021-06-01 11:12 赵顺铃 客户经理

    您好:
    首先请您先明确一点,就是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条款中的残疾等级是有单独标准的,这个表准一般会附在保险合同中。
    1.您因交通事故发生理赔,既然太保已经赔付了住院津贴,我可以视为您的事故是不存在诸如酒后驾驶、无证无照驾驶等免责条款的,假如是这种情况,建议您先向保险公司了解医疗费用及伤残是基于什么原因没有赔付,您本身是否有购买该方面的保险、有这方面的保障?
    2.假如已经购买医疗及残疾(即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并且有效的话,首先是医疗方面的问题,一般医疗保险合同都适用的是补偿原则,即假使你本次的医疗费用通过其他方(如社保、农合、其他保险公司)得到补偿或赔付,那么保险公司一般会对剩余部分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医疗费用方面通过商业保险公司方面是无法获得额外利益的,无论你购买了多少份保险(比如医疗费用一共花费一万元,社保给你报销了6000元,保险公司最多也只能报4000给你,不会发生你得到的补偿反而比你实际花费还多的情况)。所以,你的情况是不是医疗费用已经通过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全额报销了?如果这样的话,太保就不会支付你医疗费用。
    3.其次是残疾方面,你提到的7级伤残应该是交通事故鉴定残疾,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残疾表准是单独的,也就是在你上面提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中,所以,可能你现有的7级伤残按照保险残疾标准并没有达到最低一等的残疾,假如说是肢体缺失的残疾,保险公司会很容易判断,你自己也可以参照保险条款判断一下;假如是功能性的残疾,一般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重新按照保险条款进行鉴定,然后以鉴定结果为准。

    您现在的这种情况,建议先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听一听他们的理由,之后如果你觉得没有道理的话可以通过保监会申诉,或者通过法律部门解决。
    希望我的回答会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好运,谢谢 。
  • 2021-06-01 11:09 齐方洲 客户经理

    新中国保险业演进史(1949~200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
    1952年:外国保险公司完全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5年:完全废除保险经纪人制度。
    1958年:全面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回复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复业。
    1982年:回复人寿保险业务。
    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获准成立投资公司,可用部分保险准备金投资。
    1986年: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中国太保的前身),打破了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1991年: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为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
    1992年:首家外资寿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成立,引进寿险代理人制度。
    1994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引进外资入股。
    1995年: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
    1996年:开始分业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分拆,组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
    首家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保险在上海成立。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读管理委员会成立。
    太平洋安泰人寿,安联大众,金盛人寿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所有新签单业务条款中对残疾程度的定义及保险金给付比例必须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执行。
    1999年:保险公司获准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大陆首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1996年分立的中保人寿保险公司)。
    光大永明,信诚(广州),等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成立。
    平安保险推出第一个投资连结型商品——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2000年: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民生人寿,东方人寿,生命人寿,恒安人寿等中资寿险公司成立。
    中保康联人寿,恒康天安人寿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成立。
    中国太保推出第一张万能寿险商品——太平盛世长发两全。
    2001年:大陆获准加入WTO,美国纽约人寿,美国大都会,日本生命人寿三家外资公司获得业务执照。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
    2002年:保监会取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的资格,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等行政审批项目。
    泰康人寿推出第一个“保底产品”——银保“放心理财”投连险。
    2003年:保监会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
    2004年:第一家专业年金保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筹建。
    平安保险在港交所上市。
    2005年: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
    新生命表获得保监会评审通过。
    截至2005年底,全国寿险公司近100家,外资公司达40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192个办事处。
    平安银行在附件开业,标志着平安名下的金融控股集团初见雏形。
    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重要调整,保险公司被允许用人民币自有资金购买外汇,进行境外投资。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公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针对重大疾病保险所涉及的病种做出了统一的规范。

    扩展阅读:

  • 2021-06-01 11:08 齐春影 客户经理

    一共有两个标准,一个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里面没有10级标准。另外一个是《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你可以参考下。

相关百科精选

  • 昆仑健康保... 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人寿”)是在1991年5月13日成立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保险集团公司,总部设在上海,注册资本77亿元,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